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的適用條件

2020-09-05 衡水工程律師

參照《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第48 條之規定,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規定該條件的目的是防止違約方實施機會主義行為而侵害守約方的利益。違約方履行困難或履行對其經濟不合理時就選擇故意違約,這將引發相關的道德風險,違反了任何人不能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實踐中,經常發生因房屋價格上漲,違約方一房數賣、惡意解約的情形。如果任由違約方解除合同,將嚴重危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是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許違約方提起訴訟解除合同,目的是在於糾正利益失衡現象,從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最終實現實質正義。因此,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關係顯失公平。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可以給守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此種利益與違約方造成的損失相比明顯不對等,尤其是在違約方能夠賠償守約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更加明顯時。

三是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了誠信原則。實踐中,在出現合同僵局時,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拒絕行使解除權,常常是為了向對方索要高價,這就違反了誠信和公平原則。如果任由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可能造成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因此,法律上有必要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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