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是《利維坦》第三十三次的閱讀,接著上一周的內容完成了第二十章對管轄權的討論,開始了對第二十一章臣民自由的討論。
延續前文對宗法的和專制的管轄權分類討論後,霍布斯通過《聖經》中的內容來進一步論證關於絕對權力和絕對服從的內容。從這些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出,這種絕對服從不僅僅是臣民本人對主的服從,還包括了臣民的子女、臣僕的服從等等,這種絕對權力包含了軍事、司法和立法上的權力。這其中一個問題是,這種子女對父母、臣僕對主人權力的服從,最終服從的是什麼樣的權力呢?這裡不斷強調「上帝」,「主」,是造物主的權力,神權嗎?實際上,在這裡確是造物主對萬事萬物的權力,這裡的論證邏輯仍然是通過聖經故事,權力從神的手裡來到了某個人手裡,再通過宗法繼承,權力到了主權者手中。
之後通過《舊約·創世紀》中亞當夏娃偷吃勝果的故事,說明認識判斷善惡的權力是屬於上帝的。更進一步,主權是不容臣民判斷的,主權作為一個一體性的權力,判斷善惡的權力本身也屬於主權的一個部分。《約伯記》中上帝懲罰好人約伯的故事也同樣說明了這一點。結合前文,最理想的君主政體下,由於君主的私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度重合,作為理性人的主權者,本身就不會做對共同體不利的事情。因此,也就沒有必要讓臣民來判斷。
緊接著,文本回應了作為一種無限權力的主權存在是否有一些問題,並回答稱無論如何,一旦缺乏這種權力的結果就是戰爭狀態,那將會更糟糕,這一論證思路在前文中也已經反覆出現。並且反向論證,如果主權不是「無限」的,由於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對主權有爭議的情況下仍然能保持穩定,只有入侵才會毀滅的那些國家都是處於絕對服從的狀態,所以這些國家長久持續的唯一理由就是絕對權力。同時也否定了這種用實踐來論證的邏輯,認為國家主權的理論建立在法則上,而不是一些實踐上。
關於這一章的最後一個問題是,現在我們還存在這種絕對主權的說法嗎?這一說法和現在的主權理論又有什麼區別呢?我們認為,從霍布斯-洛克-密爾-……一直到新自由主義,已經不存在這種絕對主權,來限制評判和反抗的權力。新自由主義下,我們更習慣預設一個權利,比如「被遺忘權」「算法解釋權」,但是如果在霍布斯的語境下,這些權利並不重要,或許只要有一些自然法則作為前提,知道人工智慧做出的決策是正確的即可,至於決策如何做出已經不再重要。
緊接著就開啟了第二十一章「論臣民的自由」,本周閱讀的部分先定義了自由、自由人、自由意志的含義,然後論述畏懼和必然與自由的共存關係,最後討論了國法下的自由和這種自由與絕對權力之間的關係。
首先,「把自由這一語詞運用到物體以外的事務時就是濫用了。」中的「物體」英文版是bodies,結合後文舉例中自由的對象是「行走的人」「贈與者」「說話的人」,所以我們認為這裡的bodies理解為人更為合適。
其次,是這個語境下「自由」的含義。在現在的語言習慣中,自由和權利密不可分,我們在說一個人有做某事的自由時,通常意指這件事情是法律所許可的。但這裡的自由與此不同,這裡只要沒有受到強力的阻攔(這種阻攔應當是物理的,架構上的),都是自由的。在此基礎上再理解自由與畏懼的相容性,就是說,即使產生一種令人畏懼的狀態,使人的意志發生了改變,這也並沒有幹涉到個人的自由,因為當意志發生轉變以後,人依然是依照自己的意志在行動。
再次,是做法律禁止之事的自由和權力已被讓渡之間的矛盾。前文所述,在達成契約產生主權者的時候,臣民已經讓渡了一部分權利,而此處臣民有自由不做法律規定行為是否是一種矛盾?我們認為並不矛盾,因為臣民讓渡權利以後,的確仍然可以做法律禁止的行為,但做出這種行為之後會面臨懲罰。也即,你可以這麼做(有這樣的自由),但是沒有權利這麼做。
緊接著,是自由與必然的關係。文本在此處論證了源於自己意志的就是自由,而意志的原因鏈盡頭的「第一因」就是必然,是上帝的自由。自由本身就是一種必然,意志行為都是有一種神聖的必然性的,上帝對萬事萬物觀察的同時也確實會觀察到這樣一種必然性,按照意志做出的行為與上帝必然性之間的高度契合。
通過這個必然性、畏懼和自由的相容,是為了證明人們在依信約結為共同體的同時,本質上仍然是非常自由的。表面上大家是因為畏懼戰爭狀態而進入了現在的主權情況,大家受限於許多的必然性,但實際上這並不能否認大家的自由。因為他們不僅在締結的時候非常自由,在信約落實的過程中也有相當的自由。
最後,相對於國法更進一步討論自由。臣民的自由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的範圍內才有,沒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自由,法律必須要通過暴力機構執行,才能保護所有人。法律雖然讓人沒有了主宰生命的自由,但可以保護人們。同時,這種法律之外可以為任何事的自由並不會對主權造成任何限制,因為主權代表人已經受到了臣民的授權。即使主權者要對臣民做一些不公道的事情,例如處死無辜的臣民,不公平的放逐一些臣民,主權者仍然基於授權有權利這麼做,即使這違背了自然法則,但這僅僅意味著對上帝的侵害。
以上是寒假裡第一次讀書會的全部記錄,期待下一次讀書會。
(整理:汪航 上海大學法學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