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騰達專欄】
罰站多久是體罰?
原創作者|趙騰達(湖南株洲八達小學校長)
2019年11月7日,周四,和往常一樣,我又站在校門口進行著例行的安全值日,7點50分,一位送孩子上學的家長來到我跟前:校長,和您反映一個問題,昨天晚上,孩子回來說,有年輕老師上課太嚴了,我們稍微做點小動作,就被抓出來,然後就罰站,有時一站就很久,甚至是一節課。這是不是有點過啊?
這不,家長的這一番問話,正好問到了近日網上熱炒的一個敏感話題:如何對學生進行合理且有效懲戒。結合本周荷塘區委宣傳部對一線校長徵集的一道題:您認為懲戒=體罰嗎?懲戒與體罰如何明確區分?
作為校長的我,有了以下的理解和思考——
我以為,「教育懲戒」和「體罰」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謂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教育懲戒不同於體罰。「懲戒」中,「懲」就是懲罰的意思,「戒」就是戒除,合起來的意思就是通過當前對個體的錯誤行為實施懲罰,從而達到戒除其不良行為的目的。
英國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在《教育漫話》中認為,教育絕對不能放棄懲罰,沒有懲罰的教育是「缺鈣」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他認為,善與惡、獎勵與懲罰是理性動物的唯一行為動機,是一切人類因之去工作、由之受指引的激勵物和約束物,所以也應該用之於兒童。
對於教師而言,我個人認為要堅決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因為,這種方式的「教育」,是一種傷及孩子且沒有愛意內核的無效行為。
而對於懲戒,我們可以從概念的內涵中感覺到,對孩子懲罰的目標指向是對他的未來和成長負責,是用一種他們可以接受的,合法且藝術的方式來「治病救人」。
由此,可以這樣理解:懲戒是手段與目的的結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方式才是教育懲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懲罰方式不是教育懲戒。
再以體罰為例,體罰是懲罰方式的一種,但體罰有損人格尊嚴,會給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的傷害,甚至會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且體罰宣揚暴力,不利於教育目的的實現,是反教育的。
回應今天家長的疑問,可以明確的是:今年7月9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出臺《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提出:將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今年9月底,《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明確了教育懲戒相關事宜,根據《條例》規定,中小學任課教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採取責令學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懲戒措施。
那麼罰站多久是懲戒,罰站多久是體罰?我個人的答案是,老師心中是否有愛。因為,有愛就會使懲戒有較清晰的目的,有愛就會使懲戒者注意方式方法,有愛也能使受罰的孩子感受到嚴厲後面的溫暖,有愛也能讓孩子保持對規則的敬畏。
有愛的老師,他們以愛育愛,他們心中的答案既不同,更同一。那真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本文為趙騰達校長原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