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一位女教師被身為派出所副所長的家長拘留七小時的事,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據說起因只是罰遲到10分鐘的學生(該副所女兒)站5分鐘。
絕大部分網友都為女教師抱不平,對該副所長口誅筆伐。大家都是富有正義的,在情感上,我也是。因孩子被罰站而拘留老師。從人性來看無疑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假如事實如此,則該家長的行為,赤裸裸的把官僚主義演繹得淋漓盡致!稍有點正義的人都難免氣憤!

如果這是真事且與網傳一致,於情於理該所長實在不配為一名人民警察。但是,從法理上來看呢?問題來了。首先該所長的離譜行為僅僅是違反社會道德,從法律上構不成瀆職或濫用職權罪。法律規定:瀆職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明顯該事件尚未構成。
而罰站呢,雖然是現實校園中依然普遍存在的現象,對學生犯錯,不少教師會採用這一常見的懲罰方式。大部分教職工、學生和家長其實也默認接受這一方式。覺得老師又沒動手毆打學生,學生身體也沒造成明顯傷害,所以並不真的認為是體罰。何況,大多數情形,大家都認同老師罰站學生的出發點是師愛,是為學生好而不得已罰之。本質和罰抄寫或寫反思差不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均把罰站歸為體罰種類,明文禁止教師體罰學生。換句話說,即罰站從法理上來說,是違法行為了。
作為老師,學生犯錯,批評不起作用。一是放手不管,但是,有責任心的老師會替學生焦急,法律法規又對未成年人提供如此「巨強大」的保護,師長不能動、不能打也罷,連罰站也不行——違法犯罪行為!若要老師負起師責,批評講道理不起作用的情況下,老師該怎樣教導犯錯學生?也許有關部門及社會大眾都該好好思量思量了。

說回這個事件,女教師罰站被拘,假如是真事,肯定會有些沒曝光的內情。試想一下,一名人民警察,而且具有派出所副所長的職務,就算他內地非常官僚,非常囂張,如果不是頭腦有問題,會僅僅因為老師讓他女兒罰站5分鐘,而做出拘留老師的離譜行為。好,就算該副所實為奇葩一枚,那女教師呢?如事件中所說,所在地因下大雨,導致女學生遲到約十分鐘,大家想想,這種情況一位正常的老師會罰學生站教室外嗎?反正我覺得正常人不會,最多批評下,提醒下次別再遲到了,是吧?若為事實,則副所長和女教師皆可稱「奇葩」了。兩個又這麼巧湊在一起,鬧出這麼一件事?

基於以上想法,我認為若如實必有些未知內情。這個先不說了。三個主角,真正傷害最大的是誰?若為真,肯定是該名女學生!家長和老師因她發生了這件事,影響如此大,對她的生活、學習必會造成困擾,她要面對各種形形色色的目光,而且還是小學生,心理產生的陰影,很大可能成年後都無法消失。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及立法的確必要!但現行法規中罰站是一種體罰,是違法行為合理嗎?似乎應該好好考量。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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