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罰站是一種體罰真的合理嗎?客觀剖析罰站女教師被拘事件

2020-12-11 三月葉

這幾天,一位女教師被身為派出所副所長的家長拘留七小時的事,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據說起因只是罰遲到10分鐘的學生(該副所女兒)站5分鐘。

絕大部分網友都為女教師抱不平,對該副所長口誅筆伐。大家都是富有正義的,在情感上,我也是。因孩子被罰站而拘留老師。從人性來看無疑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假如事實如此,則該家長的行為,赤裸裸的把官僚主義演繹得淋漓盡致!稍有點正義的人都難免氣憤!

罰站被拘?Why???

如果這是真事且與網傳一致,於情於理該所長實在不配為一名人民警察。但是,從法理上來看呢?問題來了。首先該所長的離譜行為僅僅是違反社會道德,從法律上構不成瀆職或濫用職權罪。法律規定:瀆職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明顯該事件尚未構成。

而罰站呢,雖然是現實校園中依然普遍存在的現象,對學生犯錯,不少教師會採用這一常見的懲罰方式。大部分教職工、學生和家長其實也默認接受這一方式。覺得老師又沒動手毆打學生,學生身體也沒造成明顯傷害,所以並不真的認為是體罰。何況,大多數情形,大家都認同老師罰站學生的出發點是師愛,是為學生好而不得已罰之。本質和罰抄寫或寫反思差不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均把罰站歸為體罰種類,明文禁止教師體罰學生。換句話說,即罰站從法理上來說,是違法行為了。

作為老師,學生犯錯,批評不起作用。一是放手不管,但是,有責任心的老師會替學生焦急,法律法規又對未成年人提供如此「巨強大」的保護,師長不能動、不能打也罷,連罰站也不行——違法犯罪行為!若要老師負起師責,批評講道理不起作用的情況下,老師該怎樣教導犯錯學生?也許有關部門及社會大眾都該好好思量思量了。

學生犯錯,連罰站都不行,該怎樣做啊?

說回這個事件,女教師罰站被拘,假如是真事,肯定會有些沒曝光的內情。試想一下,一名人民警察,而且具有派出所副所長的職務,就算他內地非常官僚,非常囂張,如果不是頭腦有問題,會僅僅因為老師讓他女兒罰站5分鐘,而做出拘留老師的離譜行為。好,就算該副所實為奇葩一枚,那女教師呢?如事件中所說,所在地因下大雨,導致女學生遲到約十分鐘,大家想想,這種情況一位正常的老師會罰學生站教室外嗎?反正我覺得正常人不會,最多批評下,提醒下次別再遲到了,是吧?若為事實,則副所長和女教師皆可稱「奇葩」了。兩個又這麼巧湊在一起,鬧出這麼一件事?

這麼巧!我怎麼相信呀?

基於以上想法,我認為若如實必有些未知內情。這個先不說了。三個主角,真正傷害最大的是誰?若為真,肯定是該名女學生!家長和老師因她發生了這件事,影響如此大,對她的生活、學習必會造成困擾,她要面對各種形形色色的目光,而且還是小學生,心理產生的陰影,很大可能成年後都無法消失。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及立法的確必要!但現行法規中罰站是一種體罰,是違法行為合理嗎?似乎應該好好考量。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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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4;、&34;、&34;等教育政策法規層面的敏感話題,因而這不是簡單的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但作為育人者既要潛心教書,提高教學質量,還要加強政策法規的學習,提高教書育人的思想境界,絕不觸碰教育法規和管理原則的紅線。學生作業沒完成被老師罰站,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學生學習不認真,學習態度不積極,甚至有厭學情緒,不按時完成作業,或有經常不交作業的問題;一種是老師布置作業量太大,超出了學生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作業的承受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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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教師罰站罰跑的權力青的蜂罰站罰跑,是對教育懲戒權的具體細化。如果這都被認為是「體罰」,那到底什麼是教育懲戒權?難道只是個中聽不中用的詞彙?現在教師「不敢管、不能管」的現象突出,就是因為有許多人不懂教育實際,卻隨意批評甚至懲戒教師。學生遲到被罰站了幾分鐘,老師就被家長告了;學生因個人原因被調座位,老師被家長要挾道歉……搞得人心惶惶,老師們還怎麼敢管?還有一種就是「紙上談兵」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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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 08:49圖文來源:北京青年報 教師如何管教學生,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9月2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明確,對學生一些違規行為,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雖然草案剛剛提交初審,但備受關注的教師懲戒權問題在網上引發熱議。放在以前,罰站、罰跑是很容易被質疑是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有的教師就因此被追究違反師德規範的責任。那麼,現在立法允許教師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那怎麼界定其與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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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青報:對學生罰站罰跑算不算體罰
    教師如何管教學生,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9月2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明確,對學生一些違規行為,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雖然草案剛剛提交初審,但備受關注的教師懲戒權問題在網上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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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明確表示,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尚未達到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但《草案》也強調,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思考: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以往,由於缺乏政策根據,罰站罰跑常常被認為是一種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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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可以懲戒學生嗎?如何懲戒學生最有效?可以讓學生罰站嗎?教師讓學生罰站,是大部分教師懲罰學生的常態。但是這一種懲罰方法其實是錯誤的,如果嚴格起來說,罰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從這一條法律條款我們不難看出,教師對學生有一定的懲戒權。那麼,教師應該怎樣懲戒學生,才能起到作用?可以對學生進行罰站嗎?說到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再翻開義務教育法的第29條的內容: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不能看不起學生,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要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21條也對此做了意思差不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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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的老師要求早晨上課不能遲到,否則罰站兩堂課,這麼做對嗎?
    孩子的老師要求早晨上課不能遲到,否則罰站兩堂課,這麼做對嗎?學生上學不能遲到,這是紀律,是規矩,所有學生都必須遵守。面對遲到的學生,老師教育懲戒,這是行使自己的教育職責,理應受到點讚和支持。不過對於學生遲到現象,老師也要客觀分析,正確處理。我在當班主任的時候,對於那些偶爾遲到的學生,詢問清楚原因後口頭批評一下了事。因為有的孩子可能因為鬧鈴失誤、或者上學路上遇到什麼突發事件(比如自行車掉鏈)而導致的遲到現象,就不宜大發脾氣,任性懲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