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剛升】議會制與總統制大論戰:基於學術文獻和政治經驗的反思

2021-02-13 時政國關分析

[內容提要]對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而言,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這三種政府形式究竟孰優孰劣? 胡安·林茨等學者認為,跟議會制相比,總統制由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雙重合法性的衝突,更容易導致政治僵局,不利於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和有效性。但唐納德·霍洛維茨等學者認為,這樣的研究忽視了研究案例的樣本偏差、總統制的靈活性、政黨體制的重要性以及政治演化的路徑依賴效應。1990 年代以來,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快速崛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作為第三波民主化主要地區的拉美與東歐採用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國家的比例更高,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可以為那些缺乏議會傳統和政黨傳統的國家提供有效統治的解決方案,以及總統制和半總統制之下具體憲法設計的調整可以提高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

 

[關鍵詞]議會制 總統制 半總統制 政府形式

【作者簡介】包剛升: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來源】國外理論動態 ·2020 年第 2 期

*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後發展國家不同政體模式與國家治理績效的比較研究」(19BZZ028)的階段性成果。

 

西式民主政體下的政府形式優劣之爭,是比較政治學的經典議題之一。在西式民主政體之下,狹義的政府形式是指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根據兩者關係的不同,政府形式可以粗略地分為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從 1990 年代至今,學術界熱議的問題是,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究竟何者更有利於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 總體而言,有更多學者主張議會制的整體表現要優於總統制。但有趣的是,自 1990 年代以來,有更高比例的第三波民主化國家選擇了總統制或半總統制。這就導致了學術研究與政治經驗之間的張力。本文試圖解釋跟政府形式優劣有關的理論問題。

一、政府形式的概念界定與類型標準

要比較西式民主政體條件下不同政府形式的優劣,首先要界定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概念及其類型。學術界一般認為,總統制的主要特徵包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均由民選產生,民選總統是政府首腦;總統任期與國會任期固定,彼此互不統屬,互相均不能推翻對方;總統任命與指導內閣,並具有憲法承認的部分立法權。議會制的主要特徵包括:立法機關由民選產生;由首相(或總理)與內閣成員構成的行政機關來自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多數通過「不信任投票」隨時可以罷免行政機關。半總統制的主要特徵包括:總統與立法機構均由民選產生;總統擁有巨大的憲法權威,可以任免首相(或總理)與內閣;首相(或總理)與內閣必須要得到立法機關多數的信任。

 

美國政治學者阿倫·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認為,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差異主要在於三個方面:(1)議會制下的總理或首相及其內閣要對議會負責,可由議會多數罷免,而總統制下的政府首腦無須對議會負責,無須因為議會的不信任投票(這裡不包括總統嚴重瀆職、犯有重罪或違憲後遭到議會彈劾的情形)而辭職;(2)總統制下的總統由民選產生,而議會制下的總理或首相則由議會挑選;(3)「議會制下的行政機關是集體的、團隊式的,總統制下的行政機關是個人的、非團隊的。」

 

從概念界定來看,議會制與總統制的主要不同在於立法機關(國會)與行政機關(總統、總理與內閣)之間的權力關係。一般認為,總統制下的總統擁有巨大的政治權力,因為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直接對選民負責,其政治權力來自全體選民的授權,因而具有很高的合法性。儘管如此,從權力結構和實際權力運作過程來看,在總統制之下,總統跟國會之間其實是一種較嚴格的分權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關係,即總統行使權力時,常常要受到國會的制約。

 

而跟總統制相比,議會制下的總理或首相與國會之間在政治上更多是一種融合與合作關係。由於總理或首相通常由國會或國會下院的多數黨或多數派政黨聯盟的領袖出任,議會制下的總理或首相往往掌握了國會或國會下院的多數議席,所以跟總統制下的總統相比,往往能在更大程度上同時控制行政權與立法權。

 

正因為如此,英國首相要想在國會通過某項預算或法案時往往阻力更小,因為首相通常掌握著國會下院的多數議席。只有當首相不掌握國會下院多數議席時,他才更容易遭遇重重阻力。相反,在美國,總統能否在預算、改革法案和重要決定上得到國會的支持,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以美國前總統、民主黨人巴拉克·歐巴馬為例,其第二任期的尷尬就在於共和黨掌握了國會參、眾兩院的多數議席,從而處處掣肘著總統的權力。所以,在美國總統制模式下,只有當總統所在的政黨同時控制國會參、眾兩院多數議席時,總統的實際權力才會比較大。

 

半總統制則是總統制與議會制的某種結合。但由於半總統制在具體的憲法設計方面存在不同,因而不同國家的半總統制在實際運作方面可能差異很大。當憲法設計賦予總統巨大的權力時,這種半總統制就更接近於總統制;當憲法設計僅賦予總統較小的權力時,這種半總統制就更接近於議會制。跟議會制和總統制相比,半總統制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的關鍵是總理人選的任命、批准及其政治地位。通常的做法是,總統提名的總理人選要得到國會的批准。但國會既有可能同意總統提名的人選,也有可能不同意。如果總統提名的總理人選無法在國會得到多數支持,就可能演變為政治僵局。半總統制的另一個做法是,總統任命總理人選無須國會同意或批准,但國會可以以多數票推翻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這意味著,無論具體形式怎樣,在半總統制之下,總統提名或任命的總理人選至少要得到國

會的消極多數支持。

 

從三種政府形式的類型區分來說,議會制與總統制是相對較容易區分的,但半總統制與它們之間的差異就比較微妙,甚至非常容易混淆。半總統制的概念最先是由法國政治學者莫裡斯·迪韋爾熱(Maurice Duverger)提出來的,他在 1980 年的論文中用三個要素來定義半總統制,分別是:(1)總統由普選產生;(2)總統掌握大量的實權(quite considerable powers);(3)以總理為首的責任內閣對議會負責,可由議會不信任投票推翻。

 

迪韋爾熱的這一概念界定非常清晰,後來被學術界廣泛採用。迪韋爾熱對半總統制概念的界定儘管很有價值,但他的定義仍然有一個缺憾,即「總統掌握大量的實權」這一標準有時難以把握。有學者會問,總統究竟掌握什麼樣的政治權力才

可以稱得上是「大量的實權」呢? 後來,有學者試圖改善關於半總統制的操作性定義。與迪韋爾熱提出的「總統掌握大量的實權」這一實質性標準不同的是,美國政治學者約瑟·柴巴布(José Antonio Cheibub)試圖在類型區分方面引入一個更容易操作的程序性定義,由此提出一個新的類型學區分標準。在 2010 年的一項研究中,柴巴布及其合作者提出了一個新的政府形式類型學標準,參見圖 1。

 

在圖 1 中,對於符合西式民主政體標準的國家,柴巴布及其合作者按照如下程序與步驟進行政府形式的分類:(1)政府需要對立法機關負責嗎? 如果否,則為總統制。這裡所謂的「行政機關需要對立法機關負責」,標準很明確,即立法機構能否通過不信任投票推翻(remove)政府。這一標準也與議會主權或議會責任制的概念有關,意指立法機關多數擁有推翻政府的憲法權力。如果對問題(1) 的回答為是,則繼續追問:(2) 國家元首是由民眾選舉(popularly elected)產生且任期固定嗎? 如果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為是,則為半總統制;如果回答為否,則為議會制。這樣,他們就為如何界定議會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提供了一個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

 

其實,單就半總統制而言,愛爾蘭政治學者羅伯特·艾爾傑(Robert Elgie)曾經提出過一個最簡潔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憲法之下既有一個直接選舉、任期固定的總統,又有一個需要對立法機構集體負責的總理和內閣。」這個概念就是「公民直選總統」與「對議會集體負責的總理和內閣」之結合。這一定義的好處是 放 棄 了 可 能 會 在 操 作 上 帶 來 爭 議 的 標準———「總統掌握大量的實權」,而能基於憲法條款這個「客觀標準」來作出判斷。但在支持迪韋爾熱的學者看來,該定義忽略了總統有無「掌握大量的實權」這一實質性標準,而這恰恰是區別半總統制與議會制的關鍵。

 

但也有學者認為,總統「掌握大量的實權」這一實質性標準跟總統直選這一程序性標準其實是高度重合的。從跨國研究的經驗來看,凡是直選總統,幾乎都是實權總統,即總統掌握大量的實權;凡是非直選總統,幾乎都不是實權總統。如果這一判斷成立,那麼直選總統與實權總統就是高度重合的,迪韋爾熱的標準與艾爾傑的標準之間的分歧就沒有那麼大。本文在對第三波民主化國家政府形式梳理後發現,凡實行直選總統的國家,總統的政治權力通常都是比較大的,所以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總統直選制度與總統「掌握巨大的實權」兩者其實是高度重合的。

 

迄今為止的主流做法,即用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來區分行政—立法關係,固然具有簡潔性的優點,但有學者認為,這一做法忽略了同一種政府形式內部實際權力配置的巨大差異。比如,臺灣地區的政治學者吳玉山就認為,還可以在艾爾傑對半總統制的定義的基礎上,對半總統制進行子類型的區分,可以分別區分為:準內閣型或準議會型(quasi parliamentarism)、換軌共治型(alternation/cohabitation)、分權妥協型(compromise)和總統優越型(presidential supremacy)。

 

再比如,兩位美國學者馬修·舒加特(Matthew S. Shugart)和約翰·凱裡(John M. Carey)1992 年的一項著名研究關注的就是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關係。他們認為,半總統制還可以具體細分為總理總統制(premier -presidentialism)與總統議會制(president - parliamentarism),前者是指「民選總統擁有某些實權」以及「內閣只向國會負責」,後者是指「民選總統擁有相當實權」以及「內閣同時向總統及國會負責」。在這種研究視角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或者說總統、總理與國會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才是決定政府形式的關鍵因素。因此,從憲法設計的角色來說,不同的具體制度安排完全有可能導致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在靈活性與適應性方面的差異。

 

進一步說,即便是柴巴布這樣長期研究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學者,他與合作者的一項最新研究也認為,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類型學已無法有效區分不同政府形式的關鍵特徵。他們認為,研究者更應該深入到一個國家的憲法條款和具體制度設計中,去考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為了更精確地界定政府形式的具體差異,他們關注的是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權力配置的九個關鍵細節,分別是國會信任(assembly confidence)、民選國家元首(popularly elected head of state)、行政命令(executive decree)、緊急狀態權力(emergency powers)、立法動議(initiation of legislation)、立法監督(legislative oversight)、行政否決(executive veto)、內閣任命(cabinet appointment)、解散國會(assembly dissolution)等。正是這些憲法條款和具體制度設計的不同,造成西式民主國家政府形式方面的真實差異。

 

當然,儘管劃分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傳統類型學存在缺陷,但其優點也是不容忽視的,那就是提供了一個相對簡潔的類型學框架,能夠區分不同西式民主政體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上的關鍵差異。固然,更精細的憲法條款和具體制度設計同樣重要,但更為精細的類型學標準至今仍然無法提供全球民主政體類型學的概貌性圖景,容易讓人陷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制度細節之中。所以,一個合理且務實的做法是,在更完善的政府形式類型學被發現或發明出來之前,學術界仍然需要藉助於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這些政府形式類型學概念。

 

二、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優劣比較:從 19 世紀到當代

從 1990 年代初開始,國際學術界興起了一場關於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學術論戰。但這並非議會制與總統制之爭的開端。早在 19 世紀晚期,英國憲法學者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就比較過議會制與總統制的政治運行邏輯。白芝浩認為,英國的議會制要優於美國的總統制,其主要邏輯是:與議會制相比,在總統制中由於最高政治權力掌握在不同機構的手中,行政部門的權能就遭到了削弱,從而弱化了政府能力或政府效能。他這樣說:「在一個主要的方面,英國的制度遠勝於美國。由議會產生並可由這個立法性機構中佔多數席位的黨派撤換的英國首相肯定依憑於這個議會。如果他想讓立法機構支持他的政策,他就能夠得到這種支持,並進而推行他的政策。但美國總統得不到這種保證。總統是某個時候用某種方式產生的,而國會(無論是哪一院)是在另外某個時候用另一種方式產生的。二者之間沒有什麼東西將其捆綁在一起,且從事實上講,二者之間不斷地產生衝突。」

 

自白芝浩之後,議會制與總統制———前者以英國為代表,後者以美國為代表———之間的優劣比較,在政治學界受到了高度的關注。比如,美國前總統、政治學者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儘管身為美國總統,卻是議會制的支持者。當然,當時也有學者持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白芝浩的觀點褒英貶美、過於偏頗。

 

當代關於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大論戰,則是由美國政治學者胡安·林茨(Juan linz) 挑起的。1990 年,林茨在題為《總統制的危害》一文中的論證認為,總統制與議會制相比更不利於民主的穩定。

 

在總統制之下,總統和議會由不同的選舉產生,容易導致雙重合法性(duallegitimacy)的衝突,即總統和議會都聲稱自己擁有最高的合法性。當總統的財政提案、法律提案和人事任命由於無法得到議會多數支持而不能獲得通過時,總統(行政部門)就會無所作為,政府效能會遭到嚴重削弱。再加上總統任期固定,這一局面可能會導致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出現對抗僵局(deadlock),整個國

家就容易陷入憲法危機。因此,總統制下的總統實際上很難擁有議會制下受到國會多數支持的首相或總理所具有的政治權威,民主穩定性就可能降低。

 

自 1990 年代以來,多項後續研究都為林茨主張的議會制優於總統制的觀點———本文作者稱之為 「林茨假說」———提供了理論支持。比如,美國政治學者弗萊德 ·雷格斯(Fred Riggs)認為,總統制與議會制相比通常只具有更低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從而更容易走向民主崩潰。美國政治學者阿爾弗雷德·斯泰潘(Alfred Stepan)則強調,在新興民主國家面對任務艱巨的經濟與社會重構時,議會制下的政府通常會具有更大的彈性和更強的適應力。在林茨本人與阿託羅·瓦倫祖埃拉(Arturo Valenzuela)聯合主編的兩卷本著作《總統制民主的失敗》中,很多學者通過對拉美地區的國別案例研究,為林茨假說提供了更為豐富的案例證據。

 

按照柴巴布的計算,1946—2002 年採用議會制的民主國家平均每 58 年才出現一次民主崩潰,而總統制民主國家平均每 24 年就出現一次民主崩潰。柴巴布甚至認為,全球範圍內長期穩定的總統制民主國家只有美國。近期幾項樣本規模較大的定量研究也傾向於認為,議會制在政體穩定與治理績效兩個方面都要優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比如,美國政治學者皮帕·諾裡斯(Pippa Norris)2008 年的一項定量研究認為,議會制總體上更為優越,而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在民主穩定性方面表現不佳,更容易引發軍事政變、政治暗殺與政治騷亂。

 

約翰·格林(John Gerring)及其合作者的一項研究認為,向心主義民主模式(cen-

tripetalism democracy)要優於分權主義民主模式(decentralism democracy),而議會制是向心主義民主模式的主要特徵,總統制則是分權主義民主模式的主要特徵;他們後來的研究還認為,議會制在政治發展、經濟發展和人類發展三個方面都優於總統制。

 

儘管如此,林茨假說在國際學術界也不乏反對者。美國著名族群政治學者唐納德·霍洛維茨(Donald Horowitz)早在 1990 年代初就敏銳地指出,林茨的研究存在著樣本偏差,因為總統制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拉丁美洲,而議會制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歐洲。這樣,我們就難以認定,拉丁美洲的總統制政體表現不佳,主要是由總統制這一制度變量引發的,還是由拉丁美洲與歐洲之間存在重大分殊的其他重要變量所致。霍洛維茨還指出,林茨可能低估了總統制的靈活性和具體制度安排的差異。

 

斯科特·梅因沃林(Scott Mainwaring)的研究認為,總統制是否影響西式民主政體穩定,關鍵取決於它與何種政黨體制相結合。當總統制與多黨制結合時,更容易引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不利於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當總統制與兩黨制結合時,行政權與立法權更容易協調,西式民主政體下的政府效能也更高。比如,美國就是通過總統制與兩黨制的結合獲得民主有效性與穩定性的典範。

 

舒加特與凱裡甚至還提供了相反的經驗證據。他們基於對 20 世紀民主崩潰國家案例的統計分析認為,議會制民主政體崩潰的數量其實要高於總統制和半總統制民主政體崩潰的數量。特別是對於第三世界國家而言,議會制民主政體在實際運轉中遭遇嚴重問題的可能性更大,參見表 1。

 

當然,兩位作者關於民主崩潰的界定與統計標準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他們進一步認為,有很多理由可以為總統制民主政體做辯護,包括:總統制體現了更好的問責制、更好的可辨識性、更好的分權制衡以及總統通常會成為更好的政治仲裁者等。尤其是,對於「總理總統制」這種上文已經提及的半總統制子類型來說,它往往能較好地克服總統制原本任期固定的僵化性,抑制多數決定的弊端,克服雙重合法性的困境,實現有效的分權制衡,以及擁有更好的仲裁與調停機制。他們的後續研究還認為,總統制的具體制度安排差異很大,包括緊急狀態權力和否決權在內的總統權力設置的不同、政黨紀律和政黨制度的不同、選舉制度安排的不同,這些都會導致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很不一樣的實際權力配置關係,因而會對政府效能產生不同影響。

 

喬萬尼·薩託利(Giovanni Sartori)同樣認為,半總統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彈性。「純粹的總統制是一種容易導致僵局的結構,而半總統制提供了一種避免僵局的機制。」但相反的意見卻認為,半總統制不僅不能融合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優點,反而集中了兩者的缺陷。比如,半總統制的研究專家艾爾傑就認為,在自由民主程度分值和民主是否崩潰兩項指標上,半總統制新興民主國家的平均表現較議會制與總統制新興民主國家都更為遜色。

 

柴巴布儘管總體上更傾向於支持議會制,但他為總統制不利於民主穩定提供了一項新的解釋,這一解釋關注的是總統制的社會情境條件(context)。在他看來,具有長期軍人統治傳統的國家在民主轉型後更可能選擇總統制———這一現象存在著較為明顯的路徑依賴問題。柴巴布認為,這類具有長期軍人統治傳統的國家本身就不太容易實現民主轉型或民主鞏固。

 

柴巴布的這一發現有兩個啟示:一是長期軍人統治或許是導致民主政體不穩定

的一個關鍵變量,總統制不過是一個中介變量;二是如果長期軍人統治的國家難以經由轉型走向議會制,那麼對這些國家來說,總統制民主政體能否成為有效的民主體制,或者說一種怎樣的總統制政體才是穩定而有效的民主政體,才是更具實踐意義的問題。按照這種思路,學術界應該積極研究總統制憲法設計的多樣性和具體制度安排的差異性,並藉此來塑造穩定而有效的總統制民主政體。

 

三、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為什麼會崛起?

早在 1992 年出版的《總統與國會》一書中,舒加特與凱裡就提醒讀者不能忽視一個事實,即 20 世紀後半葉以來,總統制政體的數量和比重都在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他們的政府形式類型學把總統制與半總統制都統稱為總統制。這一現象跟不少學者一邊倒地批評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論調並不吻合。其實,就議會制與總統制論戰這一議題而言,「象牙塔裡的學術共識與實際的政治運作,兩者間存有重大的落差」。

 

根據本人的研究,1974 年的第三波民主化以來,特別是 1990 年代以來,全球範圍內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在數量上出現了快速崛起。就總量而言,在本人研究的 1974—2013 年間的73 個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採用議會制的國家的數量與所佔比例是最低的,分別僅為 16 個和21. 92%;採用總統制的國家的數量與所佔比例最高,分別為 30 個和 41. 10%;採用半總統制的國家的數量與所佔比例居中,分別為 22 個和30. 14%; 此外,還有 5 個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在 73 個國家中佔到 6. 85%———在這一時期至少經歷了一次政府形式變革。

 

本人還根據原始數據計算出了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政府形式隨時間而變化的趨勢,參見圖 2。從時間趨勢上看,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政府形式類型變遷呈現出幾個主要特點:(1)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推進,議會制政體的數量先是穩步提高,但從 1990 年代中期開始不再顯著增長,而是呈現波動趨勢;(2)總統制政體的數量處於優勢地位,是所佔比重最高的政府形式,其數量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整個過程中都呈現穩定的增長趨勢;(3)半總統制政體在1990 年之前非常罕見,但從 1990 年開始其數量穩步提高,因而也是最近 25 年間所佔比重增長最快的一種政府形式。總之,從全球範圍來看,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政體的快速崛起是第三波民主化的重要現象。

 

學術界的其他最新研究也揭示了類似的情況。在第三波民主化中,穩定的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民主政體的數目自 1990 年代以來有了顯著的增加。從數量關係上看,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擴散與第三波民主化的進展呈現出顯著的正相關性。有鑑於此,總統制或半總統製作為一種政府形式,不太可能是第三波民主化的負資產。過去的主要觀點是,新興的總統制或半總統制民主政體往往很難擁有穩定性和有效性。但不少最新研究並不支持這一結論。有學者甚至進一步提出,學術界應該超越簡單的總統制與議會制之爭,應該多思考究竟何種具體的關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憲法設計和制度安排更容易塑造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過去學術界的共識是,總統制或半總統制跟多黨制的結合更容易導致西式民主政體的不穩定。但最近的一項研究則挑戰了這一共識。卡洛斯·佩雷拉(Carlos Pereira) 和 馬 庫 斯·安 德 烈 · 梅 洛(Marcus André Melo)2012 年一篇題為《多黨總統制出乎意料的成功》的論文指出,總統制與多黨制的組合也可以帶來較為優良的、或至少是尚可接受的政治績效。他們指出,從 1979 年到 2006 年期間,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厄瓜多和巴拿馬等拉丁美洲國家都是總統制與多黨制的組合,但都基本實現了新興民主政體的穩定。亞洲的印度尼西亞也是總統制與多黨制的組合,也基本實現了新興民主政體的穩定。那麼,多黨總統制民主政體為何也能實現穩定的運轉呢? 他們認為有三個主要的原因:一是總統權力設計上的靈活性,二是總統可以利用權力資源來贏得立法機構的支持,三是行政權力受到制衡所帶來的益處。

 

理解 1990 年代以來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崛起,還需要注意政府形式的全球分布具有強烈的地區特性。一般來說,議會制主要分別在西歐、中歐、北歐國家,多數前英屬殖民地國家和那些存在國王或君主立憲傳統的國家;總統制主要集中在美國,拉丁美洲與非洲地區,再加上韓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少數亞洲國家;半總統制主要分布在法國、葡萄牙等少數成熟民主國家,前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跟法國、葡萄牙有政治關係的前殖民地國家。那麼,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為什麼總統制和半總統制政體的擴展速度如此之快呢? 總統制的擴展主要發生在三個地區,一是拉丁美洲地區,二是非洲地區,三是亞太地區。眾所周知,拉丁美洲是總統制的傳統地區,其起源一直可以追溯至拉丁美洲獨立戰爭。從 1974—2013 年,拉丁美洲絕大多數國家都捲入了第三波民主化運動,這是總統制國家的數量得以擴張的主要原因。此外,在非洲和亞太地區,不少發展中國家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是從軍人統治走向民主轉型的。按照柴巴布的研究,軍人統治的國家一旦啟動民主轉型,通常更有可能選擇總統制。

 

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這三個地區的民主國家或民主轉型國家的數量與比重顯著增加,這是總統制快速崛起的重要原因。

 

至於半總統制政體,按照吳玉山的研究,全球範圍內主要有三個國家群組:西歐成熟民主國家、前蘇聯和東歐國家與後殖民國家。而三者進入半總統制的路徑各不相同:西歐往往是應付危機型,比如法國;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則是受到了原有體制下權力結構設計的影響;後殖民國家往往是模仿宗主國(法國與葡萄牙)所致。

 

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符合吳玉山所說的成熟民主國家類型的半總統制政體

是葡萄牙;多數其他的半總統制政體的擴張主要跟蘇東劇變有關的,其體制較容易轉型為半總統制;還有一部分選擇半總統制的非洲國家則是源自它們跟法國或葡萄牙的政治關係。這也是半總統制在最近 20、30 年快速擴展的直接原因。

 

理解 1990 年代以來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在全球快速崛起的另一個視角,是要理解總統制與半總統制跟議會制相比在制度邏輯上並非一無是處。當前的政府形式研究必須要正視的問題是:為什麼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在理論上不被看好,但仍然得到了廣泛擴散? 本文認為,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那些議會政治傳統和政黨政治不發達的國家來說(很多發展中國家實際上都是這樣的),總統制至少提供了一種確立最高統治權的解決方案。反過來,如果在這樣的國家實行議會制,一個首要的挑戰是能否為西式民主政體提供穩定的最高統治權或領導權。如果不能,這種新興民主政體很有可能會陷入不穩定狀態。儘管總統制有很多問題,但通過一次公民直選,既解決了誰統治的問題,又為這一職位提供了足夠的合法性。當然,由這種方式產生的總統以及在這種政府形式下執政的總統能否有效執政、實現好的治理績效,則是另一個問題。但無論怎樣,即便是議會政治與政黨政治傳統不發達的國家,總統這一民選職位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解決最高統治權的問題。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如今的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可以通過更為精細的制度設計來提高自身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固然,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這樣的政府形式是重要的,但特定政府形式———比如總統制或半總統制———之下更為具體的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也同樣重要。對於過去理論上不被看好的總統制與半總統制,能否通過具體的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來提升自身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呢? 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

 

正如上文已經提到的,舒加特和凱裡的研究就非常重視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關係。他們不僅區分了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不同形式,而且還對立法—行政關係中的總統權力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按照這一思路,實際上憲法設計中對於總統權力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的本質。這也彰顯了具體的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他們認為,民選總統的權力既包括立法權力,又包括非立法權力。具體而言,立法權力包括一攬子的否決權與推翻否決權、部分的否決權與推翻否決權、法規命令權、排他性立法提案權(保留的特定政策領域)、預算權力以及提請公民複決權或全民公決權;非立法權力包括組閣權、解散內閣權、國會譴責權(這是一項與總統權力對應的國會權力)以及解散國會權。

 

就具體的憲法設計而言,這裡的每一項總統權力都可以有不同的配置。與之相對應的是,一部憲法在配置總統權力時,實際上也在配置國會的權力;如果是一種半總統制的憲法,它同時也在配置總理與內閣的權力。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一部憲法可以在具體設計上重新規範總統與國會之間或總統、總理與國會之間的實際權力關係。

 

上文曾經提到的柴巴布牽頭的一項研究認為,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或具體制度設計需要關注九個關鍵的制度細節(見表 2)。

 

在所有這九項權力配置中,國會信任和民選國家元首這兩項配置是區分議會

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基本憲法設計,是區分不同政府形式的關鍵特徵;除此之外,行政命令、緊急狀態權力、立法動議、立法監督、行政否決、內閣任命、解散國會等七種權力,即便在同一種政府形式之下(無論是議會制、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都可以有著完全不同的具體制度設計。而這些具體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上的不同配置,其實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總統與國會之間或者總統、總理與國會之間的實際權力關係,結果當然會影響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基於這些討論,學術界未來需要進行更為精細的、涉及更多具體憲法設計和制度安排的政府形式類型學研究。

 

四、結論:政府形式背後的政治邏輯

本文的上述討論呈現了議會制與總統制論戰的複雜性。實際上,這場關於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論戰至今並無定論。相當比例的學者強調議會制相對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優越性,認為議會制有利於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和有效性;部分學者則強調總統制或半總統制未必會削弱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認為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同樣可以成為優良的政府形式;還有學者則更強調其他因素的重要性,包括具體的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政黨體制、民主轉型前威權體制的類型,等等;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政府形式跟一個國家的政治背景與社會情境的匹配性才是關鍵因素。總體而言,不同的學者基於不同的理論視角提出了不同的理論觀點,並為這種觀點提供了不同的經驗證據。但無論怎樣,這場關於政府形式的大論戰到目前為止至少提供了幾個重要的理論發現。

首先,政府形式是西式民主政體下的重要政治制度類型學問題,對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從已有的主流研究來看,議會制被視為更為優越的政府形式,是憲法設計中政府形式的首選;同時,總統制與半總統制被認為是需要審慎對待的政府形式。但實際上,議會制也並非高枕無憂。已有研究發現,議會制亦有不少導致民主失敗的案例。對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來說,政治風險往往在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更容易爆發的衝突最終容易引發憲法僵局或政治危機。但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並非一無是處,它們至少為那些缺少議會傳統和發達政黨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最高統治權的基本解決方案。

 

其次,對一個西式民主政體來說,政府形式的類型差異是重要的,但每種政府形式之下具體的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也同樣重要。已有文獻帶來的一個啟示是,學術界實際上應該超越簡單的議會制與總統制之爭,而應該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問題上走向更為精細和具體的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研究。實際上,世界上沒有哪兩個國家在政府形式或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的具體制度設計上是完全一樣的。比如,艾爾傑的一項研究已經指出,即便同樣是半總統制,總理總統制跟總統議會制相比往往更有利於西式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品質。這類發現使得後續的研究應該超越簡單的議會制與總統制之爭,而更應該走向更為精細的具體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的研究,從而能夠發現政府形式類型學背後更為精緻的政治邏輯。

 

再次,政府形式與政治社會情境的匹配性也很重要。與何謂最優良的政府形式這一「應然式」思考相比,薩託利則更強調,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通常並非源於制憲者在精通理論優劣之後的有意選擇,而是某個特定歷史演進過程的產物。比如,美國選擇總統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美國沒有國王;相比而言,歐洲很多國家的議會制都是立憲君主制下首相與內閣權力不斷強化的結果。對於總統制盛行且民主

績效一度表現不佳的拉丁美洲,薩託利進一步追問:如果拉丁美洲國家改行議會制,議會制就能解決拉丁美洲面臨的政治問題嗎? 薩託利認為,拉丁美洲如果繼續存在著較高的政治分歧與碎片化的政黨體制,即便改行議會制,這種議會制民主政體恐怕也難以達成優良的治理績效。

 

從這種研究視角出發,與強調普遍性的政治制度主義理論相比,一個國家的政

治社會條件變量或這種變量與具體制度設計之間的匹配性應該受到更多的重視。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研究政府形式優劣的一個誤區是,有人認為一個國家是可以自由選擇政府形式的,但實際上,政府形式具有嚴重的路徑依賴效應。比如,已有研究認為,具有軍人統治傳統的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更有可能選擇總統制,而非議會制。本文作者的另一項研究發現,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大約僅有 7% 左右的國家出現過政府形式的變革———即在議會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之間切

換。

 

既然對新興民主政體來說極少發生政府形式基本類型的變革,那麼真正具有實踐性的問題或許是:對於一個業已實行總統制或者議會制或者半總統制的新興民主政體來說,如何能讓這種總統製成為更有效的總統制? 這裡可能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不改變政府形式的條件下,如何讓現有的政府形式———無論是總統制、半總統制還是議會制———實現更好的運轉;二是在不改變基本政府形式的條件下,如何對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實際權力配置進行不同的具體制度設計,從而使其實現更好的運轉。第一個問題涉及同一制度安排之下的不同政治運作,關乎的是政治精英們如何操作一種具體的西式民主政體。這方面較難進行結構化的理論討論。第二個問題涉及同一政府形式下不同的具體憲法設計與精細制度安排問題。

 

總之,對於西式民主政體而言,議會制、半總統制與總統制的選擇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問題,它很可能關乎這個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進一步說,每種基本政府形式下的具體憲法設計與制度安排也非常重要,它同樣關乎能否塑造穩定而有效的民主政體。對於西式民主國家或轉型政體下的政治家和政治精英來說,理解從關於政治形式的憲法設計到轉型績效之間的邏輯,是一個重要問題。當一個國家面臨它的制憲時刻時,究竟何種基本的政府形式是更好的選擇? 究竟何種具體的憲法設計和制度安排是更好的選擇? 所有這些都是重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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