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濫觴於羅馬法,大陸法系在近現代法上相繼確立了該原則。這一原則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適用,尤其在英美法系上,經歷了從抗辯事由到一般原則之轉化,表現出與大陸法系傳統私法理論不同的特質。
目前,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主要表現為以權利的絕對性、權利的相對性以及程序性權利為基礎的三大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對其具體行為加以界定及判斷,又因各國及其不同時期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或反壟斷政策之不同,而各有不同。對於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的具體分析與判斷,可以建立行為與市場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採取兩種基本的判斷標準:(1)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判斷;(2)行為在相關市場之下的妥當性判斷。鑑於智慧財產權之私權本質和市場屬性,既要關注私法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適用,也不能忽視公法性質的規制。
總之,既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又要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充分顧及社會和公眾的合法利益。保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正是智慧財產權制度設計的基本價值取向。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易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