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糾紛如何解決?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責任訴訟時效

2020-12-12 房天下

商品房買賣糾紛逐年上升,因房屋權屬證書引發的糾紛更是佔較大比例。開發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內履行協助辦理房產證的,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產證的違約金訴訟時效該怎麼起算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

所謂訴訟時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權利。即權利人喪失了取得勝訴的根據、喪失了勝訴權。

關於訴訟時效存在的法理基礎,一般認為,規定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假如請求權的權利人長期怠於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因此,訴訟時效是以犧牲一部分公平正義為代價,來維護現存秩序,促進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並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

近年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引發的訴訟呈逐年上升之勢。其中,因開發商怠於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而引起的糾紛,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佔較大的比例。在審理該追究違約責任的糾紛案件中,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就開發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違約金訴訟時效起算問題,出現過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計算應分三種情況處理:

第一,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的,屬於一時性債權。該一時性債權從約定或法定的給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屬於繼續性債權。該繼續性債權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在實際計算時,應採用倒推法,即從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向既往的時間倒推2年,這2年內發生的違約金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第三,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從公平誠信原則出發,由開發商按照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8八條第2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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