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開軍|陳三立致端方信札十通考釋

2021-03-01 精一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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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原遺墨》 李開軍著

光緒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四日,端方調補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九月十一日至江寧,次日接兩江督篆,至宣統元年(1909)五月十一日,調補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任兩江總督三年。陳三立與端方為壬午鄉試同年,這三年中,兩人關係如何?陳隆恪在與吳宗慈討論陳三立傳稿的書札中云:「至於端匋齋,僅有詩酒往返而已。」(《同照閣詩集》第398頁)此說不然。陳三立不但曾入端方幕府,且在江西地方事務上,對端方多有倚賴。下列十函書札即是一個見證。

此系列書札見《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一輯)(大象出版社2011年),均作於光緒三十三年。

這些書札的寫作,和陳三立與上海《中外日報》館之間的訴訟案直接相關。光緒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十日,陳三立、李有棻代表江西鐵路公司與上海大成工商會社籤署百萬借款合約,消息傳出後,上海報界十分關注——鐵路修築本也是此時報界的核心話題之一,尤以汪康年主辦、汪詒年主持的《中外日報》為最,《中外日報》多方調查,連續發表報導與評論,更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二月十四日的論說《政府重視滇黔之原因》一文中,指贛路公司為「借款賣路」。陳三立立即回應,十六日電問「借款賣路,有何確據」。此後直到五月,陳三立及贛路公司與《中外日報》館之間你來我往,鬧得沸沸揚揚,最後在上海道瑞澄和江蘇巡撫陳夔龍的調停下,雙方息訟。了解了這些,我們才能讀懂下面這些書函。

 第一函

第一函約作於正月十六日。「秉三」即熊希齡;「華商確鑿,合同具在」的「此款」,即光緒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十日所借上海大成工商會社的百萬之銀。借款合約規定,籤約蓋章後二十日內付款,否則借方有權宣布合約作廢;而大成總經理吳端伯實際上是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二十日才通過借日本興業銀行款項實現向贛路公司放款。此書既雲「款尚未付,不難作罷」,則可知其時已經過了二十日放款的時限。如果所署「十六」為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離吳端伯付款之日僅有四天,則似乎陳三立不應說出「不難作罷」這樣輕鬆的話。所以,此「十六」暫繫於正月。

這是極重要的一件書札,因為陳三立在其中向端方坦白了自己不能明言於天下的借款苦心:「目今欵尚未付,不難作罷,但作罷後路事立即瓦解,全局俱敗,他日或竟為外人乘隙侵奪,亦不可知。賤子勢處兩難,無以為計,明公於公誼則維繫大局,於賤子則素辱知愛,敢請為我一決之。」陳三立清楚大成款項的洋債背景,但在那樣一個認為借洋債即賣路權、一沾洋債就會被唾沫淹死的時代,他還是毅然決然地承擔起借債工作,這是因為,他在東拼西湊的艱難籌款過程中,早已認識到不借洋款,鐵路無成;同時,通過合約,他認為對國家的權益進行了充分的保障,並堅信路成之後會有豐厚的收益,還上百萬洋款不是問題,國家權益不會流失。雖然後來的事實證明陳三立的想法失於簡單,但當年那種「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的擔當,還是十分了不起的。

端方如何回復他?我們一時還無從看到覆函。但很顯然,大成借款沒有「作罷」;從後來端方對陳三立的諸多回護來看,他應該是支持了陳三立的大局選擇。

 

第二函

 

第二函約作於二月十九日。書中所言二月十四日《中外日報》論說,即前文提及之《政府重視滇黔之原因》。這篇論說雖題指滇黔,卻意在批評陝甘新地方「奸吏以兩手坐送大利於外人」,將新疆路權賣與英國,即此書中所謂「牽引升吉帥」——升允時任陝甘總督;又批評江西「借款賣路」:「夫江西本省人士,其初主持自辦之說者,詎不有鑑於他省路礦之失利,故急起而為自保之計耶?政府之允江省人士自辦者,非欲為保全本國未失之路權計耶?乃今者借欵賣路於外人者,即系其初主持自辦之人,借自辦為名,而陰以自賣為實。此其居心,上何以對國家,下何以對鄉裡?……抑江西除經理售路者數人以外,業已經無一人,故寂然無過問者耶?」如此言語,陳三立自不能漠然坐視,遂在十六日致電《中外日報》館:「借欵賣路,有何確據,速電復,便到滬訟質。」未得回音,又於十八日再電:「賣路確據,求速電告,感激涕零。」十九日三電:「屢電何不復?果有賣路確據,當齚舌自殺謝天下。否則,相知不忠厚,竊為公痛之。」(《散原精舍詩文集》下冊第1304頁)這便是陳三立隨書錄呈的「日內致汪電」。汪康年、汪詒年均系陳三立舊友,湖北兩湖書院和上海《時務報》時期,過從密切,即十九日電中所云「相知」、陳三立書中所謂「知舊」。因《中外日報》自正月以來多有不利於贛路公司之言論,如正月五日《江西鐵路局借洋款》、正月二十日《續記江西鐵路借洋款事》、正月二十一日《再記江西鐵路借洋款事》、二月十二日《詳志江西鐵路局借洋款事》等,直至二月十四日明言「借款賣路」,所以陳三立說它「肆意狂吠,悍然不顧,驕橫至極」,欲借兩江總督之力,來「懲挫之」。陳三立與《中外日報》的紛紜聚訟,由此拉開大幕。

 

第三函

第三函與前函作於同時,大約在二月十九日。是日陳三立本已致電《中外日報》館,在致書端方後,又致電《中外日報》館葉瀚:「月內到滬興訟,請告頌閣,列具實據,使賣路人無所逃罪,遂其挾清議殺漢奸之心。」「頌閣」即汪詒年。陳三立請端方「速屬各報館匯登」電文,狄葆賢主持的《時報》二月二十一日起開始刊發前三條電文,二十三日起增加了給葉瀚的這條電文,這樣四條並登,直到三月十三日才撤下,不知是否端方暗中助力。在整個事件中,《時報》一直是陳三立及贛路公司的主要陣地。

 

第四函

第四函作於二月二十日。汪詒年接到陳三立十六日電報後,於十七日函復,此當即陳三立書中「頃接汪頌谷覆函」所指。汪詒年復函未見,據陳三立書中所述,當是堅持「借款賣路」之立場,不因質訟而屈服。陳三立讀汪函後,立刻「信筆狂草」,「聊答一函」,並把它呈給端方請教。此「信筆狂草」之函後來發表在二月二十九日的《時報》上,並一直登載至三月十三日,附錄於此,以見當時陳三立之鬱憤:「頌閣仁兄大人足下:頃接覆函,知所發第一次電已達,具承於訟質賣路一事,極表同情,足徵足下維持大局,尤關切敝省之盛誼,感佩無任。此事始末,除以前報告情形貴報不理外,遂於今年正月初旬,馳函詳告:此次合同訂立甚嚴,絲毫不幹預路政,絲毫不損失主權,且中有『限十年贖回股票,其股票不得授以外國人,如外國人購去,作為廢紙』等語。旋得復函,言已收到。及下旬,又見貴報登載云:既稱入股,何以須商會作保,何以須更立合同,及敝省京官有電致李總辦,屬令作廢二則。比即函告,以須商會作保並立合同者,專為防範假託影射起見,誠以中國偵探之術未及發明時代,內容若何,恐難採其幽秘。合同須商會作保,須聲明十年贖回,聲明不得授與外國人,如外國人購去,作為廢紙者,即有意外,我可執合同公理與之抵拒。況系商辦,非國際交涉,決可無憂後患。至京官電令作罷,亦毫無影響,蓋此欵本系京外合商辦理云云。此則未蒙賜覆,不知已達覽否?延至本月十四日,貴報登《政府重視滇黔》論說一文,坐實敝省借欵人為賣路。石破天驚,愈出愈奇。既彼此同意準於月內訟質,則為是為非,為虛為實,自待由法律裁判。此時界說,不應辨難,祇得概置勿論。惟竊於論說餘文旁義,略質所疑,而皆非本題關鍵所在,幸垂教焉。足下稱陝甘江西同一賣路,陝甘之賣路,以陝甘總督升允派道員黃中慧與英國訂約借欵,造新疆之鐵路,由上海某西報發表故,此合同不佞未見,未知其果有何賣路確據。即足下亦未聲明賣路所以然,但毅然斷之曰『賣路』。意者無論合同如何,借洋欵即為賣路之鐵案乎?則查足下正月十九日《論借洋債》一篇,首叚即言『洋債未嘗不可借,然當問借之者為何如,人借之後果作何用,果其為經費實業計,而又明於用人,籌劃至精,預料實有餘利之可獲,則以作借之債為母本,而以所獲之子金還債,此亦猶之資本細微之商人,借外欵以資周轉,亦何必定曰不可』云云。是足下亦明明分借債與賣路為二事,而必斷定升總督、黃中慧君借債為賣路,不少言其賣路之故,何耶?且即合同有賣路實據,傳聞之詞,似亦稍參活筆,以示慎重。而足下悍然不疑者,殆謂由西報發表也?近年以來,西報發表之事,果何如耶?謂皆成不刊之信史耶?若然,則前年《南方報》所登令兄穰卿賣湖南礦山合同一紙,亦云『傳自西人,錄自西報』,足下初未攻擊一語。以足下忠鯁正直,維繫公理,決其不從為親者諱主義,決其必從大義滅親主義審矣。在不佞與令兄相交有素,終不信其有此。然則足下亦同以為不足深信可知也。今何以於湖南礦山則恝置如彼,於新疆鐵路則熱心如此?其不能無疑者一也。足下又稱江西鐵路困難情形,縻費甚巨,而責當事者之無效,此則同人每嘗自引為咎恨。至創辦之局,用非所習,何敢為諱?獨不識足下一則曰『縻費甚巨』,再則曰『縻費甚巨』,果已調查縻費實數若干耶?其與浙江、廣東、安徽、福建等省用費比較,果相懸若干耶?又稱江西京官與東洋留學生皆不出而幹涉責難,悲與陝甘三省同為無人。此欵悉與京官合商,合同稿早經寄閱公認,前已言之。而東洋留學生,查近頗不以貴報為金科玉律,閱者甚稀。敝省留學生或全未見貴報所載之讕言,或信任敝省經理人稍勝於足下,不能同足下之眼高四海,別有肺腸,皆未可知。且怪足下極詆三省之無人,獨若已為砥柱世界唯一之豪傑。又論事於根據所在,悉秘而不宣,必待每人每事不甘俯首受誣者鹹與足下構訟而快,是亦不可以已乎?其不能無疑者又一也。不佞非報界中人,素不慣以語言文字與人角逐,聊因本月十四日所著論,略掇駢枝數端,發其狂愚,仍有以復,諭所不及,幸甚幸甚。三立頓首。」(《散原精舍詩文集》下冊第1306-1309頁)

汪詒年接到此函後,作一簡短回復,並刊登在二月二十八日的《中外日報》上:「來函祗悉。貴省鐵路事關係至重,弟豈能憑空捏造?惟以閣下有來滬質訟之言,故轉不便將所有證據預為宣布。承示定於月內駕臨,究於何日蒞滬,務求示知,弟亦亟欲此事之水落石出也。」陳三立三月初自九江返回江寧讀到汪氏復函,又作長函復之:「頌谷仁兄大人足下:昨又得回示數行,於不佞所輾轉致疑者,均未蒙條答,僅稱敝省鐵路事關係至重,豈能憑空捏造,惟以不佞有來滬質訟之言,故轉不便將所有證據預為宣布等語。披誦之餘,則足下必別有正確之實據,足以關其口而奪之氣者,皎然無疑。獨不解足下二月十四日坐實賣路一論,尚在未發表待質訟之前,何以不稍稍豁露以為立論之根據地乎?凡古今所有□字,無不先具列事跡,而後施以論斷。春秋垂一王大法,皆必有魯史、百二國寶書為底案。地球諸國法律家論理學之公例,亦莫不凖此,無論報例、報律之不能有所悖越也。然或足下因義憤填膺,救世心急,無暇臚陳,或意在俟政府及敝省京官、留學生出而幹涉,而後始執持以獻。此在足下,孤行其志,不少回顧,固可曝風採於天下。而在賣路人,或為國法所不貸,或為社會所不容,咎由自取,亦復何敢怨尤!惟是同處一群之中,使其事尚可全,過尚可挽,似亦宜先存哀矜惻怛、遲回審顧之心,不宜驟以翹惡摭短,以自鳴得意。為足下計,既得正確無疑實據,苟其人非積怨夙仇,粗有一日之雅者,則當正告之曰:吾所得賣路實據如此,殊異子之所報告,如子有說則已,無說則吾當登報以聲子罪。第二義,或足下不屑示以所得確據,亦宜正告之曰:吾所得據,子萬喙不能解,子如不罷其事湔其心,吾必登報以聲子罪。如是於所謂律設大法、禮順人情,庶幾公德私德,兩無所憾。足下試思賣路之名目為何如乎?不佞承賢昆仲不棄,交遊引重,垂二十年,又益以先世齊年之誼,為何如乎?就令足下所得無疑之實據足以制不佞等死命,揆之人道交際之大經,得無亦有不可者在?若乃摭無稽之談,挾不測之肊,猥以加諸非積怨夙仇,不僅有一日之雅,且為謬附同志,難兄難弟皆相親厚久故之人,則足下所以自待與天下人之所以待足下,果何如哉?近年沈藎一獄,即人人以為可殺,然發之於徵逐狎遊之吳某,世無新舊智愚,皆為之齒冷。不佞當此欲被足下以何等之名詞,寧抑而制焉?俟足下反己自思焉可矣。今者不佞行即到滬,足下所尚未宣布之實據,公堂裁判,自有定評,□容嘵贅。但足下以前所登報如稱借外款四百兆,又稱借外款三百萬,又稱借外款一百萬元,又借外款三百萬之插畫,又正月廿一日、二月十二日及廿日、廿七日等報,果可為實據否?務求賜答一言,以開茅塞。雖然,不佞於訟事為直為負外,終有戚戚於心而不能自釋者,則不佞道德不加修,行能無所似,行己本末,不克見信於人,至於如此。即如新報所載貴省鐵路公司與法人沙某交涉杭甬鐵路一事,足下據公司辦事人一電,即函囑王楚芳君更正,而不佞於江西鐵路借款事,則手書至數百千言,不獨足下置若糞土,且益增甚其詞以肆詆諆,又屬插畫以戲侮之。嗟呼!不佞之卑,卑不足道,誠不敢比數於貴省鐵路公司諸公,乃至次之亦不能比數於貴報訪事員與匿名姓之所謂『贛江一人』來稿者,下之竟至不能比數於足下屢次代為鳴冤之野雞大王。人生到此,天道寧論!此則不佞所為寤寐慚汗,俯仰自傷者也。追念曩遊,笑言如昨。聊布腹心,不及他餘。幸詳教之。不宣。三立頓首。」(《散原精舍詩文集》下冊第1310-1312頁)

這兩通和後引三月十日之函,是我所見過的陳三立一生中寫的最長的書信,也是陳三立寫出的最好的文章之一,肆口而出,情充理足,很是打動我。

 

第五函

第五函作於「上巳」即三月三日。陳三立曾於二月二十一日前後赴滬,為時甚短,隨即往九江,估計是討論贛路借款危機和新聘工程師岡崎平三郎欲將九江鐵路車站由龍開河遷至老馬渡二事。然後又匆匆忙忙地回到江寧。此書應該是剛回到江寧時所作,大意是擬向端方問計,看如何對付《中外日報》的攻擊,實際上有爭取端方進一步支持的意思。

第六函

第六函作於三月十七日。若前第四函所言成行,陳三立應於三月五日前後赴滬上。至滬不久,即讀到三月九日《中外日報》所發表之長篇論說《論江西鐵路》,於贛路公司借洋款之種種疑點,予以揭露。陳三立當即撰一長函,發表在十一日的《時報》上:「頌谷仁兄大人足下:讀貴報初九日論說,於敝省鐵路入股一事反覆推求,深致疑於當局之支吾,四端之不可解,且謂外人購去作為廢紙之言,可以粉飾門面,蒙蔽觀聽,而不能保護主權,拒絕外人。竊怪貴報之不審事實,猥以理想推測之詞,武斷此案,故入人罪為不可解也。貴報謂某華商公司既入股百萬,何以不為正式之布告。某華商入股之事布告於敝省京官矣,布告於敝省辦路同人矣,鹹無異議,然後定立合同。至於布告他人,敝處本不負此義務,貴報更有何勢力資格,握此稽查幹預江西鐵路之權?貴報又謂某華商既有真實可恃之欵,何須商會擔保。某華商入股之事,本由駐滬商會中人介紹而來,不佞猶恐系由華商出面,故再三審慎,仍由商會中人擔保直接,方允訂立合同,前書已詳言之,無須贅述。貴報又謂入股既有股票,何必訂立合同,又謂十年期滿將股票贖回,亦無此辦法。此次入股股票聲明不能授與外人,然猶恐流入外人之手,他日防不勝防,故必訂明十年期滿贖回股票,既聲明取贖,則訂立合同正是嚴界限以昭慎重。且九南路短,股分無多,敝省以乏欵之故,不得不入某華商之股。然百萬之股,佔數稍多,故訂期贖回,以期利歸本省,亦非意外之舉。貲財交涉,彼此願意,即可定約。今贖回之約,在我既無所損,在彼亦無違言,貴報援何定例而必謂無此辦法?凡此四端,事理至顯,貴報苟平心察之,宜若可以釋然矣。至貴報謂以貸人者不能不行債主之權,直接借貸則為直接幹涉,間接借貸則為間接交涉,且引美人間接交涉粵漢鐵路之事以為證。是皆近似亂真之言,不當於事實者也。夫債主不能無債主之權,固已然。債主權力之大小,必視債約之寬嚴以為差。今我所立合同,界限至嚴,所允許債主可行之權,歲收股息若干而已,十年之後可向鐵路公司討取股本而已。一切銀行築路諸事,彼皆不得絲毫幹預。凡訂一約,必彼此公認公守,然後可以成立。今彼既公認此合同,而願守此權限矣,更有何權以幹涉路事耶?若以貴報之說推之,處處嫌疑,步步荊棘,必不借一欵、不招一股而後可免指摘。若竟有如貴省鐵路股東頗有充洋商經紀,及廣東福建等省或有親向外洋招股者,貴報又將何以疑之、何以斷之耶?至於粵漢公司借欵與敝省鐵路入股之事,其借款之性質迥異,合同亦截然不同。粵漢公司所借者美欵,美欵固外欵也,即不售諸比人,美亦無異於比也。直接、間接之幹涉,自尚在意中。今敝路入股之人,合同註明籍貫,是明明華款,絕非洋欵可比也。合同股票皆聲明,如授與外人作為廢紙,又迥非可以售諸比人可比也。外人既不能佔股,更何術以得其幹涉?貴報乃強為比附,並作一談,何擬不倫於至此。嚴劃界限,不許債主幹預,明定合同不許轉授外人,而貴報猶謂為以之粉飾門面而蒙蔽觀聽則可,以之保護主權拒絕外人則不可,是直掉弄筆機憑空臆斷。舉凡貲財交涉,為貴報所不及知及察者,無不可以洋股目之,略一置辨,則又百方回護,斷為異日必有外人幹涉。豈真公理可誣,條約可廢,全憑貴報之顛倒耶?貴報自開設以來,其招募股本亦已數見矣,向未將股東姓名全數宣布,為華為洋,誠不可知。即均華股矣,而股東中有無貲財與外人幹涉之階,亦不可知。若憑臆度,指為必有洋股,指為將來必有外人幹涉,貴報亦何以自明,且何以取信於不佞,而斷其必無此事耶?貴報又謂某某會社之是否有此財力,某華商之是否有此信用,盡人皆知。查某商某會社,本集多數股東成立,有何確據斷其不能致此?姑不廣引,即如足下,亦共知為窮措大耳,偶致千金,人亦或訝之,何以忽能集此巨款,開設報館耶?至前數端條舉陳跡,牽及李徵五借款問題,尤不足辨。前年不佞致函敝省留學生辨難,明李徵五之無外欵確據,其函稿非貴報首先刊登者耶?其時足下方義形於色,於李徵五略無微詞,豈忘之耶?在彼時則傾心相助,在此時則反唇相稽。亦適形其反覆瞀亂無意識之舉動而已。細究貴報蔽罪歸惡宗旨,或因形跡懷疑而致深文,或因過節小故而發大難,其居心何如不必論,抑亦足證貴報之他無實據可知矣。平心論之,貴報此論較從前所登各說及插畫之鄙野不堪,固自差勝,使早日以此理論私行函致,不佞即迂謬不中節,猶有故舊相念之情,不佞猶當引為忠告,感而謝之。惜乎至今日始為此吞吐狡獪之詞,欲以此欺天下之耳目也?餘剩漏之義、不盡之言,俟再續陳。惟亮察,不宣。三立頓首。」(《散原精舍詩文集》下冊第1313-1316頁)十二日《中外日報》立刻刊出汪詒年之回復:「伯嚴先生大人閣下:昨見各報所登閣下致鄙人一函,業經誦悉。此事閣下既不以鄙人所言為然,若再行駁詰未免徒費紙墨。前奉來示,雲即涉訟,弟自應靜候到堂質證,此時不煩多言。此覆。」除了這種紙上的交鋒之外,陳三立也與汪詒年私下談判,並拜訪上海道瑞澄,商討處理方法。此函即是向端方報告赴滬後訟案之進展。從此書來看,陳三立有淡化平息矛盾之意,畢竟糾纏人力,損耗金錢,且江西鐵路公司雖沒有「賣路」,但借的畢竟是「洋款」,有路權失守的風險,此在當時也屬於不可說之事。但一方要堅守報界監督之權,一方關係到自己的民族大節,自然都不肯主動認輸,於是終於要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大約在此書之後沒幾天,應該是三月下旬,陳三立向上海道遞了訟稟,派贛路董事胡捷三代理待訟,自己返回了江寧。

 

第七函

第七函作於四月三日,「江」即三日也。此為陳三立得知上海道訟呈批文後,立刻寫給端方之函。陳三立深有慮於擬批中「飭新衙門提訊」——即將訟案轉給租界公共裁判所審理——一語,擔心訟案延期,了結更難;當然也擔心無從操控,任人宰割。所以請端方明示瑞澄,批由道轅審理。

第八函 

 

第八函亦應作於四月三日。端方接到陳三立前一書後,答以專函致上海道,陳三立恐端方專函未到而滬道批文已發,悔無及,即刻再修書端方。以情勢緊急,當是一日之內書函之往來也。陳三立此書請端方先密電滬道,暫緩發批,再以專函說明。然而已來不及矣,就在四月三日這天,滬道批文已於《時報》刊出:「查集股與借款性質迥不相同,該公司因籌款築建鐵路而與人訂立借款合同,報館職司紀載,如果因此懷疑據事直言,又誰得而議之?惟所稱《中外日報》主筆汪頌谷於江西鐵路借款一事,誣為賣路,迭經請詢,既無確據可以指實,仍復始終堅執其說,肆意詆毀。按之律例,顯幹假公以違言為由,汙人名節,豈文明報館所宜出此?既經迫而涉訟,應即傳案,質訊明確,以弭兩造之爭。惟該報館股東是否全系華人,有無洋股在內,來稟並未聲明。候行公共租界會審委員調查,並一面傳知主筆汪頌谷,來轅聽候質訊可也。該公司仍將原訂合同呈驗。」批文中並無飭新衙門提訊之語,只雲行文公共租界會審委員,請其調查《中外日報》有無洋股,並傳知汪詒年「來轅聽候質訊」。看來陳三立從「滬上人」處所得消息有誤,將傳知當成了質訊,虛驚一場。要等到四月二十幾日,上海道瑞澄應英國領事要求,在對《中外日報》第二次呈稟的批示中,聲明此案由租界會審公廨承審。

但從陳三立「無怪李薌垣畏之如虎」的抱怨和「擺去腐敗之公司」的氣話裡,可以感受得到陳三立對贛路公司退縮表現之不滿,這也是在訟案的開始階段,一直是陳三立單打獨鬥的原因。本來,這是整個贛路公司的事。

第九函 

第九函作於五月十日。大約在五月三日,贛路公司具呈控於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及上海道。五月七日,滬道批示仍照前批,由會審公廨審訊。但私下裡與端方商議,提出調停之意。此書即是在接到端方書札和滬道調停電文後給端方的復函。細味書中語氣,陳三立似乎並不以調停為最佳方案。其時江蘇巡撫陳夔龍(「筱帥」)的批文雖已刊於五月九日《申報》,但陳三立還未見,故而想略等,看「尚有何辦法」,並準備與端方討論「如何調停」。

 

第十函

第十函作於五月十一日,「真」即十一日,緊接前書。江蘇巡撫陳夔龍批示五月七日即已印發,登載於五月九日之《申報》:「據江西鐵路公司呈控上海《中外日報》主筆汪詒年誣衊賣路飭蘇松太道親傳訊判各節。此案原委,本部院早有所聞。贛路總董陳主政三立與汪生詒年,夙昔文字之交,氣誼向稱孚洽。陳主政提倡新學最早,世受國恩,平生著述流傳,忠愛懇摯,若得乘時柄用,必能為中國力保主權。近以桑梓公益,經營路務,數年以來,集股之困難,較各省為尤甚。其間波瀾迭起,疑謗橫生,實不僅大成工一欵。平心而論,該公司果有洋股,陳主政自必嚴為拒卻,亦斷不待局外人之指摘也。汪生詒年操行清介,懷抱激烈,其始聞大成工在滬籌欵,隱慮外人乘機入股,齗齗登報警告,無非恃與陳主政為舊交,藉此以獻他山之錯。及陳主政迭次電令更正,而有到滬興訟之語,汪生一念負氣,遂益登報插畫,持之愈堅,以致釀成今日之惡果。本部院端居竊嘆,以今日中國時局至此,忠佞不相容可也,新舊不相劑可也,至於君子與君子為仇,新學與新學相賊,而時事之敗壞,益無可言者矣。本部院竊有為陳主政、汪生進一解者。昔宋唐介上疏醜詆潞公,而潞公堅請召介還朝,寇萊公數短王文正,而王文正薦準愈力。蓋所爭者國事,而非意氣。是非當待公論,而不以此藏怒宿怨。由此以觀,陳主政、汪生有何不可解釋,而必爭受裁判於官吏乎?本部院不憚苦口長言。今日中國之鐵路,誠不宜攙入外欵。若以五洲鐵路之大勢言之,則造路非借欵之為患也,乃路成而不獲利之為大患。果使路成利厚,借欵即指日可償。陳主政主持路務,以後集股之事更宜慎重訪查,尤在撙節用費,庶可減輕路本,坐收厚利。自經本部院明悉批示之後,陳主政之心跡,昭然大白於天下,視爭曲直於一訊者,大有逕庭。汪生持論素以合群同胞為宗旨,此次本部院婉勸與陳主政盡釋前嫌,以後《中外日報》切勿再紀江西鐵路之事,插畫諷刺,尤傷雅道,想汪生亦必不願出此。設贛路果有可議,則上海報館林立,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汪生盡可待他人之紀載而自居於厚。且該館倘仍事嘲訕,人必以為尚挾訟嫌,載亦無效。仰蘇松太道錄批,分行江西鐵路公司暨《中外日報》館知照。所有該道衙門及會審公廨兩造案情,一律銷檔,不準再控。仍候督部堂批示,並錄報。此繳。」批文於陳三立、汪詒年先各給一個糖疙瘩,又各打五十大板,最後勒令滬道衙門和會審公廨「一律銷檔,不準再控」,可謂斬截。批文中「今日中國之鐵路,誠不宜攙入外欵。若以五洲鐵路之大勢言之,則造路非借欵之為患也,乃路成而不獲利之為大患。果使路成利厚,借欵即指日可償」一段,頗能體貼陳三立辦路借款之苦心,而「以後集股之事更宜慎重訪查,尤在撙節用費,庶可減輕路本,坐收厚利」之教導,也沒有將矛尖截在借洋款一事上。這大體上可以表明陳夔龍對洋債的態度,識見可謂通脫。

陳夔龍「仍候督部堂批示」,陳三立則建議端方不妨「擱置不提」。於是贛路公司借著陳夔龍「不準再控」的臺階,「就此收場」。一場紛亂,終於塵埃落定。

註:本文載自鳳凰出版社《散原遺墨》,2020年4月出版。今得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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