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晚上7點半左右,張三騎電動車搭載其妻子李紅從王四、劉琳居住的樓棟門口經過時,王四、劉琳飼養的寵物狗歡歡突然從樓道躥出並且向李紅狂叫撲咬,李紅因此受到驚嚇失去重心從電動車上摔下,並且將張三帶倒翻掉在地上,張三的右腿被砸在電動車下面,造成骨折。張三被送至青島某醫院進行治療,花去醫療費53917.9元。在訴訟期間,經青島市某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張三右下肢損傷符合X(10)級傷殘;鑑定費980元。張三與李四、劉琳協商賠償醫療費,兩人拒絕。於是,張三將王四、劉琳告上法院,要求兩人連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鑑定費等費用204732.23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庭上,張三、劉琳辯稱:張三騎著的大型電動車不容易控制、張三騎電動車速度過快、小區的路面坑窪不平、案發時小區的視線不好,這些才是原告摔傷原因。儘管事發時自己的寵物狗歡歡跑出去,但這和張三摔傷沒有關係,自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張三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一、被告王四、劉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37561.1元;二、駁回原告張三的其他訴訟請求。
1.張三受傷與寵物狗歡歡的驚嚇存在因果關係。由於動物的行為存在不可預知性,尤其是犬類動物存在攻擊性和傳染疫病的危險,所以,一般人會對其產生恐懼、緊張、害怕的心理。儘管本案的寵物狗的體型較小,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對於一般人而言亦會產生恐懼、緊張、害怕的心理。與此同時,當寵物狗從樓道中跑出來時,被告王四、劉琳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因此,李紅看到寵物狗跑出後受到驚嚇,產生了恐懼、緊張、害怕的心理,而從電動車上摔下來。由於原告張三和李紅是在同一輛電動車上,李紅摔倒又將原告張三從電動車上帶倒,進而砸到右小腿。因此,原告張三的摔倒受傷是因為寵物狗的驚嚇,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王四、劉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張三受傷與寵物狗歡歡的驚嚇不存在完全的因果關係。從本案的寵物狗的體型和質量來看,雖然寵物狗歡歡會讓人產生驚嚇,但寵物狗的驚嚇本身不足以導致張三倒地受傷,還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才導致原告張三的損害後果。妻子李紅受到寵物狗的驚嚇從電動車上翻掉下來,其避讓不適當,也是原告張三受傷的原因之一。原告張三騎電動車在居民區馱帶其妻子、事發時小區的路面狀況、騎電動車的速度、在慌亂中採取的何種避讓行為,都會導致原告張三身體失去平衡而摔倒,與原告的受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寵物狗的驚嚇與原告張三所受損害之間不具有完全的因果關係,被告王四、劉琳只承擔部分的侵權責任,賠償比例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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