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論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

2021-12-31 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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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銘暄【轉引自 京師刑事法治網】

摘要:主張取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推翻現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觀點是不可取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一種歷史性的選擇,具有歷史合理性;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現實合理性;邏輯嚴密、契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徵,具有內在合理性;與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相比,相對穩定、適合中國訴訟模式,具有優勢。當前應堅持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同時,也應改變靜態的研究方法,加強刑事責任理論的探索,注重具體問題的解決,進一步促進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國刑法學體系;


近年來,學界出現了一種對中國刑法學理論質疑的聲音,某些刑法學者認為,中國刑法學中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需要「全面清理」;中國刑法學體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學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推倒重建」。如何看待這種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批判的觀點?如何正確評價現行中國刑法學體系及傳統的刑法學理論?在此,我結合個人思考,談談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
在我看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並不存在某些學者所認為的諸多缺陷,相反,在目前中國國情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相當的合理性。
(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是一種歷史性的選擇,具有歷史必然性;同時,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又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具有歷史合理性。
上個世紀50年代,新中國成立之初,以俄為師,取法蘇聯,這是當時黨和國家的政治決策。大批蘇聯專家來到中國講授刑法學理論,我本人也就在那時跟隨前蘇聯刑法學家貝斯特洛娃教授等開始學習社會主義刑法學。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民黨時期已經介紹進入中國的以德日刑法學為藍本的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隨著舊法統被一起廢止,前蘇聯專家講授的是社會主義國家通用的完全不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一新一舊,一為社會主義刑法學的理論創造,一為資本主義刑法學的產物,對比鮮明,政治色彩也極為鮮明,新中國刑法學沒有別的選擇餘地。中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確實來源於蘇聯,但這種學習具有歷史必然性,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必然的唯一選擇。
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新中國刑法學體系就建立起來了。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等最初的幾本教材重點介紹的就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學》,作為新中國第一本刑法學統編教材,它幾乎集中了當時中國刑法學界所有重要刑法學家的智慧。而1980年,由我主持在北戴河商討刑法學教材體系時,大家一致的看法是,中國刑法學理論應當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本框架。這在當時是無任何異議的。可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對新中國刑法學理論影響之深。同時,也可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地位的確立是經過了新中國第一代刑法學家集體研討決定的。
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的新中國刑法學建立後,迄今已五十餘年,在這幾十年的時間裡,刑法學界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提出根本性質疑的並不多見,學界存在的一些異議至多只是「犯罪客體是否必要」,「四要件排列順序如何」等技術性問題。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給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評價基本上都是肯定的。實務界普遍的觀點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方便、實用。目前尚未見到有實務界的人士明確提出,由於運用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導致重大冤案錯案的發生。由此看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確實凝結了刑法學家的智慧,能夠經受得住歷史的考驗,並不是一個紕漏百出、完全經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產物。
(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現實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僅由於其具有充分的歷史必然性,更在於其具有明顯的現實合理性。中國走的是社會主義道路,我們建設的是有中國特色的偉大社會主義國家。由此決定,我們的法學理論,必然也是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學理論。從更具體的情況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之所以具有現實合理性,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在於,中國並無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歷史傳統。而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的中國刑法學體系早已建立數十年,深入人心。大陸法系中的德日刑法學,雖曾在民國時期得到過短期傳播,但很快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銷聲匿跡,英美刑法學則更是根本未在中國鋪開,兩者均未在歷史上產生重大影響。只有以四要件為核心的中國刑法學體系,隨著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紮根開花,廣為傳播。在這樣的現實面前,強行掐斷已經生機勃勃的中國刑法學,再移植進一個完全沒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論體系或其他什麼體系,是否有捨本逐末之嫌?
一些學者可能認為,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樣原屬中華法系,但臺灣地區現今通行的刑法學體系卻是以三要件遞進式犯罪論體系為基本模型的,我們為什麼就不行?這一問題十分複雜,涉及到一系列複雜的歷史、政治、社會因素。單就現實情況而言,有兩點值得特別注意:一是臺灣地區存在一個廣泛的,有著留學德日背景的刑法學知識階層。在臺灣,即使司法人員,很多也有留學德日的背景,刑法理論研究人員更是幾乎人人曾留學海外,這樣一個刑法學知識階層對傳播、介紹、研究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為德日刑法學理論在臺灣地區生存、成長的重要土壤。而目前大陸地區尚不存在這樣的知識階層,內地無論司法人員,還是理論研究人員,主要是依託國內教育,學習中國刑法學理論成長起來的,不具備學習、研究德日刑法學理論的語言基礎、知識結構。在這種現實面前,強行要求大陸刑法學者放棄已耕耘多年的中國刑法學理論,轉而移植德日刑法學,很難說不是一廂情願。另外,臺灣地區畢竟人少地窄,知識傳播很快。而中國大陸地區,人多地廣,各地刑法學研究水平高低不一,司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在這樣的情況下,將一種廣為傳播、久為人知的理論予以「清除」,而「重建」一種所謂新的知識體系,談何容易!因此,立足現實情況,運用比較的方法,得出的同樣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合理性的結論。
(三)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內在合理性
深入到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內部進行研究,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邏輯嚴密、契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徵等內在的合理性。可以說,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並不是毫無法理基礎的特定政治條件下衝動的產物,而是經過了審慎思考、反覆論辯形成的理論精華,其精緻程度足可媲美世界上任何一種犯罪論體系。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在四大要件之下,又分別包括特定的組成要素。如犯罪客觀方面就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基於各個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各異,犯罪構成要素又有必要性要素和選擇性要素的區別。要素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體,整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內部邏輯極為嚴密,層次界分相當清晰,恰當地實現了對一個犯罪行為從粗到精、由表及裡;從整體到部分、由部分回歸整體的剖析。
同時,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還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雖然對於四個要件如何排列還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不管何種觀點都承認的一個事實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的排布不是隨意的,而是遵循一定的規律。就我個人而言,我一直堅持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傳統排列。我始終認為這種排列方式準確地遵循了人們的認識規律。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後,人們首先意識到的是「人被殺死了」、「財物被盜了」,這即是揭示了犯罪客體的問題。隨後,人們隨之要思考的問題是,人是怎樣被殺死,財物是怎樣被盜的;誰殺死了這個人,誰盜走了這些財物。這就涉及到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體的問題。當然,最後犯罪分子被發現或被抓獲之後,人們還要進一步審視這個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內心狀況,這就是犯罪主觀方面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排布,並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的,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
實際上,無論是中國刑法學的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還是德日刑法學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所解決的問題,無非都是要為認定犯罪提供一個統一的抽象模型。這一模型來自於對實際生活中千姿百態、形形色色的犯罪行為的概括、總結。而模型一旦形成後,以之框定任何一種犯罪行為,便都應是普遍適用的。因此,犯罪模型必須概括了各類犯罪的共性,提煉了各個具體犯罪行為共同的本質構成因素。而我認為,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完全符合這一標準。任何犯罪行為,最本質的方面,無非就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大塊。這四大塊,足以涵括任一犯罪行為的各個具體構成要素。進一步,在四大塊中,通過必要性要素的提煉和選擇性要素的過濾,又能夠準確地劃分犯罪行為與非罪行為的界限。由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完全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的客觀本質和內在構造,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三大特徵的具體印證,是準確認定犯罪的有效標尺。
(四)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合理性是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其他犯罪認定理論相比,具有比較上的優勢,更具相對合理性。由於當前爭論主要集中在是否要以德日刑法學的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取代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因而在此主要側重於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三階層犯罪論體系進行比較。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首先表現在它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理論體系,而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則變動不居,常使人產生無所適從之感。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我國自建立迄今,雖已逾半個世紀,但不論老中青刑法學者都很少提出傷筋動骨的變動,即使有學者提出去除犯罪客體的主張,也很快就受到質疑,發現總是存在或此或彼的難以解決的理論難題。至於犯罪構成要素,更是鮮有學者提出何一要素不應存在,何種要素必須補充。這足以說明,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相對穩定,相對成熟。而反觀德日刑法學,有關犯罪論體系的爭論長達數百年。各家學說各執一詞,歧見紛呈。即使就李斯特-貝林格創立的最為經典的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三階層體系來說,其內部各要素的排布也是極不統一的。以主觀方面的故意、過失為例,最開始,貝林格主張構成要件是無色的、中性的,自然不包括主觀要素、規範要素,因此,故意過失被置於責任論中加以研究,有責任故意、責任過失之稱。然而,隨後很快發現,構成要件中不加入主觀要素、規範要素,難以實現其對行為客觀印證的「模型化」作用。於是,故意、過失又不得不加入到構成要件中,出現了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過失與作為責任要素的故意、過失的區分。但是,在實質內容並無變化的情況下,將故意、過失分居兩個層次,除了體系建構的需要之外,又還有什麼必要呢?難怪一些日本刑法學家自己也提出:必須警惕日本刑法學唯體系論的傾向![①]還有,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建立之初,曾提出過「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說法,試圖通過違法論實現對行為客觀上是否值得處罰的利益衡量,而通過責任論考察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情況,確定是否應該處罰及如何處罰。但很快發現,違法性中如果不考慮主觀因素,根本無從體現出其在體系中應有的實現利益衡量的作用。於是,一些學者便主張,在違法性中也需要考慮主觀因素。但如此一來,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區別又究竟何在呢?總之,深入到德日刑法學理論內部,便會發現,遞進式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並不是無懈可擊的,其自身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矛盾、衝突之處。由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好,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也好,沒有哪一種理論是絕對合理、完美無缺的。單就穩定性及體系內部統一性而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反而更具有相對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另一個合理性表現在這一理論符合訴訟規律,非常方便實用。我對德日刑事訴訟法不是特別了解。我不知道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司法機關是如何分別承擔證明任務的。同時,如果這一體系移植到中國後,在現行中國司法體制下,公檢法三機關又如何分配各自的證明責任?我個人感覺,我國現有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符合我國現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司法體制的。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判,實際上都是圍繞犯罪構成四個要件,逐一核實、篩查、證明四要件中具體各要素,如客觀方面實行行為究竟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主觀方面究竟有無特定犯罪目的,等等。當然,對各個要素考查的重點不同,有些要素,如行為方式、因果關係,是要重點查實的,也有些要素,如犯罪時間,在一些犯罪中顯得無足輕重。但不管怎樣,各個司法機關是有共同的目標的,是明確各自的證明責任和證明程度的,進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是為司法機關所認可的。近年來,理論界對犯罪論體系、刑法學體系的爭論十分激烈,而實務界卻反應冷淡,我想一個重要原因恐怕就在於實務工作者並未感覺到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成為司法中的障礙吧!
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型態及得失分析
在論述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之後,需要進一步考慮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問題。這是一個更大的問題,需要從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型態談起。雖從建立之初,對中國刑法學體系如何構建就存在爭論,但時至今日,以罪-責-刑為基本模式的中國刑法學體系已獲得了廣泛認同。我認為,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雖存在某些不足,但基本上是科學的、合理的。
(一)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基本型態
認定犯罪、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裁量犯罪人應受刑罰輕重,無論在世界上哪種刑法學體系中,都是三個繞不開的中心問題。只不過,在德日刑法學體系中,通過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同時就認定了犯罪、確定了犯罪人的責任,而在中國刑法學體系中,認定犯罪的任務是由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中心的犯罪論完成的,而確定刑事責任大小則由刑事責任論完成。因此,相對獨立的刑事責任論是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重大特色。而如何確定刑事責任的理論地位也就成為科學建構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過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居於犯罪論、刑罰論之前,中國刑法學體系應當是刑事責任論-犯罪論-刑罰論。[②]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取代刑罰論,中國刑法學體系的結構是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③]此外,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與犯罪論、刑罰論並列,中國刑法學體系為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④]
在上述三種觀點中,我歷來主張第三種觀點,在我主編的教材中採用的都是這種罪-責-刑的基本模式。並且,罪-責-刑的刑法學體系也獲得了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認可。在我看來,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型態是這樣的:罪(犯罪論認定犯罪)—責(刑事責任論確定責任)—刑(刑罰論 決定刑罰)。
(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得失分析
我一直認為,中國刑法學體系基本上是科學的、合理的。在四要件的中國刑法學體系中,犯罪論依據犯罪構成理論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確定刑事責任提供基礎;刑事責任是介於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對犯罪和刑罰的關係起著調節作用;刑罰論決定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人如何處罰。「罪-責-刑的邏輯結構,乃是整個刑法內容的縮影。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刑罰,完整地反映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過程。」[⑤]
當然,對這一體系,包括作為體系核心內容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存在一些批評的聲音。對這些批評,我歷來是抱著「虛心接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在我看來,批評的觀點中,確實不乏真知灼見,對進一步完善中國刑法學體系有很大的參考價值。但是,也存在某些觀點時常讓人有妄自菲薄之感。例如,某些觀點立足德日刑法理論批評中國刑法學體系,讓人產生的感覺是,某些學者確實對德日刑法學有著精深的理解,但對中國刑法學卻缺乏透徹的認識。過於武斷地以德日刑法學為樣板衡量中國刑法學中的某些問題,卻忽視了中國刑法學自身也是一個整體,某些問題雖然不是以與德日刑法學同樣的地位,同樣的方式解決,但卻可能在另外一個位置,以另外一種方式加以解決(如正當行為的體系地位問題)。不在對兩種刑法學體系都有深入的理解後,經過審慎的思考就發出某些觀點,常不免使人產生「想當然」的妄下結論之感。
當然,中國刑法學體系也不是盡善盡美的,我個人認為,中國刑法學體系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我國刑法學體系整體來說靜態性有餘,動態性不足。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刑罰,這是刑事訴訟的完整過程,也是刑法學需要解決的三個動態性中心任務。但是,在我國現行刑法學體系中,對這三大動態過程闡述不夠。通行的刑法學教材章節設置如犯罪構成的整體介紹、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直至犯罪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罪數等,都是立足於靜態描述犯罪,缺乏動態性地研究認定犯罪、歸結責任、量定刑罰的相關理論內容。(2).在我國刑法學體系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三大板塊中,犯罪論、刑罰論都比較充實,但刑事責任論卻相對空白,缺少實質性的內容,這就導致在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後,如何判斷其刑事責任大小缺乏應有的標準和依據。在我國刑法學體系中,犯罪論依據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認定犯罪,四要件主要是圍繞對已發生的犯罪行為的評價而展開。然而在某些時候,可能出現一個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對其進行嚴厲處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如最近發生的許霆案)。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刑事責任論缺乏實質性的判斷內容,沒有很好地起到犯罪論與刑罰論之間過渡、緩衝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導致在某些特殊案例中,根據我國刑法學體系得出的結論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不能很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完善和堅持中國刑法學體系
儘管中國刑法學體系還存在一些或此或彼的問題,但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研究加以完善的。就中國刑法學體系而言,目前最重要的不是以一套其他體系加以替代,而是需要充分認識其合理性,正視其不足之處,認真研究完善,在改革中繼續加以堅持、發展。
(一)完善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幾點構想
1.加強對中國刑法學體系動態性任務的研究。正如前文指出的,目前中國刑法學體系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三者動態性任務即定罪、歸責、量刑、行刑等體現不夠。今後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使中國刑法學體系既生動地描述犯罪構成、刑事責任、刑罰本質、刑罰目的等靜態理論內容,又充分地展示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刑罰等動態過程。目前量刑論的研究應該說還是比較充分的,在體系中也有一席之地,但定罪、歸責、行刑等,通行的刑法學教材都難覓蹤跡或語焉不詳,將來是否可以考慮在體系中為它們設專章予以闡明,值得進一步研究。
2.加強對刑事責任論的研究。在目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三大理論板塊中,刑事責任論是最為薄弱的。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刑事責任的基本理論範疇還沒有建立起來。我本人十分注重對刑事責任問題的研究,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就曾多次撰文研究刑事責任問題。同時,我也指導博士生進行過刑事責任的專題研究。在現有的研究成果中,我覺得有以下一些觀點是值得重視並可以考慮在今後的刑事責任論中加以吸收的。首先,與犯罪論側重於評價已經發生的行為不同,刑事責任的評價對象應當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對犯罪人的研究,考察其主觀方面的特殊情況,在罪行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綜合犯罪人的主觀特殊情況,對刑事責任大小進行調整和修正。其次,與犯罪論的中心任務是定罪一般,刑事責任論的中心任務是歸責,即在罪行確定後,國家考慮如何歸屬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問題。再次,如同定罪必須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依據加以判斷,量刑必須通過量刑情節的運用為參考一般,歸責也應當有自己的判斷依據,即歸責要素和歸責體系。歸責要素如何尋找值得進一步思考。我的博士生張杰在其博士論文《刑事歸責論》中,通過借鑑德日刑法學理論,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提出歸責要素包括刑事歸責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險性、犯罪人獲得的社會評價等五個方面,他還通過主次地位的區別,將五者排列為一種體系,稱之為刑事歸責體系。[⑥]這一思路很有啟發性,當然,是否可行還值得進一步推敲。
3.加強對體系中具體問題的思考。我比較反對泛泛地空談體系的優劣。對體系的考察,必須與對具體問題、實踐中問題的研究結合起來,做到在體系中思考問題,通過問題的解決完善體系。在此試舉例予以說明。例如,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一些學者提出我國刑法中刑事責任能力的處理存在不當之處,認為,「既然是犯罪以後才產生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那麼,刑事責任的能力問題當然也應當在犯罪之後才能論及。但我們的絕大多數教材在講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時,就講起了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而且是把它作為成立犯罪主體的條件。」「我國刑法理論是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當成了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混淆了行為(犯罪)能力與刑事責任能力的界限」。[⑦]確實有這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通行的刑法學教材,都是在犯罪主體中談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但恐怕刑事責任論中,刑事責任能力也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又如,實踐中,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幫助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構成犯罪,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何處罰?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規定從犯比照主犯來決定處罰,遇到這種情況就很不好辦,97刑法修訂後,取消了對從犯「比照主犯」來決定處罰的規定,在法律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但在理論上,如何加以準確的解釋,也還值得進一步思考。還有,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期待可能性是德國刑法學家藉助「癖馬案」提出的一個理論。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相當關注,許多學者提出不藉助期待可能性,一些實踐中的問題無法解決。是否真是這樣?不藉助期待可能性,是否可以運用我國刑法學體系中的其他理論加以解決?諸如此類問題,都值得深入思考。
(二)在改革中堅持中國刑法學體系
在當前有關犯罪構成理論及中國刑法學體系的爭論中,我認為,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中國刑法學體系,充分肯定其合理性,認真對待其不足之處並加以完善。在改革中,繼續堅持現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和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推翻重建論」的觀點是不可取的。我反覆思考,對於中國刑法學體系這樣重大的問題,如果要全盤推翻現有體系,移植另外一種體系,至少需要三個方面的理由:緊迫性、必要性、可行性。所謂緊迫性,是指除非中國刑法學體系已明顯落伍於時代需求與世界潮流,德日刑法學體系或其他某種新的刑法學體系已成為大勢所趨,不移植新的體系我們將受到世界各國刑法學者的一致責難,但目前顯然沒有出現這種局面;所謂必要性,意味著舊的體系和新的體系相比,新的體系明顯優於舊的體系,舊的體系已不足以承載現有的理論成果或不足以解決現實中出現的新問題,但這點也是我難以承認的;所謂可行性,是指對於移植新的體系,必須在國內已做好了充分的知識上的準備和智識上的訓練,這一點目前也難以說已經具備。因此,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說,「推翻重建」的觀點都是不可取的。學習他人是必要的,但切不可在學習中迷失了自我,迷失了方向。
參考資料:
[①] 參見平野龍一等的觀點,轉引自黎宏:《我國犯罪構成體系不必重構》,《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②] 參見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頁。
[③] 參見張明楷:《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153頁。
[④] 參見楊春洗、楊敦先主編:《中國刑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173頁。
[⑤] 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1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頁。
[⑥] 參見張杰:《刑事歸責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五、六章。
[⑦] 參見侯國云:《當今犯罪構成理論的八大矛盾》,《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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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犯罪構成這一理論現象本屬於「舶來品」,經過長期的理論實踐研究,目前我國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但是這一理論體系還存在諸多缺陷。本文通過對我國現階段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評析,加以與其它國家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發展提出建議,以期有益於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
  • 犯罪構成三要件說與四要件說之比較
    其一是前蘇聯等國採用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將犯罪構成要件分為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採用的犯罪論體系,將犯罪成立條件分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三要件說」,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應當是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組成的三階層遞進式。
  • 論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的不足
    ,即將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概念等同於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並以此批判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我國的犯罪論體系是實質而大陸法系是形式的;批判犯罪構成理論中的社會危害性理論;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在邏輯結構上優於我國;將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等同於構建新的犯罪論體系。
  • 修正的構成要件概念
    小野博士於1932年,在《加藤先生還歷祝賀論文集》中發表了《作為構成要件修正形式的未遂犯與共犯》(構成要件の修正形式としての未遂犯及び共犯)一文,該文後來收錄於其重要文集《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論》(犯罪構成要件の理論)中。
  • 陳興良:構成要件的理論考察
    陳興良Theoretical Exploration of Elements of an Offence【摘要】 文章從三個層面對構成要件理論展開考察:一是構成要件的客觀性與主觀性。構成要件理論的發展呈現主觀化的傾向;在犯罪論的建構中,需要考慮如何從構成要件的抽象性中實現犯罪的個別化的問題。
  • 四要件vs三階層?實踐想要什麼樣的犯罪構成體系?
    採用改革成本較小的階層論,即分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排除要件(排除違法要件、責任排除要件)三個階層,有著對階層的思考、對原則和例外的思考之雙重特色。立足於關鍵點:無論犯罪論體系如何建構,都必須將違法和責任清楚地分開,並確保對違法的判斷在前。把握犯罪論體系的支柱:違法與責任。特別注意的是,在司法上不需要採用階層犯罪論的術語,更不需要照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理論構造。
  • 合理構築查明犯罪的刑法適用規程——解析犯罪構成四要件排列順序...
    趙秉志教授犯罪構成四要件應當以怎樣的順序排列?目前認識不一。犯罪構成要件的邏輯順序問題,不僅關係到犯罪構成體系乃至刑法學體系的科學性,也關涉到犯罪構成理論能否正確指導司法實踐,對此探討意義重大。近年來,對於如何排列犯罪構成四要件順序的問題,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要件應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之排列順序。這是刑法學界的傳統理論觀點,目前仍佔相對通說之地位。有學者認為,通說的排列順序大體上是以實踐中發現犯罪、認定犯罪的先後順序排列的。
  • 中國麻將與刑法四要件犯罪論體系的內在契合性
    筆者認為,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與中國文化具有很強的內在契合性,這種契合性表現在如下幾點:1、合文化基因與犯罪構成中的「四要件」選擇上的契合中國犯罪構成體系為什麼選擇的是四要件,而不是「三」、「二」、「五」要件,這表面上只是一個數字上的變化,但實質上「數」卻體現著一種基本的哲學觀點,體現著中國文化
  • 淺談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的異同
    【關鍵詞】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構成要件、對立統一  犯罪成立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理論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立法者規定犯罪和司法者認定犯罪的重要依據,二者既有區別也有聯繫,分別在定罪處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準確掌握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功能以及二者之間聯繫和區別,既有理論意義也有實踐意義。我國刑法理論界對上述問題的研究較少,且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
  • 犯罪構成要件之間是互斥還是競合(重合)
    【中文關鍵字】犯罪構成要件;互斥;界限;競合;重合犯罪構成要件之間,是互斥還是競合(重合)?有學者明確主張「互斥論」,[1]有學者雖未明確主張「互斥論」,但從其對具體罪名之間關係的立場來看,事實上堅持「互斥論」。
  • 刑法論叢 | 張健一: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教義學困境及其破解
    一、問題的提出二、故意說的缺陷與責任說的提倡三、責任說內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解決方案四、站在消極構成要件理論的延長線上五、結 語內容提要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通過關聯故意與不法意識的離合,影響著犯罪論體系的選擇與妥當解釋防衛過當等行為的罪過形式。
  • 張玥 | 試論四要件與三階層的「愛恨情仇」
    試論四要件與三階層的「愛恨情仇」一、相似性列出三階層與四要件的犯罪具體構成並分別累加
  • 四要件理論存在很大缺陷
    如果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那麼將其放在首位,就有利於對犯罪構成進行實質性理解,從而有利於犯罪構成理四要件理論存在很大缺陷論的深化。因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而犯罪客體所研究的就是規定具體犯罪的條文所要保護的法益性質;正確理解客體,就有利於以客體(法益)為指導來確定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使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僅限於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換言之,如果採取四要件說,犯罪構成其他要件都是以客體為核心確定的。
  • 犯罪構成理論不宜動搖
    即認為,構成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大要件。但也有不少學者對傳統的四要件體系提出了異議,試圖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對之進行修正。即有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