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創新電商涉嫌傳銷案讓眾人頭疼不已!就目前來看,近年來因涉嫌傳銷被查封的傳銷電商平臺,爭議都很大!即使有的案子已經走完一審二審程序!但是很多人依然堅持申訴,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那麼被定性的或者還在審理中的傳銷案件,如果感覺不合規不合法,有沒有繼續申訴的必要?這個剛剛發生的案件可以給你做一個非常好的參考!希望大家認真看完!近年來,國家為了更好的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給那些被冤枉的涉案民企一個公道,國家開始對涉民營企業的一些冤假錯案進行糾錯和平反。一些曾受不公正審判的企業家真得看到了希望,也開始主動向國家提出賠償申請,以及提出上訴重審的要求。這不,現在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正等待國家更高級別的公檢法部門重新審理,還他們一個公道。
案件回顧:2008年12月底,當時身為上海吉安達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常豐及其妻子陳亞娟,被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區分局經偵大隊人員,以組織傳銷,涉嫌非法經營罪為由,從上海押解到了聊城公安分局。在把兩人抓獲的同時,東昌府區分局人員還將王常豐公司的657萬元以及股東家庭存款243萬元總計900萬元私自划走。這900萬元都被劃轉到了該分局兩個警員個人的銀行卡帳戶上。上面說了,山東聊城公安局東昌府區分局是以組織傳銷,涉嫌非法經濟罪為由,將王常豐及妻子陳亞娟抓捕的。那麼咱們就先分析一下,王常豐的公司上海吉安達保健品有限公司當時的銷售模式是什麼樣的?據當事人講述及其他方面的了解得知,該公司自2006銷售模式轉型後,所採用的是一種招募經銷商,批發銷售的模式。公司規定,所以代理經銷商必須有合格的營業執照,首次訂貨金額不少與4000元。根據訂貨金額的大小,公司給予經銷商們不同的訂貨折扣率。另外,經銷商還可以自己發展新的經銷商,下級經銷商的業績和上級代理商的業績加在一起,得出的總業績越高,那麼該上級經銷商訂貨的折扣率就越高。總之一句話,經銷商的訂貨折扣率高低,和其的團隊業績大小直接掛鈎。因此,當時聊城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就以組織傳銷和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王常豐及其妻子陳亞娟實施了抓捕行動。那麼下面咱們來分析一下,上海吉安達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銷售模式是否屬於組織傳銷活動?根據國家對傳銷活動定義來看,組織傳銷活動有三大特徵:第一,是拉人頭型;二是收取入門費型;三是團隊計酬型。從上海吉安達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銷售模式來看,是類似於第三種類型的傳銷活動,也就是以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
這個團隊計酬模式到底是不是傳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定義是這樣的: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面的規定明顯的是強調,以「拉人頭」或者「繳納入門費」兩種形式的傳銷活動才會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上海吉安達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銷售模式,有真實的物品交易存在真正的服務,並沒有靠欺騙欺詐拉人頭的模式獲取非法收益,僅僅是以團隊計酬型的銷售模式,並不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而王常豐的妻子陳亞娟正是在2017年的下半年,才得知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等權威部門早在多年就有了一個司法解釋。根據這個司法解釋,陳亞娟認為自己是正常經營,並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所以才公安部遞交了實名舉報材料,並且在2017年12月11日還向聊城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而對陳亞娟的這種訴求,東昌府分局是怎麼處理的呢?2018年2月7日,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以案件仍在偵查為由,不予受理國家賠償。2018年4月17日,聊城市公安局複議維持不予賠償決定。而在看到這樣的回覆結果後,王常豐和妻子陳亞娟當然感到不滿,同時也並沒有放棄。於是,兩人再次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在2018年5月29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的回覆,依然是決定不予受理。並且還說明了案件已提交到了檢察院。陳亞娟前後三次向公安局及有關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都被冷落。最後還是案件驚動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高院才下達命令,指令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之前的決定,並正式對此申請予以受理。由此可見,王常豐及陳亞娟夫妻這一路走來,經歷了多少的坎坷。從2008年12月底被東昌府分局以傳銷組織罪抓獲,再到2010年兩人獲得取保候審,再到2017年,陳亞娟向東昌府分局提交國家賠償的申請書,直到2020年2月29日,才得到山東高院明確答覆,並準予受理陳亞娟的國家賠償申請。而且到現在,兩人涉組織傳銷活動及非法經營的案件還沒有審理完畢。從2008年12月底到2020年,整整12年時間,王常豐和陳亞娟夫婦兩人始終都深陷這個案子當中,並且剛開始聊城分局東昌府分局在沒有確鑿的證據下,就以涉嫌組織傳銷活動罪,把兩人的公司查封,並且把兩人的公司及股東家庭財產共計900萬元私自划走,到現在12年了,還沒有歸還,連資金去向都沒向當事人說明。這些做法顯然都是違法國家執法人員正常執法流程的。
首先,在案件沒有確鑿證據,不能正式定性為組織傳銷活動罪之前,山東聊城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就提前對其公司進行查封,對其公司資產進行私自划走。這嚴重違反了國家對民營企業的保護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針對民營企業的座談會上就曾強調: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就對組織傳銷罪的定義做了明確的修正。根據這一條中的修正內容,完全可以確定陳亞娟一案並不構成組織傳銷罪。但是聊城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等部門卻依然沒有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判決,依然是以案件證據不足,尚在審理中為由拖延開庭審理時間。再加上近年來,國家對涉案民企一直強調:「要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大力保護民營企業!山東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聊城市公安局等部門的做法很顯然與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完全相悖。還希望各級有關執法部門能認真,嚴肅的對待這個案件及相關問題。否則,帶來的一切後果,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對民營企業的態度是否真實問題,影響到國家司法的公正形象。更有可能會讓很多民營企業對國家法律喪失信心。這些後果都會直接導致國家民營經濟的衰退。還忘國家有關公檢法部門能慎重的處理這個案件,還當事人一個公道,並給予當事人合適的國家賠償。最新進展:這樁9年無進展的傳銷案也被國家賠償申請重新「激活」2020年8月21日記者從聊城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當天上午已經召開了該案庭前會議。
近年來,國家對涉民營企業的冤假錯案越來越重視。其主要原因不僅是為了拯救相關涉案民企,同時還是為了維護司法系統的公平和正義的形象。為了讓民營企業的損失減少到最小,也為了進一步提升國家司法系統的公平和正義。國家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對涉案民企的糾錯和平反行動。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著重強調:各級權威部門要依法糾正超標的、超範圍、超時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努力「辦理一個案件救活一個企業」。周強院長的這句話說的非常好。「辦理一個案件救活一個企業」,我覺得這才是國家對涉案民營企業進行糾錯和平反的最主要的目的。國家做這麼多努力,其最終目的就是讓民營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2020年不管是反腐高壓還是大力保護發展民營經濟,這一切不是偶然這一切都是一個積極信號,希望那些冤假錯案涉案民企和參與人員,抓住機會,不要放棄!只要你堅持不放棄相信正義明天總會來了!
來源微信公眾號:法經網報 ID:Fjingwbao
歡迎關注我們,投稿爆料
責任編輯:眾聞新媒體
點擊下方↓了解更多 觀看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