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 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監護人職責的規定。
與《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相比較,本條增加規定的新規則是,因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有關組織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
監護權,是指監護人享有的對於未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加以監督、保護的準身份權。監護權的中心內容是義務,這種義務被稱為監護職責。我國監護權的中心內容就是監護職責。
監護權的監護職責是:
(1)身上監護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身上照護權,也有管教權的內容。對成年人的監護,內容大體一致,略有區別,不具有管教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居住所指定權、交還請求權、 身上事項同意權、扶養義務、監督教育義務和護養醫療義務。
(2)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具體內容是:財產管理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以及禁止受讓財產義務。
(3)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訴訟行為的代理權。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為,以被監護人的 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為被監護人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其次是代理民事訴訟行為。對於被監護人發生的訴訟活動,監護人亦為法定代理人,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被監護人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 承擔訴訟義務。
監護人應當承擔兩種民事責任:(1)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濫用監護權,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第4款規定,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形,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有關組織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這是根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總結的經驗確定的新規則,其要點如下。
(1)有關組織臨時照料義務的適用條件是:第一,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例如,發生新冠肺炎的大規模傳染,原來的「非典」感染,以及其他類似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對武漢採取的特殊措施,使分離的監護人對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第三,由於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因而使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無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 難。具備這三個要件,即應適用本條第4款規定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義 務的規定。
(2)負有對被監護人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義務的組織,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地方自治組織,是特別法人,對本區的居民、村民負有職責。民政部門是政府的主管部門,不僅是監護的監督機關,而且是負有監護義務的監護部門。當出現上述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這些組織就負有對陷入困境甚至危難的被監護人承擔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
(3)該義務的具體內容是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例如,為被監護人設置專人進行生活照料,或者將被監護人集中起 來進行生活照料等,使臨時脫離監護的被監護人能夠正常生活,防止出現意外。
案例評析
王某與劉某甲監護權糾紛案
案情:劉某甲、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了女兒劉某丁,後雙方自願離婚,約定婚生女兒劉某丁的撫養權歸王某所有,劉某甲每月支付 600元撫養費給王某,直至劉某丁滿18周歲止等。王某現尚未再婚,劉某甲已再婚並與現任妻子生育一小孩。劉某丁是增城市某經濟合作社的社員,因該合作社的土地涉及徵收,劉某丁應得的徵地補償款為人民幣 44萬元。後王某以劉某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州市增城市某經濟合作社向其發放該筆徵地補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劉某甲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王某有損害劉某丁各項合法權益的情形,故由王某代為領取和管理劉某丁涉案徵地補償款,更有利於保障劉某丁的合法權益,具有合理且合法的依據,本院應予支持。
評析:本案中,劉某甲和王某作為劉某丁的法定監護人,有職責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劉某丁的財產,且劉某甲和王某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而產生的權利,均受法律保護。劉某丁得到的徵地補償款44萬元屬於其個人財產,應由其監護人管理和保護,廣州市增城市某經濟合作社不具有相應的保管資格,王某請求該經濟合作社將徵地補償款交給其保管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具有正當性,應該得到支持。關於劉某甲提出若將該筆徵地補償款由王某代領代管,實質上剝奪了他對劉某丁財產的監管權 的意見,由於王某與劉某丁的聯繫更為密切,由其保管該補償款更有利於保護劉某丁的利益,因而具有合理性;另外,劉某甲仍有權對王某保管補償款的行為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權也屬於履行監護職責而產生的權利。法院的判決體現出了對該項權利的保護,符合保護被監護人權利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 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 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 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 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 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 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監護人不得幹涉。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行使監護權和履行監護職責要求的規定。
監護人行使監護權的基本要求是:(1)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了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2)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分別作不同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無論是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進行監護,還是對其財產權益進行監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者民事訴訟行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上述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如果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經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並且不違反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意旨的,應當按照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處理監護事宜。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的要求是:(1)凡是成年被監護人能夠表達自己真實意願的,應當依照其真實意願處理監護事宜;成年被監護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的,也應當根據其利益推定其真實意願,最大程度地按照其真實意願處理監護事宜。(2)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獨立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應當對該成年被監護人實施這類民事法律行為予以保障,並且協助完成。(3)根據成年被監護人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對其有能力獨 立處理的事務,應當讓成年被監護人獨立實施該民事法律行為、處理自己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案例評析
胡甲與胡乙、朱某、胡丙、俞某、胡某、沈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情:胡丙與胡甲系父子關係。胡乙與平湖市城市改造指揮部籤訂「平湖市城市規劃控制區農房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胡乙等7人共獲得四套安置房。後本案各方當事人籤訂了「家庭房產分戶協議書」一份,約 定歸屬。胡丙、胡某分別作為胡甲及沈某的法定代理人在該協議書上簽名。後胡甲以胡丙代為籤字的「家庭房產分戶協議書」損害了其利益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無效。法院認為,本案中,胡甲對安置房屋享有財產權益,胡丙以監護人的身份代理胡甲放棄上述財產權益雖損害了胡甲的權益,但如上所述,胡丙的行為違反的僅是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 並不導致案涉「家庭房產分戶協議書」無效。
評析: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是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且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秉持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具體到本案,胡丙作為胡甲的父親,系胡甲的監護人,其有權代理胡甲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胡丙有權代胡甲籤訂「家庭房產 分戶協議書」。但其代理行為須秉持最有利於被監護人胡甲的原則,保護胡甲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而根據「家庭房產分戶協議書」所約定的內容,胡丙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代胡甲作出了放棄前述財產權益的意思表示,損害了胡甲的利益,其行為顯然與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立法精神不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 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及程序的規定。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如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性侵行為或者虐待被監護人的行為;(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例如不履行人身 照護或者財產照護職責,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又不將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均須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3)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例如轉賣、侵吞被監護人的財產等。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應當由有關個人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條件的,作出撤銷監護人的裁判,同時要先安排好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新的監護人。監護人的資格被撤銷以後,應當按法定監護順序繼任或指定監護人。新的監護人產生以後,監護法律關係的變更即完成。在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並指定新的監護人之前,須指定臨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避免出現被監護人的權益無法受到保護 的情況。臨時監護人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民政部門作為國家主管監護職責的機 關,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個人和組織是監護監督人,包括負有監護職責的個人和監護監督機關。有監護監督資格的個人,就是其他有監 護資格的人。監護監督機關,是指負責對監護人的監護活動進行監督, 以確保被監護人利益的機關,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 療衛生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案例評析
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與劉某某、沈某某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案情:被申請人劉某某、沈某某是被監護人某乙的外祖父母。某乙原由母親某甲撫養,現申請人村委會提出要求撤銷劉某某、沈某某監護人的資格,由申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稱由於被申請人自身身體情況、 經濟能力較差,客觀上履行不了對未成年人某乙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被申請人劉某某、沈某某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沒有意見。法院認為,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一項法律制度。劉某某、沈某某已83歲,身體狀況欠佳、精力有限, 自身都為農村五保戶供養人員,不便於履行監護職責。且某乙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為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申請人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更便於履行監護職責,且指定申請人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更為適當。
評析:本案中,被申請人劉某某、沈某某作為某乙的監護人,在某乙遷入被申請人的家庭後,被申請人勉強同意某乙在其家暫住一晚, 第二天就召開了近親屬參加的全體家庭成員會議,商量的結果是被申請人及其近親屬都拒絕照顧撫養某乙,導致某乙居無定所。經村委會、鄉人民政府、九華經開區民政部門多次上門宣傳法律政策,被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堅決推脫,仍對某乙不管不問。被申請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已經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屬於能夠根據有關個人和組織的申 請,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並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的情形。申請人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劉某某、沈某某的監護人資格,並具備擔任某乙監護人的資格,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某乙監護人的判決符合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能夠為某乙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