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之罪從何而來,都指哪些罪行?觸犯後會遭到什麼懲罰

2020-12-11 香茗史館

在古代律法中,罪犯在遇到皇帝大赦時,即使是已經被判處死刑者,也通常能夠得到赦免,但有一種罪犯卻不在赦免之列,那便是犯「十惡」者,而這也是古代最為嚴重的罪名。《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且為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說就算皇帝也不能用「八議」特權對其進行減輕處罰,且不在大赦之列,而這也是「十惡不赦」之說的來源。

「十惡」作為古代最重的罪名,它是如何發展而來的?

《唐律》有載,「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這明確表明,所謂的「十惡」罪行,源頭便是西漢《九章律》中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經過不斷發展完善,最終到唐朝形成定製。

從兩漢到曹魏,大逆不道不敬罪均得以延續,雖然較之漢朝有所改進和發展,但仍然不如後世那般明晰和規範。直到南北朝時期,由於當時戰火連綿,為了維持統治,關於這一系列的罪名才開始加重和明晰。

北齊河清三年(564年),尚書令、趙郡王等上奏《齊律》十二篇,在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此被稱為「重罪十條」,而這也成為了「十惡」的雛形。

北齊武成帝高湛劇照

到了隋朝開皇初年,由於佛教的興起,遂將佛教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對《齊律》中的「重罪十條」予以了沿用和完善,從而形成了法制層面的「十惡」之罪。《隋書·刑法志》有載,「開皇元年……更定新律(即《開皇律》)……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對比「重罪十條」和「十惡」可知,隋朝時將「重罪十條」中的「反叛」改為了「謀反」,將「大逆」改為了「謀大逆」,並將「叛、降」兩罪合兵為了「謀叛」,同時增設了「不睦」之罪,並正式定名為「十惡」。

此後的唐宋元明清基本沿用了這一規定,並始終將其作為刑律中最重之罪,而自《唐律疏議》中明確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且為常赦所不原」之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這便是「十惡不赦」的由來

「十惡」具體指哪些行為,都會遭到什麼樣的懲罰

正如《唐律》所載,「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十惡」之罪作為歷朝歷代的重罪,朝廷對觸犯這些刑律的罪犯的處罰往往以從重從速為原則。接下來,我們便來看看「十惡」的具體內容和懲處標準。

1、謀反:謂謀危社稷。主要是指圖謀、參與推翻封建階級政權,或謀害君主的行為。謀反可以說是「十惡」中的首惡,《唐律》規定,「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明、清律法對此則更為嚴厲,「犯者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

2、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主要指圖謀、參與毀壞帝王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也被稱為「大逆不道」。《唐律》規定,「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十六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十五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資財、田宅也全部沒官;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皆流三千裡」,就算僅僅圖謀而沒有實際行動,也要被處以絞刑。而到了明清時期,更是規定「凡謀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大功以內滿十六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處斬」。(註:大功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

3、謀叛:謂謀背國從偽。主要是指圖謀背叛國家、投靠敵國,反對中央政權的地方割據勢力,以及為支援農民起義而進行武裝反抗的行為。《唐律》規定,預謀而未行的謀叛行為,首犯處絞刑,從犯流刑;已經經「上道」者(即已經實施叛國行為的),不分首從一律處斬刑,妻、子流二千裡;率領部眾百人以上叛國投敵、父母、妻、子流三千裡。此外,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官府召喚的,也以企圖謀叛論處;而膽敢抗拒官兵的,則以「上道」論處。明清律法則規定,凡共謀者,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人家為奴婢;財產沒入官府,父母祖孫兄弟不問同籍或異籍,皆流二千裡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知而不首告者,杖一百,流三千裡。謀而未行,首犯處絞刑,從犯杖一百,流三千裡。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情而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二年。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

4、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主要是指毆打、謀殺尊親長輩的犯罪行為,唐朝以後則主要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唐律》規定,凡是犯惡逆者,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則更進一步,加重至凌遲處死。

5、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蠱毒、厭魅。主要是指滅絕人道的行為,即將一個家庭中三個沒有犯死罪的成員殺掉,或是將人肢解殺掉,或用蟲蠱製造毒藥害人,或以邪術或巫術等詛咒他人的犯罪行為。《唐律》規定,凡犯不道者,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則規定為凌遲處死。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厭魅」(即邪術、巫術)這個行為到唐朝基本終止,此後這類罪行不再被列入「十惡」。

6、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主要是指危害皇帝人身安全或尊嚴的犯罪行為,即盜竊御用物品(祭品、生活用品、印信等)、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寫錯藥方或封題、觸犯食禁、製造車輛和船隻不牢固)、不尊重皇帝(指責皇帝)及欽差大臣等犯罪行為。《唐律》規定,「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裡」;「諸盜御寶者,絞;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裡」;「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者絞」;「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明清律與此大致類同,基本以斬、絞為主。

7、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主要指子孫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為,即控告、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門戶、分割財產、供養有缺;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尋歡作樂、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喪,隱瞞不辦喪事;以及謊稱祖父母父母喪等等。我國古代歷來重視孝道,因而隋唐以來關於不孝之罪處罰的也極為嚴格:例如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告發者和謾罵者都要處以絞刑;子孫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況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單過,徒三年;違反祖父母、父母的教訓和指令,徒二年;對祖父母、父母的供養不充分,徒二年;在服喪期間違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樂、脫掉喪服改穿「吉服」;「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流二千裡;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8、不睦:謂謀殺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主要指親族之間互相侵害的犯罪行為,這裡的「緦麻、小功、大功」主要是指親屬範圍,「緦麻親」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小功親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大功親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唐律》規定,謀殺緦麻以內尊長的,流二千裡,尊長謀殺緦麻以內卑幼親屬的,各依故殺罪減刑二等;將緦麻以內親屬的卑幼親屬強行出賣為奴婢的,和鬥毆殺死期親以內卑幼親屬同樣處理;妻子毆打、謾罵或告發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及小功以內的尊屬。妻子毆打、謾罵丈夫及尊長親屬的,比照丈夫的同樣行為減罪一等,告發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明清時期,基本沿用了「不睦」的律文,但在適用範圍上有所改變,不用是尊卑長幼,而是「專指尊長」,也就是說只有卑幼對尊長犯殺賣毆告罪,才入「不睦」,反之,尊長對卑幼的殺賣毆告,並不入此條。

9、不義: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老師。凡是意圖謀害而沒有實施者,流二千裡;已造成傷害的判處絞刑;已經殺害的,判處斬刑。

10、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這裡的「和」是指通姦,隋唐以後主要指小功以內的同輩親屬的通姦亂倫行為。《唐律》規定,凡是犯內亂者,雙方均流兩千裡;如果是強姦的,男方處絞刑;如果是和祖父、父親的妾通姦的,或是和小功以內不同輩分之間通姦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兒媳或孫媳、侄女)也要處絞刑。

「十惡」作為古代重刑,不僅朝廷對其懲處極為嚴厲,而且在初唐時期,如果地方州縣有人觸犯「十惡」,就連主管此地的州刺史也會遭遇到彈劾懲處,可見朝廷對這些犯罪行為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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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說「十惡不赦」,到底什麼樣的罪不能被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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