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8 10:11:19 | 來源:中國法院網石城法院 | 作者:毛凱歡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審理周期長,程序複雜,很多程序缺乏規範性標準,現就實踐中常見一些法律問題談下幾點體會。
一、清算組成員的指定問題
到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案件一般都是股東之間矛盾分歧意見大,因此,案件到法院,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清算組成員的制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最高院2009年的《清算紀要》進行補充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
不管是公司解散清算還是破產清算的審理,起關健作用的都是清算組。公司法相關規定,在清算組成員存在違法行為或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的這些對清算組的監督、制約機制在實踐中很難實施,畢竟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將引發新的訴訟凸增工作量的甚至使清算案成為「半拉子」工程。因此,制度預防比制裁措施更重要。在指定時,分三類人員組成,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和中介機構組成為佳,以實現相互監督制約。
二、清算程序可參照破產程序又別於破產程序
《清算紀要》規定,強制清算程序可以參照破產程序進行。解散清算與公司破產清算雖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場的法定程序,屬於非訴案件,但兩者在法院處理過程中,還是存在很大不同。一是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二是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釋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和強制性。三是清算過程中異議產生的原因及法院處理的側重點不同。破產清算由於是資不抵債,沒有剩餘資產可供分配,因此股東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主要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利益,法院通常處理糾紛的側重點就是平衡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債權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護,不存在資不抵債問題,他們之間基本沒有利益衝突,而股東因牽涉剩餘財產的分配,所以在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存在直接的利益衝突。因此,清算過程中自始至終都存在著各利益主體較為突出的利益糾紛。為此,在強制清算中要以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為出發點做出變通處理,同時遵循「公司意思自治」原則,畢竟公司的事只有股東最清楚,公司的責任也只有股東來承擔。從另一方面講,這也是在當前體制下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的一種妥協。
三、清算費用及清算組報酬應當事前先預收全部或部分
清算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如公告費、審計費、評估費、財產看管費、車旅費等都是財產變現後才支付。如果案件審理中途出現無法繼續清算的現象,或清算成為半拉子工程,清算組清算過程中所產生的清算費用和清算組的報酬如何支付?清算目的沒實現反而引起一大堆糾紛。由於當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糾紛案件中清算過程中清算費用、清算組報酬如何保障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如果是由清算組直接先行處置公司資產或直接支配公司資金來解決,採取什麼樣的監督機制來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如硬性從公司資產中撥付,勢必引發債權人的異議,產生新的糾紛。為此,應當在立案時,除收取案件受理費外,合理預收清算費用(可由清算組進行預算,包括部分報酬),在清算工作進行過程中,清算組開展工作所需費用,通過法院審核後從預收的清算費用中支付。清算工作結束後,如有剩餘,則一併計入公司資產,這樣可以避免清算組直接處置公司財產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又可以防止一旦出現清算中止情況後產生的經濟糾紛。
此外,由於立法規定尚不完善,對股東怠於清算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造成股東故意拖延清算時間,對帳冊整理不到位等現象很多,從而引發矛盾很多,法院受理強制清算,一開始就充滿矛盾的「硝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