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就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過程中遇到的「三類股東」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回應,經反覆研究論證,近期證監會明確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時存在「三類股東」的監管政策,包括要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得為「三類股東」;從嚴監管高槓桿結構化產品和層層嵌套的投資主體,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發行人提出符合監管要求的整改計劃,並對「三類股東」做穿透式披露。這是證監會首次確定「三類股東」審核政策問題。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新三板擬IPO企業以及少數非新三板擬IPO企業存在「三類股東」股權結構,多數新三板的擬IPO企業存在「三類股東」股權結構。
常德鵬表示,考慮到「三類股東」問題不僅涉及IPO監管政策,還涉及新三板發展問題,證監會對「三類股東」問題的處理非常慎重,經反覆研究論證,近期明確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時存在「三類股東」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基於《證券法》、《公司法》和IPO辦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穩定性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明確性是基本條件,為保證擬上市公司的穩定性、確保控股股東履行誠信義務,要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得為「三類股東」;二是鑑於目前管理部門對資管業務正在規範過程中,為確保「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要求其已經納入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三是為從源頭上防範利益輸送行為,防控潛在風險,從嚴監管高槓桿結構化產品和層層嵌套的投資主體,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發行人提出符合監管要求的整改計劃,並對「三類股東」做穿透式披露,同時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及其利益相關人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四是為確保能夠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三類股東」對其存續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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