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誡 經文說「在我面前」(和合本:「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意思不是指有神祇地位比 * 耶和華高。第2節的引言已經說明了 * 耶和華是他們的神的先存概念。「在我面前」的意思是「於我的臨在」,因此在耶和華臨在之處,是不可以考慮有別的神出現的。
這禁令排除了好幾個古代的標準信念。當時大部分宗教都有自己的諸神系統,負責統治神明和靈界,乃至於人間。諸神系統通常都有一位神明作其領袖,這位領袖和其他神祇一樣,通常都至少有一位女神作其伴偶。這誡命禁止以色列人存這種想法。耶和華不是諸神系統之首,也沒有伴偶──在他面前沒有別的神。惟一可以在他們思想中存在的靈界聚會,是由天使而非神明組成。這誡命能排除所有描述神明彼此交往的神話故事。
1. 這一切的話。希伯來原文故意將這個話字和句首的吩咐相連(「話」是「吩咐」的同根賓語,二者字根相同),強調這些誡命是神啟示的話語。其重點首先是這話的來源,第二是其宗旨,第三才是內容;後者自然是基於神的本性。有人說誡命是神本性藉道德律的形態彰顯,這話對極了。神選擇用這方式,而不藉哲學命題來自我啟示,這一點也很重要。所以對以色列人來說,他是歷史和日常生活的神,而不是哲學思辨的神。這不是說哲學和思辨沒有價值,它們只是並非確切認識神的主要門徑,再者它們亦必須獨獨奠基於神的所言所行。
專一的對耶和華效忠,是立約關係的中心,是其它事情得以建立的基礎。百姓要實行一神的敬拜,只侍奉一位神。正如在五經中所顯明,敬拜別神會被判死刑。第一誡指出神與人的關係不容許任何其他東西介入。「除了我以外」:直譯是「在我面前」,有「與我為敵或競爭」的含意。
第二誡 第二誡所關注的是應當如何崇拜 * 耶和華,因為所禁的像,是代表祂的(上一誡已經消除所有關於其他神的想法)。雖然古代的神明雕像都是藝術品──它們通常是用木雕成,外面包上錘出來的金箔銀箔,穿著最上等的服飾──這誡命卻與藝術無關。這誡命更為注重的,是偶像的用法,而權力則是其間的關鍵。
古代近東人相信神明在偶像中以特殊的方式臨在,(在神祇向崇拜者施恩時)使 * 祭儀的偶像變成這位神明;然而這神也不是單獨在此顯現而已。有了這相連之處,他們就可以向偶像施符念咒,或行其他法術,以求威逼、脅制,或驅使神明行事。此外,又有別的禮儀可以向偶像施行,對神祇提供幫助或關顧。換言之,偶像所代表的世界觀和對神明的概念,是與耶和華的自我啟示不相符合的。這誡命又禁止為一切天上、地上,和地底事物造像。古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的人與埃及人不同,並不崇拜動物,也沒有貌似動物的神祇。但無論如何,他們還是相信有些動物,如:公牛或馬等,可以代表神明的屬性,可以在藝術或雕塑中作為神明的代表。
二十5~6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神保留懲罰三四代的權利,沒有把它交給人類的審判官。這話所表達的事實,是背 * 約能使全家負起罪咎。第三第四代,就是全體在世家人的另一個說法。但本段還有一個對比之處:懲罰牽連三四代,但慈愛卻延伸千代。
二十6 團體的一體性 古代近東每一個人的自我認同,都由宗族或家庭等團體所界定。團結為一和互相依賴都是極為重要的觀念,團體藉以結合為一個單元。因此個人的行為是不能在團體以外獨立看待的。家中有人犯罪,全家都要分擔責任。這概念稱為 * 團體觀念(corporate identity)。
我是耶和華……曾將你……領出來。猶太教視本節為第一誡,命令相信神;且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相信為以色列行事的永生神。為要達到十誡的數目,猶太教將第3~6節合為第二誡,禁止敬拜他神和各種的偶像;真神假神的偶像大抵都在禁戒之列。羅馬天主教神學傳統上亦以第3~6節為一組,但卻將之視為第一誡,而非正統猶太教的第二誡;然後將第十誡一分為二,來構成十的數目。
然而以斐羅(Philo,主前20年~主後50年)及約瑟夫(Josephus,主後33~95年)為代表的初期的猶太傳統所取的立場,卻和大部分復原派神學家所依從的相同,視開宗明義的本節為當時世俗盟約中十分常見的小序或導言,是以下各節的基礎和因由。以上不同的立場和神學重點並無關連,意見分歧只是顯出傳統數目雖然是「十」,經文如何分列配合來構成這個總數,卻沒有定義。可以和此相較的,尚有十二使徒確實名字不能肯定,和以色列不多不少十二支派的名字,在數學上難以處理的問題。
本節在文學形式上不論是敘述句還是命令句,總是今後以色列一切信仰的基礎。它所包含的,有神偉大的自我啟示,隱藏在直接肯定神本性的新名耶和華之中;又證明了他是永活、有能的神,在以色列歷史中積極行事。接下來的經節跟證明人惟有從倫理的角度,才能明白他的本性。這就是以色列信仰的概要:他是說話的神,又是行事的神。
再者,本句對於連貫出埃及的主題和西乃山的主題,有莫大的價值;將之視作後世編者的加插,也是行不通的。我們現在對於早期西亞洲立約方式的理解(請參看曼登豪),肯定地證明了這種自我宣告,是一切盟約不可或缺的部分。雖然曼登豪的證據大部分來自赫人文化,赫人無疑只是仿效附近的普遍現象而已。
「大君」宣告自己的身分,描述他為藩屬所作的事,保證將會保護他們,並且以此為由,向藩屬要求專一效忠,又向他們列出必須履行的義務。祝福和咒詛很多時候亦會附加於其後,這在舊約中也頗為常見。我們當然不是說以色列的律法故意抄襲赫人的宗主條約,只是說兩者都忠於當時普遍的文學和結構的模式。正如保羅的書信在形式上和結構的外觀上,也是依照當時世俗的尺牘一樣。因此我們能夠肯定地說這句意味深長的話,是以下各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們將之視作導論還是第一誡,都沒有分別。律法一開始已經以恩典作為背景。
以色列人與當代的人迥異,他們不可製造和敬拜有形的東西來代替神。在埃及和迦南的地方,人和動物的形狀有重要的作用,用來代表神的特性。以色列人若試圖製造任何代表神的形象,都會損毀神的真正本質。金牛犢的事件(三十二章)顯示必須有這禁令,好防止百姓製造耶和華可見的形象,違反這命令會帶來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