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評估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依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對於原告(行政相對人)主張的財產價值,在法院通過搖號委託的評估機構均不予評估,且被告(行政機關)未提供評估鑑定機構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原告提供的評估鑑定機構進行委託評估,並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相關規定,根據判決結果來確定評估費用的負擔。
但法院不能將評估費用的負擔作為單獨判項。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3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瀋陽市慧友觀賞魚養殖場。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白塔堡鎮下深溝村。
投資人:張慧,該養殖場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3號。
法定代表人:閆佔峰,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瀋陽市慧友觀賞魚養殖場(以下簡稱慧友養殖場)因訴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渾南區政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行終61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張豔、審判員張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慧友養殖場申請再審稱:行政審判應當在個案中一併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解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損失。本案是由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徵收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生效判決此節認定正確。但是生效判決將申請人受到的建築物、不可移動構築物損失與可移動構築物和觀賞魚損失進行割裂是錯誤的。申請人未在強拆行為發生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是因為強拆發生後,政府同意對申請人的房屋、構築物以及觀賞魚進行補償,且一直在與張慧協商相關補償事宜,在當時雙方對於是否應當補償以及補償的範圍是沒有爭議的。一、二審的裁判觀點認為可移動構築物和觀賞魚屬於行政賠償訴訟中應當解決的事項。該認定事實上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對於評估費用的分擔不合理,評估費用應由被申請人承擔。故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對本案提審並直接改判由被申請人按照評估報告中的評估結論向申請人支付補償款人民幣15,888,458元,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和評估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本案中,慧友養殖場的訴訟請求系要求渾南區政府履行補償職責。一審法院認為渾南區政府對慧友養殖場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徵收補償範圍限於房屋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中不可移動部分,對因強制拆除行為導致可移動物品及觀賞魚造成的損失均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不是本案的審理範圍,並無不當。慧友養殖場認為應當在本案中一併審理可移動構築物和觀賞魚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評估費用的負擔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評估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依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在一審法院通過搖號委託的兩家評估機構均不予評估,且渾南區政府未提供評估鑑定機構的情況下,慧友養殖場向一審法院申請委託永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被拆除的地上物、固定設施及觀賞魚進行評估,一審法院依慧友養殖場申請委託永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屬於司法評估,二審法院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相關規定,根據判決結果來確定評估費用的負擔,並無不當。但二審法院將評估費用的負擔作為單獨判項不當,本院予以指出。慧友養殖場的再審請求及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慧友養殖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瀋陽市慧友觀賞魚養殖場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梁鳳雲
審判員 張 豔
審判員 張 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凌白羽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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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ENR)/《建築時報》2015最值得推薦的中國工程法律60位專業律師,(ENR)/《建築時報》2017最值得推薦的中國工程法律60位專業律師。 微號:li_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