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職工搶生育津貼 這個公司真「雷人」

2020-12-22 紅星新聞網

與女職工搶生育津貼 這個公司真「雷人」

2010-06-02 23:19:48   來源: 成都全搜索   編輯: 陳兆剛   跟帖條  進入跟帖

    成都全搜索(實習生 馬麗 記者 崔燃)6月2日報導  生育津貼,應用於女職工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而近日,某公司卻因為與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竟要求該女員工退還在職期間多領取的生育津貼。今天,經高新法院審理,駁回原告成都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7年10月24日張某與其所在的公司籤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2月17日張某因生育小孩故休產假至2008年6月17日。在張某休產假的過程中,該公司向其足額發放了工資。2008年4月19日,該公司又將社保局核發的張某的生育保險費6452.40元支付給了張某。其中包括生育醫療費3000元,生育津貼3452.40元。而在2008年9月25日,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後,該公司認為張某多領取了生育津貼3452.40元,故於2009年7月13日向成都市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張某退還多領取的生育津貼。由於成都市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原告該公司的仲裁申請後,5日內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故該公司於2009年12月21日向高新法院提起訴訟。

    高新法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認為,3452.40元的生育津貼是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給勞動者的。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上述生育保險費的行為系根據社保相關規定進行的代付行為。

    根據《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生育津貼應用於女職工(本案中即被告張順珍)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社保機構撥付的費用有結餘的,其結餘歸入女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而是否結餘就成為了關鍵。根據本案中查明的事實,被告張某在2008年2月17日至2008年6月17日中在原告某公司全額領取了工資11436.06元,上述金額中應首先使用社保機構撥付的3452.40元的生育津貼予以支付,剩餘不足部分原告某某公司以自有資金予以補足。因此,本案中社保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3452.06元,已使用完畢,並無結餘,也就不應當歸入女工所在單位(即本案原告某公司)的職工福利費。故高新法院駁回該公司訴訟請求。

相關新聞

已有位網友發表了看法,點擊查看 馬上發帖 | 複製網址
分享到:               

我要報料(有獎報料:20元--1000元)

  • 網絡報料臺 隨時隨地 極速報料
  • 虛假新聞舉報郵箱:jubao@chengdu.cn  虛假新聞舉報電話:028-86007301
  • 電話報料:028-82001115              郵箱報料:qssbaoliao@126.com
  • QQ報料:  

更多新聞搜索:

相關焦點

  • 女職工的生育津貼,企業可以扣留嗎?
    女職工的生育津貼,企業可以扣留嗎? 最後,人事部門給小宋提出了「停薪留保」的建議,即商場無需再給小宋發放工資、福利、補貼等,但為小宋正常繳納五險直至生育費用報銷完畢,在小宋拿到生育保險金後,再與商場解除勞動關係。對於商場提出的這個條件,小宋同意了,並提交了《停薪留保申請書》。
  • 辭退懷孕職工?佔用生育津貼?公司需賠償
    大洋網訊 因為女員工懷孕、休產假就受到了公司的「特殊對待」,這些違法、違規操作的公司也該「補補課」了!"五一"勞動節到來,廣州市南沙區法院通報了幾起用人單位「特殊對待」孕產期女員工的典型案例。法律知多D: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典型案例二:用人單位不將生育津貼高於勞動者原工資標準部分給勞動者?不行!
  • 某公司扣減女職工生育津貼,違法嗎?法官這樣說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二)女職工生育津貼的計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女職工非婚生育,有沒有生育津貼?有沒有產假?
    以為參加生育保險了,生孩子後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貼,這種想法並不準確。領取生育津貼,需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也就是說超生,不可以享受生育津貼。那麼非婚生育,能不能領取生育津貼?找法網小編將為您介紹。一、案例女職工朱小姐非婚生育一名女孩,向社保局提出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最後社保局審核時發生以朱小姐未提供計劃生育情況證明並且不能夠補全,表示不能夠幫忙辦理。原來,她向街道辦申請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時候,街道辦作出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導致朱小姐無法向社保局提供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 ...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產假、產假期間能否享受相關生育津貼...
    最近,在我接到的關於婦女就業相關的法律諮詢中,尤其女職工諮詢產假相關的問題較多,其中關於未婚先孕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相關的產假權益和生育津貼待遇的問題較為典型。那麼今天,我就與大家聊一聊這個「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產假、產假期間能否享受相關生育津貼待遇」的這個問題。
  • 關於補發女職工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待遇的通知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文件杭社險發[2018]13號關於補發女職工生育獎勵假》(杭人社發〔2018〕124號)文件精神,結合杭州市區實際,現將女職工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待遇補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補發對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生育,已享受杭州市區生育保險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待遇的女職工。
  • 麗水補發女職工30天生育獎勵津貼
    資料圖8月9日,記者從麗水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麗水市參保女職工的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補發工作已於日前啟動,現已進入發放階段。據了解,生育津貼是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給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在員工產假期間發放產假工資的補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 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可否雙得
    生育津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女職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給生育女職工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的依據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已經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費,社保基金則不支付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向生育女職工支付產假工資。
  • 未婚先育等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相關生育津貼待遇
    最近,在我接到的關於婦女就業相關的法律諮詢中,尤其女職工諮詢產假相關的問題較多,其中關於未婚先孕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相關的產假權益和生育津貼待遇的問題較為典型。那麼今天,我就與大家聊一聊這個「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產假、產假期間能否享受相關生育津貼待遇」的這個問題。
  • 《婚姻法》規定:生育期間,產假、津貼標準,女職工須知
    《婚姻法》規定:生育期間,產假、津貼標準,女職工須知!在職場上,要說女員工比男員工多了什麼權益,最明顯的就是在生育上面了,比如所有的員工都參與社保,其中就有生育保險,對女員工來說用處是最大的。在我國《女員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第7條就明確規定了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在生育時難產的,將增加15天產假;若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就應增加15天產假。這是法律規定,但實際上現在很多單位給予女員工的產假天數遠遠不止98天,有的單位產假甚至能夠長達半年之久。
  • 明年起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簡化
    ■適用範圍和條件  屬於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貼,由原一次性劃撥至用人單位帳戶,改為按月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帳戶。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撥至用人單位帳戶,並由用人單位及時發放給本人。
  • 【以案釋法】某公司扣減女職工生育津貼,違法嗎?法官這樣說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女職工生育津貼的計算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未婚先育等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相關生育津貼待遇丨...
    那麼今天,我就與大家聊一聊這個「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產假、產假期間能否享受相關生育津貼待遇」的這個問題。首先,給大家講解一下哪些情況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目前的政策規定下,違反計生政策主要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或無計劃生育證明的超生。比如:未婚先育、非婚生育、超生等。下面,先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 杭州女職工30天生育獎勵假 生育津貼開始補發啦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前天發出通知,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生育獎勵假生育待遇補發」,現在起可正式申請辦理了!  根據相關規定,杭州市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法定產假假期滿後,可以享受30天獎勵假。
  • 生育期間,產假、津貼標準,女職工須知,《婚姻法》這麼規定!
    生育期間,產假、津貼標準,女職工須知,《婚姻法》這麼規定!對於大多數女性同胞來說,了解產假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那麼,到底什麼是產假呢?它是如何定義的呢?你知道嗎?現在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是的,對於滿足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 細說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那點事
    儘管目前的主流觀點是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對於生育津貼與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存在的差額部分是否可以要求補差,各地規定不一,有的支持補差,有的不支持補差,有的未明確規定是否可以要求補差,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很混亂,本文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青島市的實際政策為根基作一簡述
  • 「以案釋法」某公司扣減女職工生育津貼,違法嗎?法官這樣說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 蘭州調整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女職工今年生育發180天津貼
    原標題:蘭州調整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女職工今年生育發180天津貼 5月12日,記者從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蘭州市生育津貼發放標準有所調整,凡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的女職工按180天發放生育津貼,男職工按30天發放護理假津貼,對已領取津貼的按以上產假天數規定進行補發。
  • 高薪女職工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前工資 單位補差
    高薪女職工生育生活津貼低於產假前工資,有何說法?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確:「2011年7月1日以後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雜誌主編周斌解釋,上海原來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 西安女職工1月1日起可領取的生育津貼到底咋發 看這裡
    《通知》明確規定參加西安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休產假時,按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且正常繳費的女職工,是待遇享受主體。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不享受此津貼,其陪護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依然由用人單位支付。《通知》規定,按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