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刑事既判力

2021-01-08 檢察日報

    歐洲大陸的刑事既判力理論源於羅馬法,指刑事既決事由所創設的穩定訴訟狀態,包括既決事項的實質確定力和程序結果的自縛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決刑事判決生效後既決事由的效力範圍及程序安定性等問題。程序安定、訴訟經濟及權利保障是其理論基礎。免訴裁決雖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刑事終局判決,但亦經過較嚴格的證明程序,具有「類」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卻制度奉行「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變更」原則,嚴格限制非正常上訴與再審程序的啟動。中國刑事訴訟長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審程序的啟動具有極大的隨機性和任意性,應注重既判力理論,以維護判決的權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既判力的遵循、程序安定價值的實現、法秩序的維護、司法權威的樹立等均須以法治中國為前提。

    (以上分別根據《環球法律評論》、《法學》、《法學研究》,文稿統籌:劉金林)

相關焦點

  • 抵銷抗辯既判力問題研究
    因此,按照以上觀點,抵銷抗辯理應不在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內,不產生對後訴的約束力。如果抵消抗辯不被賦予既判力,則乙均可以再次提起後訴,其後果是:1、實質上破壞前訴的既判力,作出新的判決;2、前訴抵消後,乙公司在後訴中勝訴,從而獲得雙重給付。
  • 論新民事訴訟法中司法確認裁定的既判力
    因此,既判力的有無在極大程度上影響司法確認制度的運行價值,有必要對此加以明確界定。  一、既判力的判斷標準和正當性根據  既判力作為前訴約束後訴的法律效果,可以分為「一事不再理」的「消極效力」和先決事項約束此後其他訴訟中法官判斷的「積極效力」兩個方面。關於既判力的判斷標準和正當性根據,理論界目前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民事訴訟制度性效力說。
  • 最高法院判例:既判力的時間範圍
    既判力的時間範圍 既判力的界限可以分別表述為時間範圍、物的範圍以及人的範圍。就時間範圍而言,通說認為,既判力的基準時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確定判決僅對基準時之前發生的事項具有既判力,對基準時之後的事項沒有既判力。
  • 關於民事訴訟既判力本質說的評介
    ,既判力制度在我國尚未確立,本文著重對民事訴訟既判力的本質作一些粗淺的研究。比如,原早稻田大學教授中村英郎先生將既判力解釋為,「既判力是指確定判決對後訴的拘束力」;大阪大學中野貞一郎教授則定義為,「既判力=實質性確定力,是指賦予確定判決之判決內容的通用力或拘束力」。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既判力的概念可界定為: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裁決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和拘束力。
  • 論既判力與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關係
    尤其在體系完整、邏輯嚴謹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理論中,關於既判力的概念、作用、本質、根據、主觀範圍、客觀範圍、時間界限(標準時)以及既判力與訴訟標的等相關問題構成了既判力理論的全貌,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的支柱理論之一。過去,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一直排斥用既判力理論來解釋判決的效力。
  • 淺析巴西集團訴訟中的既判力規則
    美國的集團訴訟既判力規則是依賴於英美法系的一系列訴訟制度而逐漸形成,而巴西的集團訴訟既判力規則是對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進行了「負責任的移植」,被西方學者稱為大陸法系集團訴訟的立法典範,為大陸法系國家建立集團訴訟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對我國也有很強的借鑑意義。  在法律傳統上,巴西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它的集團訴訟的立法運動源於巴西學者在上世紀 70 年代的大力推動。
  • 美國法中既判力規則對案外人的適用
    2006-01-06 14:20:0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永亮   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及避免重複訴訟,美國法如其他許多國家的法律一樣,確立了既判力規則
  • 刑事預決事實對於後行的民事訴訟的預決效力如何判定?
    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法院判決既判力、證明標準以及程序選擇等問題,對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本文通常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對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與探究,以饗讀者一、裁判精要刑事訴訟中預決的事實對於後行的民事訴訟具有預決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預決事實的預決力並不是沒有條件的。
  • 楊秀清:刑事判決已決事實對民事訴訟的證明效:理論與規則|《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1期
    二、刑事判決已決事實對民事訴訟預決力規則的適用障礙刑、民兩大訴訟均是法官遵循訴訟程序規則認事用法作出裁判的過程,其中事實認定無疑是決定裁判最終走向的重要環節。兩大訴訟的目的不同,導致法官認定事實的過程有其共性,也存在差異。
  • 最高法院:保障當事人再審訴權 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以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權利和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為重點,以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審審查機制為動力,繼續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民事再審審查的監督職能。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民事再審審查是人民法院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法定手段,是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
  • 一事不再理原則與我國刑事再審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接受了該原則「既決案件」的理論,發展為既判力理論,並對該原則的例外——刑事再審制度設置得較為完備。我國的刑事再審制度則排斥了該原則,且與國際公約相違背,有必要進行重構。本文試就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源及理念進行論述,並就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重構提出粗淺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 刑事和解協議未履行如何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因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後不履行協議,因被告人饒某的行為不屬於撤銷緩刑的規定條件,為了維護司法公信力和生效司法文書的既判力,法院不能撤銷被告人饒某的緩刑,對於民事部分為了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刑事和解協議具有和民事調解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刑事和解協議被害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 刑事裁判(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法院裁判意見13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註:修正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關於「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但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規定,僅賦予已確認事實以相對的預決力,並非是對生效判決既判力的規定。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生效刑事判決的判決理由對相關當事人民事責任承擔的影響。
  • 從一事不再理原則看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重塑
    美國本著徹底的當事人主義,十分強調判決的既判力,因而並沒有專門、系統的刑事再審程序。對無罪裁判,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予啟動追訴、審理程序。對有罪裁判,則並不當然生效,被告人享有廣泛的上訴權;但檢察官只能在被告人提出上訴或上訴成功後才能提出上訴。
  • 一起經濟糾紛是怎樣變成刑事詐騙的
    不料,幫助喬紅霞勝訴的幾份合同和協議書,卻將她帶上了青島中院的刑事審判庭。  青島市中院在審理澳柯瑪訴喬紅霞公司這一經濟糾紛案的過程中,以涉嫌經濟犯罪為由將案件移交到青島市公安局。  庭審中,喬紅霞是否「添加變造、偽造7份合同、協議書」理所當然成了雙方爭辯的焦點,但是對照甘肅省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與青島中院的刑事判決書,卻不難發現,甘肅兩院所依據的合同和協議書卻並不完全是青島市檢察院指控的這7份。而另一個庭上辯論的焦點是:如果喬紅霞變造、偽造合同和協議書情況屬實,是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 卞建林:對標民法典精神,將全面保障人權貫穿刑事訴訟中
    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逐漸增多,成為檢察公益訴訟的重要提起方式。不過,應當認識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仍處於制度運行之初,不少問題存有爭議,其中就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以及法律授權的職能邊界等。其實,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有觀點提出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及時增加有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規定。
  • 法學匯丨卞建林:對標民法典精神,將全面保障人權貫穿刑事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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