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觀點:婚內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個條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2020-08-30 寶泉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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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配偶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案涉款項數額遠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債權人就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借款不承擔償還責任。
  • 婚內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個條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2、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配偶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案涉款項數額遠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債權人就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借款不承擔償還責任。
  • 婚內夫妻一方借款,什麼情況下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那麼婚內夫妻一方借款,什麼情況下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呢?下面是王晶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內夫妻一方借款,原則上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是這裡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夫妻一方能有明確證據證明,此借款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個人債務,也就是說借款的時候已經說明了是個人債務,那這個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了。
  • 最高法:夫妻一方借款後通過配偶帳戶轉帳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責任承擔問題的會議紀要》(閩高法[2015]426號)第二條規定:「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債權人請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案件中,對於債務性質的認定,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 夫妻一方借款後通過配偶帳戶轉帳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責任承擔問題的會議紀要》(閩高法[2015]426號)第二條規定:「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債權人請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案件中,對於債務性質的認定,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 夫妻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字也可能承擔歸還借款義務
    2020年2月18日,李某向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要求陳某與劉某歸還借款30萬元。劉某稱借條她沒籤字,不同意承擔還款義務。首先,調解員向陳某與劉某講述戰友情來之不易。李某念在與陳某的五年戰友感情,借款30萬元給陳某與劉某,並且不計利息,不說感恩,至少沒有必要逃避債務,這樣做於情不通。其次,陳某當初需要用錢,李某二話不說出手相助,現在李某有困難,要求還款,而陳某不還,於理不通。
  • 追加未出資股東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3個標準
    四、司法實踐對出資義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3個標準(時間+意思+獲益)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時間):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期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2、共同意思表示(意思):夫妻雙方對投資公司均知曉,或一方知曉另一方存在投資公司的行為。
  •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配偶方如何能防範牽連?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將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在司法解釋中得以明確。但將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歸於夫妻一方,對於處於弱勢的不知情配偶往往保障不足。
  • 配偶單方借款,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大家關注和熱議的話題近年來不少案件中夫妻一方借款債權人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那麼在這類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究竟如何主張?法院又將如何審判?當日,方某1將借款轉帳給房屋所有人魏某,同一天,魏某與方某1、李某籤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公證。2017年7月20日,方某1向方某出具借條,承諾於2017年9月20日之前把錢歸還,若逾期歸還款項,則以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後方某一直未收到還款。
  • 婚前一方借款用於婚後購買夫妻共同房產,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借款一方以證明人身份籤字,起訴後該借款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2018年江蘇省某基層法院判決一起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未償還向法院起訴夫妻還款。這個案件中,借貸人為男方向朋友借債4萬,女方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後經法院審理該債務為男方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避免「被負債」的10個大招|轉需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雙方對外仍然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最高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帳戶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規定:「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 夫妻一方避免「被負債」的10個大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單純的離婚是無法達到將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相隔離的目的的。避免「被負債」要從婚內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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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後,李某共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400元。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於2016年8月20日、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27日,分五筆向原告支付該筆借款利息7000元。嗣後,因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沈某起訴要求李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屋 符合3個條件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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