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落馬高官異地審判三大爭議辨析
高官腐敗案異地審判怎麼看?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桑本謙
一項司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據不在於法律是否明確予以了規定,而在於這項制度是否回答了中國的現實問題。高官腐敗案件異地審判的辦案模式是能夠解決中國問題的本土良策,對它我們需要給予更多的理解、耐心和支持,去激勵這種「制度花蕾」不斷成長和成熟。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衛躍寧
高官腐敗案異地審判常態化是權宜之計,不應將其常態化、制度化。雖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限制了犯罪地群眾旁聽審判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法院受審的權利。建議結合現有規定,構建「異地法官當地審」模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趙曉耕
今天的高官腐敗案件中異地審判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在法律中必須明確規定什麼樣的案件可以異地審理,樹立具體的評判標準。借鑑古代對於高官這一特定主體的制度設計,可以參照今天特殊人員犯罪的設立標準和思路,確立制度化的異地審理的高官屬人管轄標準。
近年來,異地審判成為高官腐敗案件的常見處理模式。從2001年遼寧「慕馬案」開始,越來越多的省部級、地廳級「落馬」高官通過異地審判的方式被繩之以法。當前,最高法、最高檢也已在實踐中形成了一套異地審判的司法模式,並有進一步推廣的趨勢。對腐敗高官進行異地審理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很好地解決了高官腐敗案件的查辦難題。然而,異地審判的優勢在不斷彰顯的同時,其不足也逐漸顯露,並因此受到一些專家學者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