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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民事糾紛律師:民法典抵押財產處分規則的修改
民法典新規,民法典抵押財產處分規則有了哪些新的改動呢?這個改動是否在法律實踐中帶來影響?下文將結合相關法條分析解釋抵押財產處分規則的修改,無錫民事糾紛律師:提醒這兩點一定要注意! 2、抵押財產處分規則的修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對《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刪除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增加了承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如此修改更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促進交易便捷,同時通過完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來降低抵押權人和抵押財產受讓人可能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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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規則變化及實務應對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禁止抵押權人未經清算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之效力,但確認了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之效力,故流押條款並非完全無效。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無需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民法典物權法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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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中的抵押財產轉讓
三是就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維護而言,只要抵押權在轉讓後能夠繼續存在於被轉讓的財產之上,就會出現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而破壞一系列已經形成的新的財產秩序的情形。 有人認為,物權法一律禁止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並不妥當。抵押人雖然將財產設立抵押,用於擔保,但並未因此喪失財產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要求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必須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就意味著抵押人喪失了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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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課堂】《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一、《民法典》第405條與《物權法》第190條的變化《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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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解讀之抵押財產轉讓 抵押權效力
為保障乙的債權順利實現,甲將其位於市區的一套住宅抵押於乙,同時,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2020年10月,甲因所欠他人借款到期無力償還,遂將上述住宅出賣於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2021年1月,甲所借乙之借款到期,因甲無力償還,且乙被告知甲已將抵押房產出賣於丙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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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大修改條文: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無須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些規則是:1.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並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是在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轉讓時未通知抵押權人的,應當是何後果,不得而知。對此不能採取債權轉讓通知規則的做法,因為抵押財產的轉讓,抵押權隨之轉讓,原則上不會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不應因未通知抵押權人,就確認其轉讓無效。2.如果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3.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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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房地一體」抵押原則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築物抵押或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均遵循「房地一體」抵押原則。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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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財產的轉讓
法律規定的變化【擔保法第49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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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觀察 ▏民法典講堂之一:抵押財產轉讓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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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典」法丨沙法要聞】第二十四講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
【一起學「典」法丨沙法要聞】第二十四講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應當遵循的規則】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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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權章要點解讀丨融金尚法社
本條在「抵押財產已出租」後面增加「並轉移佔有」,是因為佔有作為一種物權公示方法能夠將租賃關係予以公示,從而使抵押權人知悉租賃關係的存在。該處的修改使得文義表述更為嚴謹。406條抵押物處分《民法典》《物權法》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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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抵押財產轉讓規則改變對抵押權人的影響
》在其第二編物權編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十七章規定了抵押權,抵押權規定相較於即將失效的《物權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做出了諸多調整,其中對於抵押財產轉讓規則改變較多,在此將對該改變對抵押權人造成的影響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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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第405條與《物權法》第190條的變化《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規則的理解所謂「抵押不破租賃」,指的是出租人將財產出租並轉移佔有後,又用該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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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 《民法典》:既有抵押又有質押的動產,誰優先受償?
每日普法| 《民法典》:既有抵押又有質押的動產,誰優先受償?同一財產,就可能存在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況。如果此財產需要拍賣、變賣進行償還,清償順序是如何確定的呢?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權的。因為抵押權是登記設立,質權是交付設立,抵押權的公示性更強,所以清償順序靠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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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典》404條動產浮動抵押規則擴張
》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該法條是原本規定在《物權法》第181條第二款,僅針對於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則。至《民法典》開始,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這一規則開始適用於全部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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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 論抵押財產轉讓對抵押權的影響
《民法典》第403、404、406條作為一組規範群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新的處理,值得關注。第一眼看去最醒目的當屬第406條。該條改弦更張,一改《擔保法》)第49條第1款第2分句和《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前段限制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立場,明言「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第406條第1款第1句)。對立法者的這一決定,首先必須予以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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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 學習民法典之52
第405條與《物權法》第190條的變化《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二、「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所謂「抵押不破租賃」,指的是出租人將財產出租並轉移佔有後,又用該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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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規則的理解所謂「抵押不破租賃」,指的是出租人將財產出租並轉移佔有後,又用該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的影響。第四,關於「抵押不破租賃」的適用範圍。關於「買賣不破租賃」或者「抵押不破租賃」是僅適用於不動產租賃,還是適用於一切租賃,一直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將其限於不動產租賃。我們認為,從立法論的角度看,該說確有一定道理。但從《民法典》相關條文的表述看,並未對適用範圍作出限制,故應當理解為該規則適用於包括動產在內的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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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405條與《物權法》第190條的變化《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規則的理解所謂「抵押不破租賃」,指的是出租人將財產出租並轉移佔有後,又用該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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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可以抵押?房屋抵押協議怎麼寫有效
第三條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為乙方主債權,第四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並且乙方有權要求提前處分抵押房產。第四條抵押房產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房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負責抵押房產的安全與完好,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