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解讀之抵押財產轉讓 抵押權效力

2020-09-12 律本律師團隊

/// // 案例// /// //

2020年1月,甲向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為保障乙的債權順利實現,甲將其位於市區的一套住宅抵押於乙,同時,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2020年10月,甲因所欠他人借款到期無力償還,遂將上述住宅出賣於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2021年1月,甲所借乙之借款到期,因甲無力償還,且乙被告知甲已將抵押房產出賣於丙的事實。乙遂將甲訴至A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甲買賣抵押房屋行為系無權處分,甲、丙籤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其對抵押財產仍享有抵押權。

------《民法典》法律條文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 案件評析 -----------------

根據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除非抵押權人乙和抵押人甲有相反的約定,否則,抵押人甲有權轉讓抵押財產。所以,本案中甲將抵押房屋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無論基於合同,或是已經發生效力的過戶登記,丙都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關於乙的抵押權效力問題,《民法典》406條第一款規定,該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不受影響,這就明確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即乙對丙所有的房屋繼續享有抵押權。對於抵押權人乙的權益保障的問題,《民法典》406條第二款還作出了其他規定,即抵押人甲的轉讓行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乙,讓乙知道房屋轉讓的具體情況。該款還規定,如果抵押權人乙可以證明甲的轉讓行為可能損害抵押權,乙即擁有選擇權,請求甲以轉讓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甲不願意提前清償債務的,可以向有關機關進行提存。

相關焦點

  • 抵押物的轉讓不影響抵押權效力
    (特殊動產)《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追及效力)約定不得轉讓,轉讓依然不受影響,僅有當事人之間合同效力。
  • 我國民法典中的抵押財產轉讓
    故此,不能認為抵押權設立意味著就完全禁止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民法典接受了上述觀點,改變了物權法第191條的規定,民法典第406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民法典承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民法典第406條第1款規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 《民法典·物權編》亮點解讀: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民法典》第406條第一款,明確了兩點:一是允許抵押財產自由轉讓;二是抵押權「不受影響」。這樣我國《民法典》就完整地確立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據此,不管抵押財產輾轉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均可追及於該物實現抵押權。1988年的《民通意見》規定非經債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行為無效,抵押物流轉受限。
  • 《民法典》關於抵押人轉讓抵押物之重大修改,削弱了抵押權人權利
    ,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之規定了。(2)法律規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解讀:老王把該套房子轉讓給李四後,張大叔仍然對該套房子享有抵押權。但是,這中間可能又涉及一個問題,假設李四買了這套房子後,該套房子就是李四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
  • 民法典重大修改條文: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無須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民法典》解讀十四: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無追及效力】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王琦 | 論抵押財產轉讓對抵押權的影響
    儘管早期立法對抵押財產轉讓的限制性態度並非不可理解,其考量是擔心抵押財產所有權變動會導致抵押權人利益受損,但是轉讓抵押財產並不必然影響抵押權人利益,而且即便確會影響抵押權人利益,從利益權衡的角度來說,抵押權人的利益也並非始終能壓倒抵押財產受讓人的利益。因此無論如何,為了抵押權人利益一概禁止抵押財產轉讓並非一種合理作法。
  • 抵押質押財產的轉讓
    《民法典》對此有一些調整;2.基於本文目的,實際上本文的核心在於「抵押、質押財產的轉讓是否必須抵押權人、質權人同意」這一點上;3.本文中的「轉讓」包括「買賣」及財產權利的轉讓。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物權編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 《民法典》實施後,抵押財產的轉讓是否真的無需抵押權人同意?
    1995年開始實施的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即,已經登記抵押權的抵押物在轉讓時必須通知抵押權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 淺析抵押財產轉讓規則改變對抵押權人的影響
    》在其第二編物權編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十七章規定了抵押權,抵押權規定相較於即將失效的《物權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做出了諸多調整,其中對於抵押財產轉讓規則改變較多,在此將對該改變對抵押權人造成的影響進行簡要分析。
  • 民法典:擴展浮動抵押效力 適用所有動產抵押
    ●●導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被稱為「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指的是在浮動抵押情形中,買受人以合理價款於正常經營活動中取得抵押物時,免受抵押權效力追及。「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在物權法中本來僅適用於動產擔保中的浮動抵押,而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將該規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將原本僅限於浮動抵押的效力擴展到了所有的動產抵押。●●案例王某有一個經營汽車租賃業務的公司,其間把經營的甲車抵押給李某。
  • 五道觀察 ▏民法典講堂之一:抵押財產轉讓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擔保法制度解讀條文解讀1-2條及《民法典》之406條》
    四、每天一典之《民法典》之406條:抵押物之轉讓  《民法典》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 《民法典》抵押權章要點解讀丨融金尚法社
    為了便於大家更好地學習《民法典》,也為了更好地宣傳《民法典》,我院金融庭「融金尚法社」及時組織學習,對《民法典》中與金融商事審判密切相關的部分進行要點解讀。僅為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今天推出的是《民法典》物權編抵押權章要點整理。
  • 民法典:抵押房屋可轉讓,無需抵押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能否任意轉讓抵押物?
    上述的典型案例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明確在抵押權人不同意,即使「未回復」的情形下,抵押人也不能擅自轉讓抵押財產。不動產登記部門依照《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在抵押權人未解壓的情況下,也不會辦理抵押財產的過戶手續。
  • 《民法典》讓抵押權人弱小無助又可憐?
    民法典》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與之前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抵押權的效力及對抵押物處分的影響,主要見於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 《民法典》抵押規則變化及實務應對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禁止抵押權人未經清算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之效力,但確認了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之效力,故流押條款並非完全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規定抵押權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不代表抵押權人只要約定了流押條款即設立抵押權,此處的「依法」應理解為,抵押權的設立需依據《民法典》第十七章關於抵押權的相關規定進行,若在動產上約定流押條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在不動產上約定流押條款,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若未登記,抵押權人仍無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 【青年幹警說法典第29期】錢榮:《民法典》中抵押物轉讓規則的新變化
    2000年《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作了進一步解釋,規定「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該條款徹底解開了形式的枷鎖,不再對抵押物轉讓予以限制。無論是否通知抵押權人,已登記的抵押權始終存在於被轉讓的財產之上,即明確認可了已登記的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 無錫民事糾紛律師:民法典抵押財產處分規則的修改
    2、抵押財產處分規則的修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對《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刪除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增加了承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如此修改更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促進交易便捷,同時通過完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來降低抵押權人和抵押財產受讓人可能承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