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房屋可轉讓,無需抵押權人同意

2020-10-18 劉衝偉律師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與以往《物權法》的規定不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轉讓抵押財產時,抵押人負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而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現實中,大多購房者都會將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購房者為抵押人,銀行為抵押權人。以往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購房者)未經抵押權人(銀行)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而《民法典》實施後,購房者無需經抵押銀行同意便可轉讓房屋,僅通知抵押銀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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