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想著自己有過抗擊SARS的經歷,覺得自己到武漢比較合適,就向領導提交了請戰書。但沒想到我會獲得那麼多榮譽,更沒想到會因此減刑。」說出這番話的趙某,是一名社區矯正對象。
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爆發後,她主動請纓奔赴武漢,獲得諸多榮譽。近日,經檢察機關建議趙某(化名)被依法減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縮短兩年。
2019年,阜陽市某醫院的趙某因犯貪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隨後,她在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趙某主動請纓,遞交了請戰書,並向司法所申請赴武漢抗疫。
很快,趙某帶隊參加援鄂醫療隊奔赴戰疫一線,先後轉戰武漢市漢陽醫院、蔡甸區大集方艙醫院40餘天,為「武漢保衛戰」的勝利作出了積極貢獻。
隨後,趙某被武漢蔡甸區大集方艙醫院評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先進個人」,湖北省委省政府為其頒發新時代「最美逆行者」榮譽證書。
今年3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在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中發現趙某的情況,立即調查了解趙某的日常監管表現。在趙某返阜解除醫學隔離之後,阜陽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及時與當事人及其工作單位聯繫,對其援鄂經歷進行調查,核實了上述事實。
根據刑法,阜陽市檢察院認為趙某抗疫行為可以認定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為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阜陽市檢察院及時向阜陽市司法局送達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向市中院提出減刑建議。阜陽市司法局採納了檢察建議,向阜陽市中院提請對趙某減刑。根據相關規定,市檢察院向市中院發出提請減刑(假釋)檢察意見書。
近日,阜陽市中院開庭審理趙某減刑案,市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並發表檢察意見。最終,阜陽市中院依法採納檢察機關意見,為趙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考驗期縮短為三年。
「社區矯正的人均執行成本為監獄執行的1/10,社區矯正對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對罪行較輕者將其納入社區矯正範疇,有利於他們儘快融入社會。」阜陽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負責人介紹,該案中,檢察機關主動作為,依法對趙某提請減刑,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涉罪人員主動回歸社會、回報社會,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