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假」指的是員工不按照公司的請假制度,未履行規定程序請假。幾乎所有公司都有明確的請假制度,但都會存在請霸王假的情況存在。
企業的制度本就是為了約束職工行為,經過公示的制度應該嚴格執行,但實際用工過程中完全按照制度執行是很難辦到的。
電話請假、微信請假、找人傳話請假都是非正常流程的霸王假,但員工有突發情況或身體不適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能夠不批准嗎?還是按照制度處罰?
如果不處罰,就會有更多霸王假的情況發生,如果將連續霸王假當做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解除?會有違法解除的風險嗎?
劉飛2012年5月進入某公司,雙方籤訂5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期限,工作崗位、薪資待遇等,此外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三次不正當行為、情節嚴重的不正當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入職後,公司人事為劉飛進行了公司制度的培訓,制度中規定請假的流程,未按流程辦理手續視為一次不正當行為。
2014年4月10日早晨,劉飛打電話向公司請假,說自己頭疼胸悶,請一天假看病休養。
次日,劉飛拿著病歷單到公司補寫病假條,之後劉飛多次以身體不適、複查等為由未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要求其到公司辦理手續和說明情況,也以身體不適拒絕。
公司以劉飛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向劉飛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劉飛收到通知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裁決駁回其全部訴請,劉飛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請。
法院認為劉飛與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並且經過了公司制度的培訓,就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請假手續。雖提交了頸椎病、頭痛代診、胸悶待診等病情證明,亦沒有按照公司規定到指定的醫院檢查,也屬於公司規定的不正當行為。故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算作曠工,實際上是存在很大的賠償風險的,很可能會判定為違法解除。
但上述案例中將非正常程序請假算作是不正當行為,累計多次視為嚴重違反制度行為,則合理合法,不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