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溫州一位73歲的老人連續兩次把女兒告上法院,希望女兒能常來看看他。
5月18日,溫州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老人的女兒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每個月探望王某不少於一次。
30年裡,父女一直不來往
父親和親生女兒之間有什麼矛盾要鬧上公堂?講起來,也是一聲嘆息。
1985年4月,王大伯和妻子陳女士因感情不和,到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打起離婚官司。
經法院調解,兩人的女兒由陳女士撫養,王大伯每月支付一些撫養費。
夫妻緣盡,女兒一直跟隨母親生活。離婚後,王大伯一直沒探望過女兒。
時光荏苒,王大伯和前妻陳女士離婚時,女兒才11歲。
30年一晃過去,這期間,王大伯再婚,組建了新家庭,生了一個兒子,不過後來又離婚了。
與前妻生的女兒,現已人到中年,成家立業,日子過得很平靜,一直不跟父親來往。
告了一次效果不佳
又告了第二次
去年12月12日,王大伯的女兒忽然收到一紙訴狀。告她的,竟是自己多年沒見的父親。
都說七十從心所欲,不逾矩,可今年已73歲的王某說,現在自己一個人生活,根本沒辦法自己照顧自己,日子並非「從心所欲」。
他也曾多次聯繫過女兒,要求她過來看看自己,但都被女兒拒絕了。無奈之下,老人一咬牙,一紙訴狀把女兒告到法院。
經法官耐心調和,女兒也去看望了王大伯。今年1月14日,王大伯撤訴。
撤訴後,王大伯覺得女兒來看望自己的次數還是太少,他希望女兒每周到他家看望他一次。今年3月27日,他又到法院起訴女兒,要求她「常回家看看」。
同年5月4日,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女兒道出了自己的難處:父母離婚30多年來,父親從沒看望過自己,也沒支付過撫養費,現在母親年紀大了,還有公婆、子女要照顧,一大家子要操持,自己心有餘而力不足。父親告她期間,她去探望過,只是出於現狀,她只能每個月看望父親一次。
一個月只看一次怎麼夠?王大伯認為,女兒應該每個星期都來看自己一次。雙方無法協商成功。
法院酌情確定:
每月看望不少於一次
法院認為,養老育幼是傳統美德,是法律確定的責任和義務,當事人必須依法履行。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人。
雖然,王大伯與前妻生的女兒在父母離婚後一直隨母親生活,作為父親,王大伯也一直沒探望過女兒,但作為子女,理應看望或問候父親。
王大伯要求女兒看望自己的請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王大伯女兒的現實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她每月看望王大伯不少於一次為宜。
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5月18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王大伯的女兒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每個月探望王某不少於一次,官司訴訟費由王大伯的女兒承擔。 □通訊員 鹿 軒 記者 王晨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