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好判難執行 探望父母多少次算多?

2020-12-16 環球網

插圖王金輝

「常回家看看」 好判難執行

探望父母 多少次算多?

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因「常回家看看」被寫入法律,老年人據此維權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多。有法院調研結果顯示,此前贍養類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物質層面,比如贍養費、醫療費的分擔。但隨著我國社會逐步步入老齡化,特別是「空巢老人」現象的出現,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顯。

首案

老人訴求女兒常回家看看

法院判決每月看望一次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父母起訴子女單純要求負擔贍養費的案件數量在減少,精神訴求所佔比重在不斷提高。贍養糾紛也不再局限於「家務事」範疇,更多的老人選擇走向法庭,向子女提出精神贍養的要求。

在北京市範圍內,法院最早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判決「常回家看看」類案件是在2013年年底。當時堅持要為自己的贍養問題討個說法的,是已經81歲高齡的尹大爺。

尹大爺育有四子兩女,但在老伴去世,自己年事已高的情況下,兩個女兒卻很少來家中看望,即使前來,也只是象徵性地「轉兩圈就走」。因認為兩個女兒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尹大爺起訴至法院,不僅要求法院判決兩女兒支付他19年來的贍養費以及將來的養老費,還提出了「精神贍養」的要求,即兩人要每星期前來看望自己一次。

兩個女兒都表示,自己一直在支付老人的贍養費,但「常回家看看」確實難實現,因為兩人都有各自的家庭需要照料,需要替兒女照顧孫輩,經常去老人家中探望確實無法保證。

經審理,昌平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故判決兩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老人養老費、醫藥費、生活費等上千元,並且兩名被告要每月看望尹大爺一次。

現實

判決容易下執行不好辦

「常回家看看」難有完滿結局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決,現在已經並不鮮見。但法院的判決文書並不代表案件的實際終結,判決得到很好的執行,一起訴訟才真正能夠得到解決。

但這類「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難有完滿的結局。

朝陽法院曾判決過一起這樣的案件。87歲的胡老漢的兩子一女被法院判決支付贍養費,並至少每月探望胡老漢一次。但判決生效後,雖然大兒子和女兒都履行了自己的探視義務,但二兒子始終沒有履行判決,並斷然拒絕了探視老人的可能性,「既然父子已經對簿公堂,每個月的探視也不現實了。」

雖然胡老漢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案件的結果卻沒有再見諸報端。

「事情走到法院,矛盾也就激化了,子女也會覺得和老人沒有親情了。」對於贍養糾紛,懷柔法院民一庭姜麗娜法官表示,作為裁判者所做的判決只能約束行為的最低限,但無法約束道德層面的問題。依據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決並不難,但要想將探望的判決執行下去,是很難實現的。

在判決時,法院會考慮父母和子女的雙方實際情況判決探望的頻率。但對於探望的質量,是無法精確量化的。「即使案子到了強制執行階段,法官帶著兒女去看老人了,但這還有什麼意義呢?子女不是自願的,就無法保證探望質量。」

在執行工作中,豐臺法院執行二庭李長海法官處理過不少贍養糾紛。在與當事人交流的過程中,李法官發現,許多老人索要贍養費只是一種手段,「就是通過要贍養費這種形式,讓子女多來看看自己。」

但真正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老人,大多是為索要贍養費、醫療費,而強制要求子女前來探望的,目前北京被媒體披露的僅有胡老漢一人。

困難

「強制探望雖然可以用

但效果並不好」

如果僅僅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法院可以通過一系列成文的強制措施來執行案款,但由於行為類案件的執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或者確實有各種困難情況存在,法官難以對其實行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雖然可以用,但效果並不好,有些當事人會說,你拘我吧,你拘我我也不履行。」豐臺法院執行一庭負責人左紅衛表示,特別是在當事人各方積怨已久的案件中,這種情況出現頻率並不低。而諸如贍養費糾紛這種「家務事」,打上法庭,意味著之前所有的協商手段都已經失效,一些當事人會憋著一口氣拒不履行,導致執行困難。

而即使當事人願意配合,如果遇到子女與老人不在同一省市生活等情況,也會導致探望的困難。李長海法官表示,雖然現在通話、視頻等網絡服務十分發達,但畢竟無法替代親人之間面對面的交流,一些老年人對於這種探望手段也並不認可,目前還沒有一個更好的替代方式。

疑惑

探望次數沒有明確標準

探望質量更是無法量化

有的要求子女必須探望的判決也得到了履行。合肥市曾經有老人獲得法院判決,五個子女答應前來探望,但子女來到老人家門口,卻連屋門都不願進,草草「看」了一眼便了事。這種形式上的探望,並不能讓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孝心和親情。

對此,姜麗娜法官表示,目前針對子女探望老人的問題,法律確實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判決中,法官通常會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子女的探視次數。「比如老人身體健康,社交圈比較廣,子女工作又忙,就可以酌情減少子女每月的探望次數,而如果老人臥床需要照顧,探望次數就必然要增加。」

而對於探望的質量,則更是無法量化。有法律人士認為,法律條文中的「看望」應做廣義解釋,其內涵不光應當包含和老人見面,還應當包含與老人聊天、關心老人生活近況,甚至是給父母餵飯、洗衣服等看似平常的小事。總之,凡是能使父母得到關懷的行為,都應當屬於「看望」範疇,而這是無法通過法律條文或判決文書來規範的。

對這個問題,很多人也認為,「探望」這個概念是不能被標準化的,時長不能用冰冷的數字來劃分:十分鐘?一小時?半天?一天?呆多久才算是合格或盡責呢?沒有辦法精確計算,全憑個人品格以及雙方感情程度定奪。

法條連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觀察

「代看老人」零成交 服務難替親情

子女有苦衷,老人有需求,於是一些商家抓住了商機,開展了代為探望老人的「跑腿」服務。

某電商平臺的一名趙姓店主表示,自己是因為沒時間探望自己的父親,才想到開展這項業務的。他今年34歲,經營著一家網上禮品店。「我的父親也在老家,我想經常回去看他老人家,但工作不允許。」但從2013年這項業務上線至今,成交量仍然是零。不僅是趙店主,目前10家推出「代子女看望老人」服務的網店,均沒有「開張」。

「代看老人」這項服務的推出,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討論。網友「@阿連1991」表示,他不會選擇這種方式去關心父母:「老人想得到更多的是和子女的情感交流,所謂淘寶店代看老人服務,滿足不了老年人真正的情感需要。」

但我們也能看到,在一些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中,有些老人在講述自己受騙過程時,專門提到了自己是因為推銷人員「比兒女還親」的噓寒問暖才「慷慨解囊」。

老人們真切感受到的孤獨,正是賣家們開展業務的空間。在可以搜索到的網店中,賣家表示可以陪老人聊天、幫老人修理電器、購買生活用品等,甚至有醫學生提供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陪老人看病」的服務。

網友「@電臺簡寧」表示,在現實情況制約時,偶爾用這樣的服務來表達對老人的思念未嘗不可,但千萬不能讓這種服務代替了自己的孝心。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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