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案宣判思考:辦案依據證據,不是文學創作

2020-12-14 世間趣活

9月21日上午,李心草墜江死亡案在雲南昆明依法公開宣判,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經濟損失人民幣63257元。

至此,備受關注的雲南女大學生溺水身亡案終於告一段落,至少在法律意義上是這樣。

拋去各種主觀猜測,法院認定的該案件的基本事實就是李心草情緒失控後落水,這是很多人一直不願意接受的基本事實。

明白了這個,就可以理解如果沒有網絡曝光,該案為什麼一開始警方沒有立即刑事立案。並不是涉案人員背景深厚、隻手遮天,也不是當地警方包庇犯罪。

當然,當地警方的處置並不是毫無問題。昆明市紀檢監察機關對盤龍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揮中心、刑偵大隊、鼓樓派出所等部門在案件前期處置、執法辦案工作中存在履職不到位、執法行為不規範等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倒查,依照黨紀黨規和相關規定對16名民警分別作出了免職、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誡勉等問責處理。

為什麼不構成猥褻?當時警方刑事立案時羅秉乾有這個罪名,為什麼起訴的時候這個罪名不見蹤跡?很簡單,因為證據。

刑事罪名的認定需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一致,羅秉乾只有俯在李心草身上、扇耳光等舉動,並沒有性方面的接觸,而強制猥褻罪是為了滿足性需求,即便存在侮辱性舉動,但惡劣程度構不成犯罪。

在本案偵查期間,昆明市公安局邀請多名全國刑偵、技術專家到昆指導,縝密開展現場勘驗、走訪調查、屍體檢驗、電子數據勘驗及審訊等工作。檢察機關同步對案件偵查開展法律監督。受到外界不當幹擾的可能性並不大,畢竟本案已經引起全國關注。

至於李心草室友設套強迫之類的說法,更沒有證據支撐。

很多人依舊不相信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更不能認同這個判決結果,其中,很難說先入為主不佔主要因素。

他們在內心深處堅信該案另有隱情,不靠證據靠猜測,這本身是一種唯心主義,也是我們並不應當推崇的、並不能代表客觀公正的「微博審判。

監控錄像中出現的羅秉乾俯在李心草身上,並且有扇耳光等明顯不當舉動,這是讓人浮想翩翩的主要原因。

那麼,扇耳光能不能醒酒?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斷,羅秉乾和另外兩個人的說法並沒有明顯有違常理的地方。

注意本案發生的地點,在餐飲店這樣的公眾場所,發生當眾猥褻這樣的可能性,與扇耳光醒酒的可能性,哪個更大?

犯罪事實需要證據證明,不能用想像填補罪名與行為之間的差距,更不能無限遐想。

有人會問為什麼不追究李心草室友的責任?因為李心草同飲室友沒有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羅秉乾只是沒有盡到照看義務,沒有打耳光等不當行為,他需要承擔的只是民事賠償責任。

但,李心草的室友和羅秉乾將生活在愧疚之中,如果沒有此次聚餐,李心草將會順利完成學業、成家,她本該擁有美好的未來,可惜,這一切隨著那天晚上的事戛然而止,給她的媽媽留下了無盡的悲傷。

羅秉乾並不無辜,他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怎樣避免這樣的悲劇發生?在聚會飲酒過程中應做到飲酒有度,另外,同飲人相互之間應當進行勸阻、提醒、照顧,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

逝者已逝,我們能做的是從本案中汲取教訓,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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