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準則的角度:聖經的特質:
141,幾乎在每個國家﹐法庭審理案件的過程通常都會涉及一些書寫的文件﹐就是證人提出各種各樣的字據,用來作為證據,諸如收據、信件、契約、招供和書寫的聲明等等的書寫文件。不過每個人也都知道﹐光是單單把這些文件提出來,交給法庭還不足夠。要讓這些文件能被有效的使用﹐律師們、法官們、和陪審員們必須要知道這些文件的一些特定特質或者這些文件的主要特徵。他們通常得花不少時間去了解和證明這個特殊的文件究竟是誰寫的﹐誰是收件人﹐何時寫的﹐為什麼原因而寫, 寫了那些事情等等。知道這些因素是相當要緊的﹐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使用那些文件。
142,就基督教倫理學而言﹐我們也有類似的考量。不管面對那種倫理問題﹐至少有個文件是我們會需要用來考量的﹐那就是聖經。不過在作倫理抉擇上﹐聖經對我們的影響﹐則是因人而異。有的基督徒幾乎完全依賴聖經﹐他們認為回應各種道德問題﹐聖經是無誤且具有權柄的法典。另外一些人看重聖經的勸誡﹐但對於它所記載的並不是全盤接受﹔還有一些人根本不在乎聖經﹐認為其中記載﹐與現今的時代毫無關聯。人們對聖經在倫理學上的用處﹐雖有不同的觀點﹐其中卻有個共同點﹕他們都是衡量了聖經的特質才產生那些觀點。
143,這是我們基督教倫理學系列「依據聖經作抉擇"的第三課。
這一課的題目是「聖經的特質"。在前幾課裡﹐我們已經提過﹐神的特性是我們至終的標準﹐而祂的話語就是這啟示性準則的憑據﹐因為它清晰無誤的告訴我們神的性情。在這一課裡﹐我們要注重聖經的一些特質﹐好讓我們能夠更加明了聖經是如何將神的特性啟示給我們。在前幾課裡﹐我們說過倫理抉擇往往涉及一個人如何將神的話語應用在某個情況裡。這個觀點就使得我們能夠認識到,在作任何倫理決定時﹐我們總是必須要考慮到來自這三個方面的基本要素﹕神話語的標準﹐情況的特殊性﹐和作抉擇的人。我們稱這三個考量的角度為﹕倫理學裡的規範準則﹐情況處境﹐和存在動機。
144 ,在這一課裡﹐我們要再從規範準則的角度﹐找出作倫理抉擇的合宜標準。
我們要把聖經特質的討論﹐分為兩個部份﹕首先﹐我們對於聖經這些特質的探討﹐主要是依據它的作者是神﹐也就是探討它所具有的權柄和能力。第二﹐我們要來探索聖經所具有的相關特質﹐主要因為聖經是寫給人類讀者的﹐這就涉及到聖經的清晰性、聖經的必要性和聖經的充分性。讓我們先來看聖經是神的著述這一點。
145 ,我們講到聖經是神聖的著述﹐乃是著重於聖經是「神的話語"這個事實﹐是神對祂的百姓說的話。因此在探究聖經是出於神的啟示這個特質時﹐我們是論到兩件事﹕聖經的權能和聖經的權柄。多數的福音派基督徒當然都認定聖經乃是神對歷世歷代的人所宣講的﹐具有其權柄能力的話語﹔不過我們多半不會想到聖經的這個特質會和這麼多的論點有關。如果我。
們對這些觀點有更深入的認識﹐那麼就更能有效的將聖經應用於倫理情況裡。因此讓我們先來看聖經的權能這一點。
146 ,身為基督徒﹐在觸及倫理問題時﹐我們不單只是要知道那些事情是良好而美善﹐那些則是錯誤邪惡的﹐我們也在意要怎麼用在道德上讓人欽佩嘉許的方式﹐將這些知識應用、表顯出來。在行動,思考,和感受的過程中﹐我們能從那裡得到力量﹐來實施出正確和良善的抉擇呢﹖在這方面,我們就要大大地藉助聖經的能力。聖經是神活潑有功效的話語﹐它不只告訴我們應該怎麼作﹐它也給了我們力量和能力去相信﹐而且能夠活出討神喜悅﹐蒙神祝福的生活方式。就此觀點﹐我們先來看神話語的權能是以那些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的例證﹐然後我們再來看這個能力對倫理抉擇的影響。
147,如同前幾課我們所談論過的﹐神用許多的方式對人說話。聖經也明白指出﹐即使不是以經文字句的方式﹐神的話語還是大有能力。在探究這一點時﹐我們首先要看神話語在創造過程中顯出的能力﹔接著我們要看祂預言的能力﹐然後是福音傳揚的能力﹐最後是探索神成文的話語﹐也就是聖經所具有的大能。讓我們先來查看神話語對受造物的權能。
148 ,當我們思考神話語的權能時﹐首先想到的就是神的話語在創造中所顯出的能力。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創世記第一章所記載的﹐神創造天地萬物的過程﹐講到世界是因神的話語而存在的。整章從頭到尾顯明神唯一所作的就是說話﹐透過祂的話語﹐祂創造、命定、使受造物充滿整個宇宙。如同詩篇33章第6和第9節所說的﹕「諸天藉耶和華的命而造;萬象藉他口中的氣而成。」「因為他說有,就有,命立,就立。」
神的宣告在創造過程中顯出極大的權能﹐萬事萬物乃是因著祂的話語而存在的。這並不是說話語本身就具有神掌管的能力﹐乃是說神以話語的宣告為管道﹐傳遞出祂的能力。神使用話語為媒介﹐達到祂行事的目的﹐就像我們人使用錘子來釘東西一樣。
149,其次﹐聖經也清楚表明﹐神透過受感先知們的口﹐所說出的話語也同樣帶著能力。以賽亞書55章10到11節肯定這一點。在那裡﹐先知如此寫道﹕
「雨雪從天而降,並不返回,卻滋潤地土,使地上發芽結實……我口所出的話也必如此,決不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他去成就(或作所命定)的事上必然亨通。"
雖然這段話指的是從以賽亞口中講出的神的話語﹐但其上下文則明白顯示出神是論到先知以賽亞所傳講的。猶大國的百姓不是直接從神那裡﹐而是透過以賽亞的口聽到主的話語。即使如此﹐這信息在以賽亞傳講並記錄時﹐仍然帶著能力﹐它具有神的大能﹐能夠成就神要達成的目的。
150,接下來我們要看神話語的大能﹐透過非默示的傳講神的話或福音而顯明出來。新約講到透過傳講福音﹐顯明神的作為時﹐常肯定這個觀點﹐即使傳講的人未必是全然沒有錯誤。
例如羅馬書第一章15到16節﹐保羅就明白的講到福音是帶著神的大能﹕「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
保羅認為的福音﹐不只是關乎耶穌所行的一套真理﹐也不是借著福音的敘述﹐描繪出神的大能﹐福音也不是關乎有大能的這位神﹐或是神以祂的能力所行的一些事情。保羅的重點乃是﹕傳講福音這個行動就具有能力﹐因為神借著這樣的傳講﹐使人相信。
待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