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1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撐。
會議提出了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序,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等具體措施。
11月27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近年來「失信黑名單」「限高令」等失信懲戒措施被越來越多地適用,在有效約束、懲戒失信行為的同時,也存在著個別領域信用懲戒「用力過猛」,打擊面過大,以及信用修復較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完善失信約束制度的具體措施,對於我國進一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固根本、利長遠、穩預期的制度創新功能。
▲劉俊海
將信用信息公開及共享要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
會議提出,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序。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並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同時,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
對此,劉俊海表示,上述規定體現了行政機關在認定失信行為時,應當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政府理念,嚴格按照主體法定、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原則依法行政。
劉俊海舉例:「比如說如果闖個紅綠燈,就直接把人家納入失信黑名單,這個做法就有些過了。」
他補充道,信用信息公開及共享要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堅持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則。「不管信用信息是否公開或共享,以及共享和公開共享的範圍都要於法有據,且符合必要合理原則。」
▲中國政府網截圖
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
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會議還提出,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同時,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對此,劉俊海表示,現在個別地方和領域存在著失信主體擴大化,用力過猛的情況,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勢在必行。
「失信制裁的後果應該與失信行為的性質成正比。社會主義法治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公平。比如說感冒的病人在路上實在憋不住、吐口痰就被失信懲戒,若因此而剝奪人家當公務員的機會,這樣就明顯不符公平原則。」
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
不讓被制裁失信人「一賴到底」
此外,會議提出,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劉俊海表示,要堅決預防「破罐破摔」的現象,「如果被制裁失信主體看不到希望,有可能會更不珍惜自己的信用狀況,從而『一賴到底』」。因此,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有利於鼓勵失信主體改惡向善,擇善而從。
國常會還提出,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洩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為。
劉俊海指出,近年來,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現象頻發,有的不僅違法,還構成犯罪。因此國常會提出的上述措施,對破壞隱私保護制度、威脅信息安全的行為敲響了警鐘,明確了責任,非常及時而必要。
促進徵信業發展提質
專家:建議制定《信用基本法》
此外,會議確定了促進徵信業發展提質的措施,要求推進金融、政務、公用事業等相關徵信信息跨領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關數據開放和有序利用。積極穩妥推進個人徵信機構準入,加大徵信業開放力度。完善徵信配套法規制度,強化問責機制,對徵信評級弄虛作假等行為要依法嚴懲。
「誠信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但關鍵在於徵信業要實現轉型升級,要在法治透明理性的軌道上可持續健康發展。」劉俊海認為,上述措施對於促進徵信業發展,提升社會誠信體系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時,劉俊海指出,我國尚缺乏系統性的信用法律體系。現有相關規範本身普遍存在著倡導性較強、操作性偏弱、立法階位有限以及文件之間相衝突的問題。
他建議立法機關儘快制定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信用基本法》,全面規定信用責任的類型、構成要件、司法審查、信用修復,明確信用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之間和而不同的互動關係。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北京報導
編輯 陳怡西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