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些老師體罰小學生的問題時不時被媒體披露出來,引起社會關注。
近日,某地就發生一起小學五年級學生非正常死亡案件,該學生死亡前曾遭受任課老師的體罰,目前此案正在調查之中。
前些年某地小學二年級12名學生因未完成作業,被班主任勒令脫光褲子在教室裡走一圈,其中有7名男生和5名女生。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法律明令加以禁止。
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確規定
教職人員要尊重學生或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或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所以,老師體罰學生的行為直接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在性質上屬於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將根據老師體罰學生行為的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情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違法責任。老師體罰學生,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將受到行政處分或解聘處理。
如果老師毆打學生或者故意傷害學生身體,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將被處以拘留和500元以下罰款。
二是民事違法責任。老師體罰學生對學生造成人身損害和進行人格侮辱,違反了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將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三是刑事違法責任。老師體罰學生,對學生造成人身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程度,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