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在我國合法嗎?回顧中國安樂死第一案

2021-01-10 法學生隨堂筆記

01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分為積極(主動地)安樂死和消極(被動的)安樂死。

積極安樂死指主動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消極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02案件回顧

1986年6月,王明成59歲的母親夏素文因肝硬變腹水昏迷,經醫院多方搶救仍不見好轉,院方表示已無回天之力。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現痛苦煩躁,喊叫想死。6月28日,夏素文昏迷不醒。在王明成再三要求並表示願意籤字承擔責任後,主治醫生蒲連升給夏素文開了100毫克複方冬眠靈,並在處方上註明是家屬要求,並由護士注射。當日下午1時至3時,王明成見其母未死,便兩次去找值班李醫生,李醫生又給夏素文開了100毫克複方冬眠靈,由值班護士趙某注射,後夏素文死亡。夏素文死後,漢中市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兒子、醫生以故意殺人罪被捕,法院最終宣告無罪案件審判後,安樂死第一次進入國人視野,該案件也被成為「中國安樂死第一案」。

醫生蒲連升

03中國安樂死合法嗎?

答案是否定的。

在當今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安樂死問題,如果對病人進行安樂死,有可能以故意殺人罪或協助殺人罪被公訴方起訴。

那麼為什麼王明成和醫生被無罪釋放了呢?判決書中有這樣兩條理由:

1.夏素文的主要死因為肝性腦病,冬眠靈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進了死亡,被告的行為並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2.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三條(原刑法第十條)部分規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被告的行為雖然侵害了夏素文的生命權,但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小,因此不構成犯罪。

總的來說,王明成和醫生無罪釋放的理由有兩點:

一是安樂死並非其母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是根據刑法規定,對社會危害小的行為雖違法但不構成犯罪,不適用刑罰。

也就是說,該案的無罪釋放具有一定的偶發性。在當今實施安樂死,除非同時滿足了安樂死並非直接死因和社會危害極小兩點,否則極有可能犯罪獲刑。

04為何安樂死在我國不合法?

事實上,時至今日在法律層面承認安樂死的國家還是比較少數的。

只有荷蘭、比利時、瑞士、盧森堡和美國的部分州等立法承認積極(主動的)安樂死,歐洲小部分國家承認消極(被動的)安樂死。

而這些通過了安樂死立法的國家也對安樂死有嚴格的限制,比如部分國家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安樂死要經過多方同意並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批程序等等。

可以看出,大部分國家對於安樂死還是持有相當謹慎的態度的。

事實上,在安樂死第一案發生以後,部分人大代表提議將安樂死列入法律之中,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對安樂死總體持反對態度,在我看來原因有以下幾點:

1. 生命是人類最寶貴的東西,生命權是自然人至高且不可侵犯的權利,沒有人有權侵害其他人的生命;2. 一定程度上,我國的傳統倫理道德、法律制度和醫療環境不適宜安樂死的推進;3. 參照國外安樂死相關法律,其程序和認證過程極其複雜,且大部分情況下我們無法得知患者的真正意願。如果貿然通過安樂死立法,有可能出現一些被「安樂死」的狀況,不符合此法律的立法本意。

05小結

五百年前,莎士比亞曾借哈姆雷特之口發出疑問:生存還是死亡,這是個問題。

而這個問題在當今也依舊叩問著我們活著的每一個人。我們無法選擇出生,但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有尊嚴地死去。

最後,引用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裡的一段話:當你無限接近死亡,才能深切體會生的意義。

願每個人都能在塵世中獲得幸福,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大家好,我是小法,一名新晉法律系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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