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謝某經親屬作媒而認識,2015年10月1日王某、謝某訂婚,經雙方家屬商談後確定彩禮為198000元,後謝某到王某家居住。王某於2015年10月5日通過父親的銀行帳戶向謝某轉帳支付了彩禮198000元。在此期間,謝某生育一女孩。2016年9月22日,謝某與王某家人發生矛盾後報警處理。2017年中,謝某與女兒離開江西,來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現戶籍地居住。期間,王某有通過微信多次向謝某另外支付一些款項,王某在2017年3月17日通過銀行向謝某轉帳支付10000元。後雙方不想生活在一起,因王某、謝某至今沒有登記結婚,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返還彩禮。
一審法院判決謝某返還王某100000元。謝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謝某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謝某無須返還彩禮。
法律視角
我國各地都存在著迎親嫁娶前給付彩禮的習俗,雖國家不鼓勵結婚索要過高的彩禮,但這種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從法律層面講,結婚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生效條件,這裡的結婚是指經過國家法定程序,登記結婚。如果最終結婚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這種贈與關係也就沒有成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是,目前也普遍存在著雖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確以共同生活,甚至還有了孩子,對於這種情況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釋來執行的話,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育有子女、彩禮數額、財產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結合本案,謝某雖然未與王某辦理正式的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已經訂婚,共同生活兩年並生育有一個女兒。而且也並不是因為單獨一方的過錯導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自女兒出生後,謝某放棄工作照顧家庭,付出較多。綜合上述因素考慮,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則,謝某無需返還彩禮給王某。
另外,2021年1月1日,離婚冷靜期正式施行,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結婚需謹慎,離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