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一個很重要的證據來源或者是證據種類便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實質上是案件原被告或者是庭審參與人之外的第三者對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出的陳述。那麼,法律對證人證言的一些規定是哪些呢?
首先,我們就要說一下證人?法律對證人的最起碼要求是,該人是對案件事實了解的人,是其親身感受的。其次,該證人應該是具有辨別是非以及能夠正確表達能力的人。對於精神病患者、痴呆、年幼無知或者其他不能表達意思的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但是,對於聾啞人或者盲人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只要不超出他們的認知範圍也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我們如何對證人證言真實性作出判斷呢?一般而言,審查證人與訴訟參與人有無厲害關係。庭審中,還需觀察證人的表情、陳述事實時舉止、陳述案件事實的常理和邏輯。再者,我們還要辨別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是否是直接獲得的。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一個方面,證人證言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證人必須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詢。除非有法定情形外,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只有書面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法律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