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僅有委託代理授權書,不能證明存在委託合同關係

2020-09-22 天同訴訟圈

僅有委託代理授權書,不能證明存在委託合同關係

——委託代理產生原因系本人授權行為,代理權授予行為具有一定獨立性,僅有委託代理授權不能證明委託合同關係。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委託合同|合同性質|債權轉讓|法律關係

案情簡介:2009年,工程公司中標工程,劉某依工程公司出具的、載有「委託繳納」內容的授權委託書向發包方繳納467萬元保證金。2012年,劉某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屈某並通知各方。2013年,屈某訴請工程公司返還債務。工程公司稱劉某掛靠工程公司並代付工程保證金,並提交了內部承包責任書等證據。

法院認為:①案涉委託書系工程公司向第三方作出的意思表示,系賦予劉某以工程公司名義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其實質是代理權授予行為,該代理授予行為使得劉某享有委託代理權。②委託代理權發生原因系代理權授予行為,一般而言,代理權授予行為與某種基礎法律關係相聯繫,該種基礎法律關係可能系委託合同關係、合夥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等。本案屈某舉示委託書僅能證明工程公司單方授予劉某委託代理權,並不能證明該代理權基於何種基礎法律關係,而工程公司與劉某權利義務應由雙方基礎法律關係予以調整。③工程公司認為其授權行為系基於與劉某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係,並舉示了相關證據,能反映出工程公司授予劉某代理權可能存在委託合同之外的其他基礎法律關係,故判決駁回屈某訴請。

實務要點:委託代理產生原因系本人授權行為,代理權授予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獨立性,僅有委託代理授權書,並不能證明存在委託合同關係。

案例索引:重慶高院(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072號「屈某與某工程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見《屈雲訴棗莊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建工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代理與其基礎法律關係的認定》(杜丹、達燕),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01/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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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碼。天同碼,是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鑑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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