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經十幾年 是否一定超過訴訟時效?

2020-11-30 遼寧法治宣傳

陳某1同榮某系親屬關係,陳某1於2005年8月28日向榮某借款100000元,並出具借據。借據載明:利息貳分,暫借期為半年。榮某以現金方式履行了出借義務,但陳某1一直未歸還任何本金和利息。該借款到期後,榮某多次向陳某1催要,但陳某1一直未予歸還。2019年5月9日,榮某因病逝世。陳某2系榮某的唯一兒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1返還欠款。陳某2作為榮某的兒子是否有權向陳某1提起訴訟?陳某2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弘鼎勝律師事務所米敬瑤律師進行分析。

【律師分析】

1、關於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關於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分析本案:

本案陳某1向榮某借款的事實存在,其在借款到期後未向榮某還款具有過錯,已經購成違約,該違法行為已侵犯了榮某的合法權益。借據載明「暫借期為半年」,借款期限到期後,陳某1實際繼續使用借款。應視為陳某1認可借款延期,但未再重新約定借款期限,雙方的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關於履行期限不明的規定,榮某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所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向陳某1主張返還借款並要求其支付相應的利息。陳某2作為榮某的兒子,其父陳某某在榮某去世後主動放棄對該筆債權的繼承,並將其應得份額全部交由其子陳某2,榮某的父母也已經去世,陳某2已經成為該筆債權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其有權在榮某去世後向陳某1主張返還借款。

【律師提醒】

1、民間借貸關係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後,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若借款時間過長則要保存好相應要求返還借款的證據,防止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2、在發生債權繼承時應當首先考慮該筆債權是否為夫妻共同債權,若為共同債權,則繼承人僅繼承其中二分之一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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