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關單位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否能兼任企業法人、兼職的問題,都有相關文件上的規定。根據中組字(2004)2號文件,國家嚴格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而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兼職職工進行了全面清理。而且不光是在職在編的公職人員,就連離職、退休後的幹部也做出了嚴格禁止的規定。
機關單位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不允許在企業兼職,不能兼任企業法人,更不能從事任何生產經營類活動,這在《公務員法》中是被明文禁止的。這些規定包含事業單位人員、公務員、參公人員等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主要目的就是杜絕兼職賺取酬勞,違規問題嚴重的,甚至還會被開除黨籍。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如果確實因家庭困難,需要兼職賺取額外酬勞的,可以在填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企業社會轉化審批表》後,經過層層審批,可以在一定工作範圍內兼職、任職。當然,這主要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才可以享有,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目前為止仍不能有兼職、任職的現象。
而且還規定事業單位人員的任期不能超過兩年及以上,而且兼職收入情況都要向單位匯報,且不能同時領取兩份收入,任職期間的工作成績也要如實和單位匯報。兩年期滿後,可以繼續留在企業任職,但前提條件是要辦理離職手續;也可以回原單位繼續工作,薪資待遇、崗位編制一切照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