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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世界哲學》2019年第5期;
作者簡介:段忠橋,中國人民大學二級崗位教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學術期刊社副社長、中國當代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會副會長。
內容提要: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從假設的自然狀態出發,以自然狀態必定是戰爭狀態為由,對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做了論證。本文通過對陳建洪教授的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其「歷史事實基礎」的說法,和姚大志教授的霍布斯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的說法的質疑,表明自然狀態在霍布斯那裡只是一種基於英國內戰的思想實驗假設。
關鍵詞:霍布斯;自然狀態;歷史事實;思想實驗;假設;
在西方政治哲學史上,霍布斯的地位可與柏拉圖比肩,後者是古代政治哲學的奠基人,前者是近代政治哲學的開創者,如果說後者的成就主要體現在《理想國》中,那前者的貢獻就主要體現在《利維坦》中。《利維坦》一書涉及內容廣泛,其中影響最大且最為重要的,是霍布斯從假設的自然狀態出發,以自然狀態必定是戰爭狀態為由,對國家權威的合法性所做的演繹論證。對於霍布斯講的自然狀態,我國學者的研究成果雖然不多,但也提出了一些新見解,儘管其中一些值得商榷。本文將通過對陳建洪教授的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其「歷史事實基礎」的說法和姚大志教授的霍布斯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的說法的質疑,表明自然狀態在霍布斯那裡只是基於英國內戰的一種思想實驗假設。
一、自然狀態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其「歷史事實基礎」嗎?
早在10年前,時任南開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的陳建洪(現為中山大學哲學系教授)在《學術月刊》2008第6期發表了一篇題為《論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學說及其當代復活形式》的論文,談到了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到底只是一個理論上的假設,還是基於一定歷史事實的問題。他先指出,英國法學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書中講過,霍布斯和洛克一樣,也「以人類的、非歷史的、無法證實的狀態作為他們的基本假設」(陳建洪,2008:67);英國哲學家休謨在其《人類理解論》和《道德原則研究》中也談到,霍布斯所描繪的自然狀態「只是一個哲學虛構,是非歷史的理論假設」(陳建洪,2008:67)。接著,陳建洪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霍布斯本人實際上提出自然狀態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也就是一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戰爭傾向」(陳建洪,2008:67),第二種形式「指的是國與國之間的敵對和戰爭姿態」(陳建洪,2008:68),並認為就前者而言,霍布斯否認「他所提出的自然狀態學說完全是一個非歷史的理論假設。他雖然承認這種狀況不會在整個世界普遍地出現,但又堅持這種狀況確實有其歷史事實基礎,並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例。」(陳建洪,2008:68)本文將不涉及陳建洪關於第二種形式的自然狀態的說法,而只集中分析他關於第一種形式的自然狀態(以下簡稱「自然狀態」)的說法,即自然狀態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其「歷史事實基礎」的。
仔細讀一下陳建洪的論文可以發現,他對其說法並沒做什麼論證,而只給出了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的一段話作為其文本依據:
也許會有人認為這種時代和這種戰爭狀態從未存在過,我也相信決不會整個世界普遍出現這種狀況,但有許多地方的人現在卻是這樣生活的。因為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除開小家族以外並無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協調則又完全取決於自然欲望,他們今天還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說的那種野蠻殘忍的狀態中。(霍布斯,1995:95)
在我看來,陳建洪將這段話作為其文本依據有斷章取義之嫌,因為這段話只是霍布斯一段完整論述(第十三章的第12自然段)的前一部分,其後一部分——對於理解霍布斯的原意至關重要——則被陳建洪略去了。這一部分的內容為:
不論如何,我們從原先在一個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往往會在一次內戰中墮落到什麼樣的生活方式這種活生生的事實中可以看出,在沒有共同權力使人畏懼的地方,會存在什麼樣的生活方式。(霍布斯,1995:95—96)
如果以霍布斯的這段完整論述為依據,那麼陳建洪的說法就是難以成立的。
首先,這段論述講的「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並不含有他們處在人類歷史發展原始階段的意思,因而,霍布斯不可能將其作為「自然狀態」,即這段論述中講的「這種時代和這種戰爭狀態」的歷史事實基礎。不難看出,對於「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霍布斯只談到「除開小家族以外並無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協調則又完全取決於自然欲望,他們今天還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說的那種野蠻殘忍的狀態中」。而他所說的「那種野蠻殘忍狀態」,指的是「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攝服的時候」人們所處的戰爭狀態。(霍布斯,1995:94)說的再具體一點就是,「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霍布斯,1995:94—95),「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汙、殘忍而短壽」(霍布斯,1995:95)。由此可以推斷,霍布斯只是把美洲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還生活在野蠻殘忍的狀態中作為一個例子,以表明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攝服的時候」,人們只能過野蠻殘忍的生活。然而,陳建洪卻把這段論述講的「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說成是「美洲的原始部落」,而且對後者意指什麼則未做任何說明。按照學界的通常理解,「美洲的原始部落」指的是在美洲存在的、處於人類歷史發展最初階段的、由若干血緣相近的氏族組成的群體。如果說這就是陳建洪講的「美洲的原始部落」,那他把霍布斯講的「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說成是「美洲的原始部落」,實際上是把霍布斯強調的前者的「野蠻性」,即由於「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攝服」而仍處於野蠻殘忍的狀態中,偷換為「原始性」,即前者還處在人類歷史發展的最初階段。這樣一來,陳建洪的說法,即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確實有其歷史事實基礎,並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例」,實際上講的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對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例的人類歷史發展最初階段的概括,這顯然與霍布斯本人的論述相悖。
其次,這段論述講的「這種時代和這種戰爭狀態」,既體現在「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還生活在野蠻殘忍中,也體現在「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會因一次內戰而陷入野蠻殘忍的生活方式中,因而,霍布斯不可能只將前者作為其歷史事實基礎。對此,霍布斯講的非常清楚。在講完「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還生活在野蠻殘忍狀態中後,他緊接著指出:「不論如何,我們從原先在一個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往往會在一次內戰中墮落到什麼樣的生活方式這種活生生的事實中可以看出,在沒有共同權力使人畏懼的地方,會存在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前面表明,霍布斯這裡講的「這種時代和這種戰爭狀態」指的是「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攝服的時候」人們所處的戰爭狀態,而戰爭狀態必然導致野蠻殘忍的生活狀態。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還生活在野蠻殘忍狀態中,是因為「沒有共同權力使人畏懼」;在一個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往往會在一次內戰中墮落到野蠻殘忍的生活方式中,同樣也是因為「沒有共同權力使人畏懼」。此外,霍布斯這段話中的「不論如何」的表述,還蘊含著這樣的意思:即使不存在還生活在野蠻殘忍狀態中的「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這種時代和這種戰爭狀態」還可以通過在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的內戰而體現出來。這樣說來,陳建洪的美洲的原始部落是自然狀態的「歷史事實基礎」的說法就更難以成立了,因為如果自然狀態還可以通過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的內戰而體現出來,那說自然狀態是基於美洲原始部落這樣的「歷史事實」,在邏輯上顯然是講不通的。
陳建洪的說法不能成立,還可以從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涉及自然狀態的相關論述得到證實。仔細讀一下《利維坦》我們就不難發現,霍布斯雖然多次直接談到自然狀態,但從不提及「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以下是他的四段有代表性的論述:
(1)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因恐怖而訂立的契約是有約束力的。……如果一個弱國的國王由於畏懼而和一個強國的國王訂立了於己不利的和約時,他就有義務要遵守,除非是象前面所說的一樣,因出現了引起恐懼的新的正當理由而重新開戰。甚至是在一個國家之中,如果我被迫允諾付與贖金而從強盜那裡贖身出來,在民法沒有為我解約以前,我就必需付與。(霍布斯,1995:105)
(2)聯盟是人們根據信約聯合而成的,如果象單純的自然狀況一樣不將權力交給任便一個人或會議來強制履行信約,那麼聯盟就只有在沒有出現正當的互不信任的理由時才是有效的。因此,沒有使各方畏服的人類權力建立於其上的國家聯盟,在其持續存在時期中,便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的。(霍布斯,1995:183—184)
(3)一旦主權落到不慎重對待公帑或輕啟戰端、將公共錢財冒險使用於持久或耗資的戰爭的君主或議會手中,便會使政府解體,並陷入單純的自然狀況和戰爭狀況之中。(霍布斯,1995:194)
(4)單純自然狀況——也就是既非主權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種絕對自由的狀況,是一種無政府狀況和戰爭狀況;引導人們擺脫這種狀況的法則是自然法;國家沒有主權便是沒有實質內容的空話,不能立足;臣民在一切不違反神律的事情上應當絕對服從主權者。(霍布斯,1995:276—277)
第一段論述表明,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可能存在「一個弱國的國王由於畏懼而和一個強國的國王訂立了於己不利的和約」,而「一個弱國的國王和一個強國的國王」顯然都與「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無關。第二段話表明,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可能存在「不將權力交給任便一個人或會議來強制履行信約」的情況,而「一個人或會議」顯然也與「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無關。第三段話表明,陷入單純的自然狀況和戰爭狀況的一種情況,是「主權落到不慎重對待公帑或輕啟戰端、將公共錢財冒險使用於持久或耗資的戰爭的君主或議會手中」,這裡講的「君主或議會」無疑也與「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無關。第四段話表明,單純自然狀況——也就是既非主權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種絕對自由的狀況,這顯然也與「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無關。如果霍布斯多次直接談到的自然狀態都與「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無關,那陳建洪說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確實有其歷史事實基礎,並以美洲的原始部落為例」,就是毫無依據的。
二、「自然狀態」是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嗎?
在如何理解霍布斯講的自然狀態問題上,吉林大學姚大志教授提出了一種與陳建洪略有不同的看法:「霍布斯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並認為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姚大志,2011:15)這種看法意味著,霍布斯講的「自然狀態」是指國家產生之前人類歷史經歷過的一個「原始時代」,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在這種狀態中;國家產生之後「自然狀態」就結束了;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是為了論證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從「自然狀態」中產生出來的。姚大志是在他2011年出版的《當代西方政治哲學》一書論述霍布斯的那一節提出上述看法的,但他在那裡只是簡單表明了他的看法,而沒對其做任何論證。
姚大志說「霍布斯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這種說法有依據嗎?據我所知,霍布斯在其論著中從未使用過「原始時代」這一概念,因此,也不會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那姚大志講的「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的含義是什麼?對此,他沒做任何說明。我猜想,他的「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這一概念可能是來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因為恩格斯在這本書中使用過「原始時代」概念(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1995:5、33),並專門論述了國家是在「原始時代」後期才產生的。如果我的猜想是對的,那姚大志的說法,即「霍布斯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顯然就是不能成立的。
仔細讀一下《利維坦》,我們可以發現,霍布斯只講過還生活在野蠻殘忍的狀態中的「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而未講過「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這樣的話。由此說來,他不可能認為「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更不可能以「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為例,來論證「自然狀態」是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那姚大志講的「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是來自哪裡呢?就我看過的霍布斯的文獻而言,我猜想,它可能來自霍布斯的《論公民》《論公民》與《利維坦》同為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代表作,前者出版於1642年,後者出版於1651年。中的兩段論述。
第一段是霍布斯本人在《論公民》第一章第13節講的:
顯而易見,永久的戰爭與人類的保存或個人的保存是多麼的不相容。而戰爭因為爭鬥者的平等,不可能以戰勝而終結,這種戰爭以其自然是永久性的。因為獲勝者本身如此經常地面臨各種危險的威脅,以至於如果最強大的人能倖存至因年邁而死的話,那就得算是一個奇蹟了。我們現今的世紀可以美洲印第安人為這方面的例子。我們還可以看到,許多如今文明繁榮的民族,過去卻是人口稀少、未予開化、短命、貧窮而簡陋,他們缺乏和平和社會所提供的所有那些讓生活舒適和便利的東西。任何人若相信應該停留在那種一切人都被允許為所欲為的狀態中,他就是自相矛盾的。(霍布斯,2002:9—10)
第二段是《論公民》英文新譯本「導言」的作者R.塔克(Richard Tuck)講的:
但我們在自然中可以合法去做的事情遠不足以產生不可解決的衝突,或造成這樣一種狀態,即[用預示了《利維坦》中的那段名言的話來說]「人口稀少、未予開化、短命、貧窮而簡陋,他們缺乏和平和社會所提供的所有那些讓生活舒適和便利的東西。」(第1章,第13節)霍布斯給出了這種情況的一個例子,「現今世紀」的「美洲印第安人」,即北美的土著居民。……他在這裡用這個具體的例子強調自然狀態對霍布斯來說不完全是有時被人認為的思想實驗——霍布斯相信,那是一種可能的狀態,儘管他並不相信歷史上所有的社會都得從這種狀態開始。的確,如果那種狀態——如果它是那種承擔不可能存在的狀態,[比如像]羅爾斯所設想的「原初狀態」——那麼,它就會失去作為一種構成威脅的東西的力量,而正是對這種東西的顧慮使我們去服從自己的主權者。(霍布斯,2002:260—261)
在第一段論述中出現了「我們現今的世紀可以美洲印第安人為這方面的例子」這樣的表述,由於這句話是霍布斯本人講的,因此,其中的「我們現今的世紀」,無疑指的是霍布斯生活的17世紀。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姚大志教授講的「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有可能來自這段論述。然而,即使姚大志教授講的「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是這段論述講的「美洲印第安人」,那由此能得出他的那種看法嗎?我認為不能。認真分析一下可以發現,這段論述講的「我們現今的世紀可以美洲印第安人為這方面的例子」中的「這方面」,指的是「戰爭因為爭鬥者的平等,不可能以戰勝而終結」;這段論述講的「我們現今的世紀」,指的是霍布斯生活於其中的17世紀的英國,說的再具體一點就是正在發生內戰的17世紀的英國;因此,「我們現今的世紀可以美洲印第安人為這方面的例子」,指的是在當時英國內戰出現的「一切人都被允許為所欲為的狀態」,可以以當時美洲印第安人的生活狀態為例子。從這段論述我們還可以推斷,霍布斯這裡講的「一切人都被允許為所欲為的狀態」,也就是他後來在《利維坦》中講的「自然狀態」,由於這種狀態既可出現在「現今的世紀」,即出現在17世紀的英國,也可出現在17世紀的美洲印第安人之中,因此,如果姚大志是以霍布斯的這段論述為依據,那他的看法,即「自然狀態」是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和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便是不能成立的。
在第二段論述中,塔克明確講了,霍布斯給出了這種情況的一個例子,即「『現今世紀』的『美洲印第安人』,即北美的土著居民」,並認為霍布斯用這個例子強調,自然狀態對他來說「不完全是有時被人認為的思想實驗」,而是一種可能的狀態。姚大志的看法也可能來自這段論述,由於霍布斯講的「現今世紀」指的是17世紀,因此,「現今世紀」的美洲印第安人可以理解為17世紀的印第安人。然而,這段論述也不能作為姚大志看法的依據。這是因為,第一,塔克認為,霍布斯在《論公民》中只是用「現今世紀」的「美洲印第安人」,作為「人口稀少、未予開化、短命、貧窮而簡陋,他們缺乏和平和社會所提供的所有那些讓生活舒適和便利的東西」這種情況的例子。因此,從塔克的說法既推不出「自然狀態」是「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也推不出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第二,塔克認為,霍布斯用北美的土著居民這個具體的例子,是強調自然狀態對他來說不完全是有時被人認為的思想實驗,而是一種可能的狀態,但霍布斯並不相信歷史上所有的社會都得從這種狀態開始,因此,從塔克的說法也既推不出「自然狀態」是「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也推不出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
姚大志的說法不能成立,也可以從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涉及自然狀態的相關論述中得到證實。前面表明,霍布斯在《利維坦》雖然多次談到自然狀態,但從不提及「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的情況,更不用說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的情況了。如果說霍布斯在談到自然狀態時從未提及「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那姚大志的說法,即「霍布斯把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時代稱為『自然狀態』,並認為17世紀美洲的印第安人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顯然也是毫無依據的。
三、「自然狀態」是霍布斯基於17世紀英國內戰而做的一種思想實驗假設
我對陳建洪和姚大志的看法提出質疑,是因為他們的看法不僅與霍布斯本人的論述明顯相悖,而且還是對他提出的「自然狀態」的嚴重誤解。前面表明,無論是陳建洪還是姚大志,他們實際上都把霍布斯講的自然狀態,看作是對國家產生之前的人類原始時代的經驗概括,只不過陳建洪認為「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是自然狀態的「歷史事實基礎」,姚大志認為17世紀的美洲的印第安人是自然狀態的例證。然而,在我看來,「自然狀態」只是霍布斯基於17世紀英國內戰而做的一種思想實驗假設,即讓人們設想在文明社會中政府(國家)一旦解體或被推翻,人類的生活狀況將會怎樣,進而言之,他假設了一種不存在政府的自然狀態,並通過思想實驗表明,在這種狀態下文明社會必然會陷入戰爭狀態,人類的生活必然會陷入野蠻殘忍的狀態,因此,政府(國家)的存在是絕對必要的。
這裡需要指出,霍布斯寫作《利維坦》一書的主要目的,是試圖將英國從當時的內戰危險中拯救出來。因此,他講的處於「自然狀態」的人,實際上既不是陳建洪講的「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也不是姚大志講的「17世紀的美洲的印第安人」那樣的尚未進入文明社會的人,而是處於文明社會中的人,特別是17世紀正處於內戰時期的英國人。故此,在他筆下的處於「自然狀態」中的人,都具有自私、貪慾、爭鬥、猜疑、虛榮等特徵,用他自己的話來講就是,「人性既然已經成為現在這個樣子了,撥出公共土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給國家都是沒有用的;一旦主權落到不慎重對待公帑或輕啟戰端、將公共錢財冒險使用於持久或耗資的戰爭的君主或議會手中,便會使政府解體,並陷入單純的自然狀況和戰爭狀況之中」(霍布斯,1995:194)。對此,盧梭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所有這些人不斷地在講人類的需要、貪婪、壓迫、欲望和驕傲的時候,其實是把從社會裡得來的一些觀念,搬到自然狀態上去了;他們論述的是野蠻人,而描述的卻是文明人。」(盧梭,1962:71)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為了論證國家存在的必要性而在頭腦中設計出的一種假設狀態,換句話說,是其在思想實驗中做出的一種假設。正因為如此,他在《利維坦》中凡講到「自然狀態」時,幾乎都加上了「單純的」這樣的定語,即將自然狀態表述為「單純的自然狀態(the condition of mere nature)」。仔細讀一下《利維坦》我們可以發現,霍布斯在書中先後16次談到「自然狀態」,其中15次都加上「單純的」這一定語,而所謂「單純的」,其含義無非是「純粹的」,即排除了現實中各種幹擾因素、因而真正體現了事物的本質。與此相應,他在《利維坦》中對自然狀態的描述,從不基於具有具體時間和地點的歷史事實,而只講基於演繹邏輯而必然發生的情況。例如以下他的幾段論述:
因為在單純的自然狀況中,權力的不平等除了在戰爭的情況以外是無法看出的。(霍布斯,1995:107)
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正像前面所說明的一樣,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沒有誰比較好的問題存在。現今所存在的不平等狀態是由於市民法引起的。(霍布斯,1995:117)
但現在問題在於單純的自然狀況,我們假想其中既沒有婚姻法,也沒有關於子女教育的法規,而只有自然法和兩性相互之間以及其對子女的自然傾向。在這種狀況下,要不是父母雙方相互之間對於子女的管轄權問題自行訂立契約加以規定,便是完全沒有規定。如果加以規定的話,權利便根據契約實行。(霍布斯,1995:154—155)
當然,同所有的思想實驗一樣,霍布斯假設的「自然狀態」雖然在現實中無法得到檢驗,但它絕非是憑空的虛構,而是一種完全可能的事態。也正因為如此,他的「自然狀態」的假設,至今仍是國內外學界研究國家權威的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思想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