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內容
(一)形式的側面
1、成文法主義。
成文法主義的基本思想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必須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1)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必須是成文的法律。
因為只有成文的法律才能給予公民明確的警示,告訴公民行為的界限、什麼是犯罪以及相關犯罪行為應當被判處多重的刑罰。
(2)立法機關通過文字制定犯罪與刑罰,排斥行政法規制定犯罪與刑罰。
換言之,能夠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位階非常高,通常具有基本法律的屬性,不允許行政法規來規定犯罪與刑罰。
(3)排斥判例法。
在成文法國家,判例不得作為創設犯罪與刑罰的根據,但並不排斥解釋刑法時援引判例。
(4)排斥習慣法。
與判例法被排斥的原因相同,因為習慣多為口口相傳,因此具有不確定性,與成文法主義互相矛盾。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很多不同於漢族的民族習慣,可以允許地方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但是,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民族自治區或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過這樣的變通性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除特別行政區以外,我國《刑法》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司法實踐中民族習慣或習慣法不發生作用。
2、禁止溯及既往。
我國刑法在溯及力上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而言,「從舊」表明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從輕」則體現有利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原則。
3、禁止類推。
禁止類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
(1)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允許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
(2)禁止類推,但允許擴大解釋。
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劃分
①是否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理念
②是否處於刑法條文可能的語義範圍之內
③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預測可能性
④是否符合形式邏輯的推論
4、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
所謂不定期刑,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刑罰的期限。罪刑法定原則不僅要求犯罪是法定的,而且要求刑罰也是法定的。
(二)實質的側面
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側面是對司法權的限制,而實質側面則主要體現為對立法權的限制。
1、明確性原則。
所謂明確性原則,是指刑法對於什麼行為是犯罪、應判處何種刑罰的規定必須是明確的。如前所述,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實行成文法主義,即犯罪與刑罰必須明文規定於刑法之中,這就是刑法的「明文性」。
2、刑罰法規內容的適當性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的另一個原則是刑罰法規內容的適當性原則。該原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1)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犯罪化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其中包括不應該過度犯罪化,不應將不值得刑罰處罰的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範圍之內。
(2)禁止殘酷的刑罰
禁止殘酷的刑罰所體現的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一項公法的基本原則,其在刑法上的表現之一是禁止殘酷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包含著禁止殘酷的刑罰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