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違促拆遷」,區政府行為被判違法

2020-12-08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購買房屋後又重新翻建,此後該房屋被納入到徵收的範圍內。但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徵收方以違法建築為由拆除了涉案房屋。吳女士委託律師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確認了區政府拆除吳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吳女士是河南省人,從高先生處購買了一處房屋後又進行了翻建,後該房屋因當地規劃被納入到了徵地拆遷範圍內。2019年5月,林業管理辦公室籤章發布《關於對xx 路權屬範圍內違法建築拆除的通知》,該通知中明確了拆除範圍、拆除期限等事項。

  一個月後,即同年6月,涉案土地上房屋被拆除。吳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吳女士認為徵收方在未給予自己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強拆了其的房屋,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區政府拆除自己房屋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拆除的涉案房屋為吳女士所佔有、使用,那麼不論涉案房屋是否進行了產權登記,是否屬於合法房屋,吳女士均與區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有利害關係。另外,根據林業管理辦公室發布的《關於對xx路權屬範圍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的通告》中明確告知社會公眾「各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拆除」,且事實上,區政府也具體實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

  一審法院還認為,在被強拆之前,區政府並未就涉案房屋籤訂相關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拆除房屋也未獲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即便該房屋是違法建築,區政府也應當要按照《行政強制法》中的有關規定,依法拆除。但是,區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時並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最終法院判決區政府拆除吳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區政府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述稱,被拆遷房屋未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應當要拆除,一審法院僅依據通告就推定涉案建築物是區政府強制拆除,認定吳女士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不足。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一審當庭認可涉案房屋是區政府成立的拆遷項目指揮部實施拆除,該實施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區政府承擔。涉案房屋在被強制拆除前,區政府並未就涉案房屋籤訂相關的拆遷協議,也沒有獲得吳女士的同意就拆除了涉案房屋。即便區政府所稱涉案房屋是政府納入鐵路沿線綠化綜合整治範圍內的違法建築、構築物,那麼也要依法拆除,而非直接拆除。

  綜上,一審法院據此確認區政府拆除吳女士房屋的行為並無不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房屋徵收之前徵收方應當要組織相關人員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另外,對於認定成違法建築的,在拆除時也要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相關部門才能依法拆除。本案中,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徵地拆遷中,如果遇到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律師,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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