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規劃許可或建設許可,擅自建築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拆遷是指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兩者的定義完全不同,且從兩者的程序上,違法建築拆遷和房屋徵收/拆遷,也是兩種不同的程序,徵收/拆遷則一般都會有相應的公告、測量評估、裁決(徵收決定)、強拆等程序,而違建建築則是由認定違法建築的相關行政部門(規委、國土,乃至城市綜合執法大隊)進行調查取證後,下發違法建築認定書,乃至強制拆除通知書、施行強拆行為,所以,二者從內容、程序、形式上存在很大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違法建築拆遷和房屋徵收/拆遷發生混同,是因為徵收拆遷過程中,徵收/拆遷方想利用違法建築的拆除方式繞過徵收/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達到快速拆遷的目的。
違法建築的概念,是2008年《城鄉規劃法》頒布之後,才有了違法建築這一說法,而之前都叫做違章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情形可參考《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一般都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而認定的,也有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認定的,譬如:違反了土地使用性質等情形,常見的是利用集體土地建設房屋後,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徵收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少,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補條例),而集體土地上還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一般是由當地政府參考「徵補條例」或《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失效)而制定出來的。
綜合全文,法律法規不健全、徵收拆遷程序比違法建築程序認定複雜,且運用違法建築拆遷房屋可快速達到徵收/拆遷的終極目的,所以,利用違法建築拆遷成為很多地方徵收/拆遷辦的首要選擇。
之前英淇徵收拆遷律師團寫過,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拆除時也是可以獲得部分補償的,所以,您在遇到徵收、拆遷辦說「認定為違法建築,一分錢不補償」的情況時,不要相信這種說辭。
認定違法建築到實施拆除,都要符合法律規定,但現實中,很多職能部門進行違法建築的認定,卻存在很多問題,因此,可利用程序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作為維權的突破口。
英淇徵收拆遷律師團總結出「三個階段、四個具體行政行為、七個單子」的維權方法,該方法可以有效的幫助認定為「違法建築」的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而徵收/拆遷的維權手段有所不同,要結合徵收項目情況,利用「連環訴訟法」幫助當事人維權,二者所調查取證、訴訟程序、策略等等都有所很大的不同,所以,當您遇到上述問題時,建議您諮詢專業徵收拆遷律師為您全面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