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規,作為道教戒律的補充和發展,出現於金元之際。所謂清規,原本是佛教術語。在佛教中,清規指僧侶修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則,而在道教中,清規則變成為對犯律道士的懲罰條例。
道教清規由各道派或道觀自己制訂。僅就全真道諸規而言,就有全真清規、教主重陽帝君責罰榜、清規玄妙、清規榜、清規玄範、執事榜,等等。
以上清規,條目有詳有略,但內容大同小異。清規作為處罰條例,有其嚴格的規定,它按道士所犯過失致輕重,量過行處,輕者處以跪香、勸離、驅逐等,重者則被處死。如北京白雲觀於鹹豐六年(公元1856年)所立清規,共二十三條,如下:
1、開靜貪睡不起者,跪香。
2、早晚功課不隨班者,跪香。
3、止靜後不熄燈安榻者,跪香。
4、早午二齋不隨眾過堂者,跪香。
5、朔望雲集祝壽天尊不到者,跪香。
6、上殿頌經禮鬥,不恭敬者,跪香。
7、本堂喧譁驚眾,兩相爭者,跪香。
8、出門不告假,或私造飲食者,跪香。
9、廚房拋灑五穀,作踐物料飲食者,跪香。
10、失誤自己執事,錯亂鉗捶者,跪香。
11、奸猾庸懶,出坡不隨眾者,跪香。
12、越職管事,倚上倚下橫行兇惡者,跪香。
13、毀壞常住物件,照數包補者,仍跪香。
14、三五成群,交頭結黨者,遷捐。
15、公報私仇,假傳命令,重責遷榻。
16、違令公務,霸佔執事者,逐出。
17、茹葷飲酒,不顧道體者,逐出。
18、賭博引誘少年者,逐出。
19、偷盜常住物件,及他人財物者,逐出。
20、無故生端,自造非言,挑弄是非,使眾不睦者,逐出。
21、毀謗大眾,怨罵鬥毆,杖責逐出。
22、犯清規不受罰者,杖責革出,永不復入,逐出。
23、違犯國法,奸盜邪淫,壞教敗宗,頂清規,火化示眾。
以上二十三條清規條律,為全真道第一大叢林自雲觀所制訂,影響很大,也很有代表性。
現代道教宮觀在健全管理制度中,已經恢復了大部分宮觀清規,只是形式和內容都已經採用現在道眾習慣的公約的形式,而且在正式實行之前,還要經過全道觀道士民主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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