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康德的道德衝突

2021-02-08 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作者簡介:劉作,男,湖北仙桃人,哲學博士,東南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康德後期倫理學研究」(15CZX049)

原文載於(《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德國哲學研究」

摘要:為了維護法則、義務等概念的絕對必然性,康德把我們日常所說的義務衝突的現象解釋為道德的衝突。道德衝突的實質是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與目前學界的解釋不同,責任的根據可以被解釋為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列舉的內在的自由法權、物品法權、人身法權,以及在德性義務中的我們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和人的目的,這些責任根據一方面具有規範性,另外一方面描述了人的現實生活的必要條件。康德以某種嚴格的詞典式的順序展示這些責任的根據之間的優先性,給解決道德衝突提供了普遍性的標準。然這種解決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會引起諸多爭議,但是它有助於我們理解當代實踐哲學相關理論的發展,同時也有助於我們反思我們的日常生活。

關鍵詞:德國哲學;康德;《道德形上學奠基》;《道德形上學》;道德衝突;義務衝突

道德衝突是倫理學一個很重要的現象,當我們同時面對兩個或者更多義務選項而不得不進行選擇時,道德衝突就出現了。經典功利主義者密爾認識到這種現象:「在每一種道德體系中,都明白無誤地存在著義務衝突的情況」,他的解決方式很清晰:訴諸功利來解決義務衝突的問題。這種解決方式符合功利主義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康德哲學則呈現給讀者不同的印象。康德在《道德形上學奠基》(以下簡稱《奠基》)中推出義務是具有絕對必然性的概念。除了《奠基》之外,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也沒有明確提出義務衝突的概念。海勒·克勒梅教授在對《奠基》的釋義中,在解釋康德對諸義務的推導時提出康德是否解決了義務衝突的問題。他指出:「毫不誇張地說,康德在他後面的出版著作中沒有給出更加清晰的論證。」這代表了學界通常的看法。從康德的基本概念出發也容易給讀者這種印象。在康德那裡,義務是出於敬重法則的行動的必然性,是無條件的要求。如果存在著義務衝突的情況,那麼義務就不是無條件的,這與義務的概念相矛盾。然而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義務衝突的現象,比如我答應了馬上還錢,但我發現有一個急需我幫助的人需要這筆錢,而我違背承諾對債主沒有實際的傷害,此時我到底是遵守承諾還是幫助他人?二者雖然都是義務,但是不可能同時得到滿足,因而義務的衝突是存在的。更為典型的例子是,我們是否可以對一個行兇者撒謊來拯救無辜者的生命?這裡存在著不能撒謊和拯救他人生命這兩個義務。直覺告訴我們,我們應該撒謊,但是康德給出的答案卻是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撒謊。這看起來違背了我們日常的道德直觀,然而我們依然需要思考,康德持有這種立場的依據是什麼。

目前學界對康德的義務衝突問題作出比較細緻的解讀的是蒂默曼(Jens Timmermann)。他結合不同的文本,對康德的「責任的根據」做出了自己的理解,並且指出學界忽視了在康德的法權義務那裡不存在道德衝突,只有在倫理義務中才存在道德衝突的情況。實際上,當代學者科爾斯戈德(Korsgaard)提出實踐同一性的概念與黃裕生教授對本相和角色的區分,雖然沒有直接分析康德道德衝突的學說,但是可以看做是這個學說在當代的進一步發展。就本文而言,筆者試圖論證:為了維護法則、義務等概念的絕對必然性,康德把我們日常所說的義務衝突的現象解釋為道德衝突;而道德衝突的實質是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與目前學界尤其是蒂默曼的解釋不同,筆者把它理解為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列舉的內在的自由法權、物品法權、人身法權,以及在德性義務中的我們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自我的完善)和人的目的(他人的幸福),這些責任根據一方面具有規範性,另外一方面描述了人的現實生活的必要條件;康德以某種嚴格的詞典式的順序展示這些責任的根據之間的優先性,給解決道德衝突提供了普遍性的標準,雖然這種解決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會帶來諸多爭議,但是它有助於我們理解當代實踐哲學相關理論的發展,同時也有助於我們反思我們的日常生活。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的導論部分集中討論了他對義務衝突的理解。「種種義務的衝突(collisio officiorums.obligationum[種種義務或者責任的衝突])就會是它們之間的關係,通過這種關係,其中一個(全部或者部分地)取消另一個。」康德使用的是虛擬式,他並沒有說確實存在著義務衝突,而是說,假如存在義務衝突,那麼義務衝突會是什麼樣的情況。按照蒂默曼的考證,康德在這裡批判的是鮑姆加通(Baumgarten),康德在講授倫理學時所使用的是鮑姆加通的教材。在鮑姆加通看來,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責任,由此責任的衝突是存在的,但是他又認為,最強的責任是真正的責任,這些責任是沒有衝突的。康德接下來一句說明了他不同意鮑姆加通的理由:「既然義務和責任一般而言都是表述某些行動的客觀的和實踐的必然性的概念,而且兩條彼此對立的規則不能同時是必然的,而是如果根據其中一條規則去行動是義務,那麼根據相反的規則去行動就不僅不是義務,而且甚至有悖義務,所以,義務和責任的衝突就是根本無法想像的(obligationes non colliduntur[責任不能互相衝突])。」義務和責任的概念是康德倫理學的核心概念。康德在《奠基》中尋求和確立起道德性的最高法則,也確立起義務概念的必然性,這種必然性體現在它在客觀上是由定言命令所規定的行動的必然性,在主觀上是行動者對法則的敬重。行動的必然性和對法則的敬重是同一個義務概念不可分的兩個方面,它們都表達了義務的無條件性。

如何理解這種必然性?康德在《奠基》的前言部分談到建立純粹道德哲學的必要性,其中一個理由是通常的道德意識都認為道德法則應該具有絕對必然性,比如「不要撒謊」這個命令,不僅對於人來說有效,而且對於所有的理性存在者來說都是有效的。如果要確立起道德法則的絕對必要性,那麼就需要我們不能從經驗的人類學而應當從純粹理性那裡尋求道德法則的來源和根據。法則具有絕對必然性,因為它來源於純粹理性。法則所規定的義務也具有絕對必然性,其規範性不依賴於任何經驗性條件。類似於「不能撒謊」這樣的義務不能因其他的因素而違背它。如果我具有一個不能撒謊的義務,那麼在相應的場合,我就應該履行不能撒謊這個義務,同時撒謊不可能成為我的義務。如果不能撒謊和撒謊同時成為我的義務,那麼這就出現了義務的衝突。這種衝突意味著理性同時要求相互矛盾的義務,導致理性自身的不一致。

蒂默曼對康德關於義務衝突的表述有不同的理解。他認為,康德在說明義務的概念之後,接著用複數的rules(規則)說明義務衝突是不可能的,因而康德這裡的義務是指與道德法則相關的命令,而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具體的責任和行動。並且他引用《倫理學講義———維格蘭提伍斯》(以下簡稱《講義》)中的論述,指出在康德那裡,「義務的衝突」要麼是嚴格義務的「法則」衝突,要麼是廣泛義務的「規則」衝突。這種解讀是為了讓康德對義務衝突的理解與日常的道德直觀保持一致。依照這種解讀,當康德說義務的衝突不存在時,是指義務所對應的法則是不可能衝突的。這一方面保留了康德所強調的法則的普遍性,另外一方面並不否認在康德那裡存在著我們日常所感受到的義務衝突問題。這種解讀忽略義務與法則一樣都是具有絕對必然性的概念,因而不管是在正式出版的《道德形上學》還是《講義》中,當康德說義務的衝突不存在時,這種衝突不僅僅是指法則不會相互衝突,而且也指由法則所規定的行動也不會發生衝突。這樣才可以保持康德倫理學基本概念的一致性。

然而我們的生活中確實存在著類似於義務衝突的現象,康德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並作出如下解釋:「但是,這很可能是責任的兩個根據(rationed obligandi[責任的根據]),它們的這一個或者那一個不足以使人承擔義務(rationes obligandi non obligantes[責任的根據不能使人承擔義務]),它們在一個主體中或者在主體給自己指定的規則中結合起來,此時有一個不是義務」。康德使用轉折詞「但是」(aber)說明雖然他不承認義務衝突,但是他並不否認表現為義務衝突的現象。接著的代詞「這」(es)可以理解為表現為義務衝突的現象。康德否認這些現象是義務的衝突,而把它闡釋為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如果一個責任的根據與另外一個根據相衝突,導致其中一個根據不足以使人承擔義務,相應的行動就不是義務。行文至此,康德已經表明了他的立場:存在著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這種衝突是對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義務衝突的一種正確的理解。接下來康德作出進一步的說明:「如果這樣兩個根據彼此衝突,那麼,實踐哲學所說的就不是:較強的責任佔了上風(fortior obligatio vincit,較強的責任取勝),而是較強的使人承擔義務的根據保持著這位置(fortior obligandi ratio vincit,較強的使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取勝)。」他批判鮑姆加通認為存在責任之間的衝突的觀點,把這種衝突看作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之所以把這段話全部引用出來,是因為在康德正式出版的著作中,這是他唯一明確地論述義務衝突之處。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理解康德所說的責任的根據以及如果這些根據發生衝突,那麼如何解決這些衝突?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沒有明確說明「責任的根據」到底是什麼。蒂默曼在討論這個術語時把它與《實踐理性批判》的方法論部分結合起來,並推出以下結論:在康德那裡,法權義務是本質性的義務,不可違背,因而道德衝突不存在於法權義務中,而只存在於德性義務中。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的方法論裡提到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法則,即「僅僅給約束力提供一個根據的法則」與「事實上本身就有約束力的法則」。接著他舉例說明這兩種法則的區別,比如涉及人們的需要的法則是前者,涉及人們的權利的法則是後者。這裡的類似之處是「給約束力提供一個根據的法則」中的「根據」,康德的表述是einen Grund zur Verbindlichkeit,從字面來說,是給約束力(責任)提供一個根據,它與「責任的根據」(Grund der Verbindlichkeit)是有區別的,後者表示約束力(責任)的根據。所以《實踐理性批判》這個地方沒有給讀者提供理解「責任的根據」的直接提示,也不能從此處得出道德衝突是否存在於這兩種法則之中的結論。

考察《講義》中康德的相關論述,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他在§9集中論述了他對義務衝突的理解。這一節對義務衝突的論述與《道德形上學》的論述基本一致,然而需要注意其細微的區別:第一,衝突體現在何處?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認為是諸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在《講義》中,除了諸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之外,還存在著「責任根據與一個責任」之間的衝突;第二,康德在《講義》中還提到「一個遵循義務的行動的諸根據之間可能存在著衝突」,對比《道德形上學》,康德此時把責任的根據與遵循義務的行動的根據看做是等同的;第三,《道德形上學》沒有舉例說明責任或者義務的根據是什麼。《講義》作為學生上課的筆記,倒是舉出一些例子有助於我們理解,他在這一段的結尾舉例如下:「比如一個作為證人的兄弟,在他的情況中,真話與親情之間存在著衝突」。這個例子看起來很像責任根據與一個責任之間的衝突,但是康德明確地把這個例子看做是遵循義務的行動的諸根據的衝突,即真話與親情是責任的根據,它們之間出現了衝突。康德沒有直接說如何解決這個衝突,他引入這個例子是為了強調不存在義務的衝突,而只是存在著義務的根據之間的衝突。換句話說,雖然義務衝突不存在,但是存在著作為責任根據之間的道德衝突。

在§17節康德詳細分析了責任的概念。責任是一種按照自由法則的道德強制,是對人的任性的一種強制,這裡面包含著自由法則和任性的被強制這兩個因素。接著康德從責任的根據、責任的推動性根據(impelling grounds)、責任的消失以及責任的強制者4個方面具體論述責任的概念。在這一節,康德從義務概念梳理責任根據的概念:「義務總是包含一個責任的根據(ratio obligans),或者有義務去做遵循義務的行動的充分理由;然而與之直接相反的是責任的根據(ratio obligandi),即任何其他的理由,雖然它是不充分的,並且這個說明,即在衝突時,更強的道德理由獲勝僅僅意味著,不充分的責任根據無法產生責任」。義務表達行動的必然性,包含著一個充分的責任根據,與這個責任根據相反的則是不充分的責任根據。責任根據有強弱之分。強的責任根據會產生責任和義務的概念,弱的責任根據則不會產生責任和義務的概念。因而康德沒有忘記指出,在鮑姆嘉通那裡,更強的道德理由獲勝實質上是更強的責任根據獲勝。

康德接著舉例說:「如果作證不利於父親或者行善者,並且後者拒絕我的好處,那麼這些關係,孝敬的義務與感激,僅僅是與講真話的義務以及作為責任的根據的普通的正直相違背的責任的根據。」這句話提到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和上一個例子類似,都是真話和親情之間的衝突;第二種情況是正直與感激之間的衝突。它們都是責任的根據在同一個場合出現了衝突,誰的約束力更強,誰就成為真正的義務。在§33節,康德討論法則規定責任的不同情況,一種是嚴格的責任,所有的法權義務都屬於此類,行動者沒有選擇的空間;另外一種是寬泛的責任,它規定著行動者的目的,而沒有規定行動本身,因而行動者在實現目的時有選擇的空間。接著他討論這種空間是否可以被理解為例外,比如在我的財產或者家庭受到局限時,做好事的義務就消失了。這是否屬於寬泛的責任的空間問題。這個問題也回應了康德在《奠基》的腳註中提出,如果完全義務不允許因偏好而有例外,那麼不完全義務是否可以因偏好而有例外的問題。康德的回答是,在任何倫理學的法則中都不存在這樣的例外,因為倫理學的法則是具有必然性的法則。如果存在著例外,那就是責任的根據之間存在著衝突問題,即道德衝突問題。

在這一節,康德也舉了一個例子來展示這種道德困境。他設想如下情景:一個對我善意的朋友陷入了悲慘的境地,我應該感激他,如果我此時剛好有一筆要還債的錢,債主很富裕,我不還債不影響他的財務狀況,此時我是否可以把這筆錢用來幫助我的朋友?這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康德認為這裡的道德困境是:還錢的責任具有絕對的約束性,「雖然它的責任的根據(回報),甚至考慮到公平,在此可能與債主的富裕……以及其他的責任根據相衝突,但是不難以決定哪一種根據失去影響」。這段話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比如為什麼考慮到公平,回報與債主的富裕可能有矛盾。它涉及康德對貧富差距現象的一些理解。本文暫時不討論他的這些理解。與本文相關,他在這裡兩次提到責任的根據,第一次明確說是回報,第二次沒有明確說,在筆者看來,可以把後者解讀為人身法權。在這個例子中,人身法權與感激之間存在著衝突,由於前者的約束力更大,因而在發生衝突時,行動者應該選擇前者賦予的責任和義務。

在康德倫理學中,偏好和道德法則之間的衝突是很常見的衝突,二者的衝突是否可以看作責任根據之間的衝突呢?康德專門澄清了這一點:它們的衝突實質是低級欲求能力和高級欲求能力之間的衝突,不能與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並列。因為道德法則所頒布的命令是無條件的,感性偏好對道德法則的阻礙使得道德法則的實現依賴於感性偏好,因而道德法則需要抵抗來自於感性偏好的阻礙。這種阻礙是理性和道德法則需要克服的對象,與責任的根據無關。然而理性頒布的道德法則和感性的偏好都被看作是人的行動的規定根據,我們有必要把源於後者的根據與責任的根據區分開來,康德用拉丁文rationes impellentes(驅動性的根據)來表達源於感性的規定根據,以此區分二者。可見,責任的根據來自於理性,具有規範性。

從康德的論述和這些例子中,我們可以把責任的根據理解為康德在《道德形上學》所舉出來的一些法權以及與德性義務相關的內容。這包括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權,它賦予我們在與他人交往中維護自己的價值,即做一個正派的人的義務。這一點可以從康德的表述中得到支持。康德認為,這個義務「將被解釋為出自我們自己人格中的人性法權的責任(Lexiusti,正當的法則)」。做一個正派人的義務來源於作為責任的根據的自由法權。在私人法權範圍內,人的法權賦予我們某種責任和義務,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物品法權的義務等:除了物品法權,人的法權還包括人身法權和採用物的方式的人身法權。它們都是人的法權的具體化,是相關責任的根據。在德性義務中,作為責任的根據,我們人格中人性的目的與人的目的分別賦予我們促進自我的完善和他人幸福的義務,具體包括不能自殺(與保存生命相關)、性愉快上的自取其辱(與種族的延續相關)等。康德已經把這些責任的根據系統地放在《道德形上學》中,所以在「導論」部分沒有詳細說明。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表述具體的責任根據時,有時候會把具體的義務也當作責任的根據。例如,如前所述,康德在《講義》中把感激也看作是責任的根據。感激也可以表述為感激的義務,由於它是德性義務,沒有規定具體的行動,所以把感激當作責任根據時,它賦予行動者做某種回報對方的具體行動的義務。因而康德的這些表述不違背義務之間不會出現衝突的立場。

考察學界目前對這個概念的研究有助於釐清它的含義。伍德(Allen W.Wood)雖然沒有詳細討論這個概念,但給出了他的觀點:「康德允許在兩個責任的根據(或者有責任的理由)之間能夠存在著衝突。換句話說,你有一個為什麼做的嚴格義務的理由,與你有一個為什麼不去做的嚴格義務的不同理由可能發生衝突」。他對責任的根據的理解,一方面比較寬泛和抽象,因為「為什麼我要把做某事當作我的義務」從「根據」的含義就可以推出來,然而從他的觀點中我們看不出責任根據與一般的根據有何區別,所以他自己都認為「我們應當想知道它是否真的告訴我們有信息的東西」;另一方面,他界定道德衝突的範圍比較窄,他只是認為嚴格的義務存在著責任根據之間的衝突,而沒有看到其他的義務也存在這樣的情況。

筆者雖然不認同伍德對責任的根據的理解,但是他把這個概念看作是一個具有規範性的概念是具有啟發性的。蒂默曼不認同這種純粹規範性的解釋,他認為,把責任的根據解釋為人類所生存於這個世界的事實或者倫理學的原則都是不行的,因為前者不具有規範性,後者作為必然性的原則不可能產生衝突。因而只有把諸原則和事實放在一起才能產生衝突,「具體地說,當一個行動者正確地把一個倫理學的原則運用到一個具體的事例時,一個責任的根據就產生了。這個根據,即使是真正的根據依然可能無法產生一個現實的責任,如果行動者缺乏促進倫理學的目的的手段時,比如由於某些物理上、心理學上的,或者道德的不可能性」。責任的根據存在於道德原則的運用的層面,而不是在運用之前就存在著。即使責任根據存在,但是由於一些現實條件的限制,這種根據依然無法產生具體的責任和義務。比如親人和陌生人都需要我的幫助,而我資金有限,只能幫助其中一個人時,幫助他人的義務就會因為現實條件而產生道德衝突。由於法權義務是嚴格的義務,不存在行動者選擇的空間,所以法權義務沒有責任根據之間衝突,也就不存在道德衝突的問題。倫理學的義務涉及促進相應的目的,實現目的的手段由於經驗性的原因存在著衝突,此時,責任的根據之間存在著衝突,因而道德衝突只在倫理學的義務中存在著。

蒂默曼的理解啟發我們,責任的根據不可能是純粹規範性的,否則這些根據彼此之間不可能出現衝突,因而它應該既具有規範性,又具有描述性。我與他的分歧在於,責任根據是存在於具體的道德法則所賦予的義務之前,還是在這些道德法則運用於現實所產生的具體義務之後。如果是前者,那麼道德衝突就存在於整個義務體系中,或者說存在於人的整個實踐領域之中,不管是法權義務領域,還是倫理學義務領域。從康德所舉的例子來看,道德衝突不僅存在於倫理學義務之中,而且也存在於法權義務之中。另外,無論是在《講義》中還是在《道德形上學》中,康德都是把道德衝突放在義務體系之前論述的。從這種寫作順序來看,道德衝突是整個義務體系所共有的現象,不僅僅存在於倫理學的義務之中。倫理學的原則涉及同時是義務的目的,這種目的是由理性賦予並需要我們維護和促進的。如何促進這種目的存在著現實的限制和具體的考慮,但是它不屬於責任的根據,而屬於行動者自由選擇的範圍。我在這個範圍內如何選擇不具有規範性。當熟悉的人和陌生人同時需要我幫助,而我只可以幫助一個人時,此時的責任根據是人的目的,與之相關的義務是促進他人的幸福。我幫助熟悉的人還是幫助陌生人,理性對此不會有強制性,也不存在規範性的要求。人的目的具有兩個方面的屬性:一方面,它是描述性的,表達人是有限的存在者,具有感性的偏好和追求幸福的傾向;另一方面,促進他人幸福是理性對行動者的規範性要求,因而它具有規範性。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提到責任根據的強弱問題,強的責任根據先於弱的責任根據,但是他沒有明確討論判斷強弱的規則是什麼。這一點可以參考《講義》:「在此規則是,更強的法則優先;如果諸規則衝突了,那麼弱的規則成為例外。由此,不完全的義務總是服從完全的義務,正如幾個不完全的義務超過一個不完全的義務一樣;比如另外一個人的災禍,即使是致命的,也不能迫使我負債或者在我父母挨餓時迫使我感恩。」在這裡康德承認法則之間存在著衝突。實際上,他在這裡引用的是鮑姆嘉通的觀點:強的法則的規範性高於弱的法則的規範性。這涉及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完全義務的規則性(人身法權)高於不完全義務(幫助他人),第二種是多個不完全義務的規範性(孝順與幫助他人)高於一個不完全義務(幫助他人)。然後康德正面表述了他自己的立場:「我們現在在此不能說同時滿足兩個義務是絕對不可能的,這些義務依然存在,即便它們無法得到履行;因為,正如我們已經說的,諸法則和諸規則不能彼此衝突;相反,存在著與另外一個義務的根據對立的義務的根據的相反的行動,導致二者不能同時存在,因為一個義務的根據比另外一個義務的根據更強,比如義務強於感激。」為了保持法則、義務等概念的絕對必然性,他否認諸法則和諸義務之間存在著衝突,但是他承認道德衝突現象,把這些現象歸結為義務或責任的根據之間的衝突。在如何解決道德衝突的問題上,他的處理方式類似於鮑姆嘉通,即法權義務的責任高於德性義務(倫理學義務)的責任,多個倫理學義務的責任高於一個德性義務的責任。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並未給出如《講義》那樣的規則,也許他認為解決衝突的規則是大家都知道的。從普芬道夫開始,近代思想家就強調法權義務的約束力高於德性義務的約束力。康德的創新之處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他把他之前的哲學家所說的義務衝突解釋為責任根據之間的衝突;第二,他在《道德形上學》中按照詞典的順序提供了詳細的諸責任根據。按照這種詞典的順序,法權義務的根據先於德性義務,在法權義務中,對自我的法權義務的責任根據即自由的法權先於私人法權。這種思維方式在康德的其他著作中也有所表現,比如在論文《論俗語:這在理論上可能是正確的,但不適用於實踐》中,康德否認人民有革命的法權,因為防止國家的災禍是無條件的義務。他接著舉出另外一個例子,在遭遇海難時,我是否可以為了保全我的生命,而將另一個人從他的木板上推下來。康德指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全我的生命,這只是有條件的義務(如果無需犯罪就能夠做到這一點);但對於另一個並未冒犯我,甚至根本未陷我於喪失自己生命的危險之中的人來說,不剝奪他的生命,是無條件的義務」。康德在這裡沒有說明不侵害他人的義務為何是無條件的義務,以及保存自己的生命為何是有條件的義務。無條件的義務和有條件的義務分別對應著法權義務和德性義務,前者純粹是形式的,不以任何目的為根據而對行動提出規範性要求;後者是質料的,以實現某些目的(自我的完善與他人的幸福)為行動的依據。不剝奪他人的生命屬於法權的領域,保存自己的生命是不能自殺的德性義務,屬於倫理學的領域。前者的責任先於後者,因而當二者衝突時,不能為了後者而違背前者,但是他的解釋需要進一步澄清。如果我搶走他的木板,他幸運地活了下來,那麼這是否違背了義務呢?康德肯定會認為這依然違背了義務,但是違背了何種義務?實際上這個例子還存在著另外一個責任的根據———物品法權。我搶奪他人的木板,違背他人的物品法權。因為這塊木板是他人的所有物。如果在遭遇海難時,我和他碰到一塊無主的木板,那麼我是可以使用自己的力量來獲取這塊木板的。物品法權是嚴格法權義務的責任根據,優先於保存自己的生命。當二者衝突時,起作用的是物品法權以及它所產生的不能侵犯他人財產權的義務。

康德嚴格遵守這種詞典式的順序,由此導致他在1797年《論出自人類之愛而說謊的所謂法權》中得出違背日常道德直觀的結論:即使我們說謊可以拯救一個無辜者的生命,我們也不能說謊,「因為真誠是一種必須被視為一切能夠建立在契約之上的義務之基礎的義務,哪怕人們只是允許對它有一丁點兒例外,都將使它的法則動搖和失敗」。他在這裡把真誠看作是與契約有關的法權領域的義務,拯救無辜者的生命是幫助他人的德性義務。當二者的責任根據(契約和他人的幸福)發生衝突時,契約優先於他人的幸福,因而我們應該選擇真誠,不管它會帶來何種後果。費希特詳細討論了這個例子,他的理解與康德不同。在他看來,一個試圖通過撒謊來挽救他人生命的人,其目的實際上是擔心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正當的做法是心平氣和地勸說對方放棄傷害他人的意圖,如果無法勸說,那就只能奮力保衛他人的生命,因為保衛他人的生命,就是在保衛自己的生命,「一俟人的生命處於險境,你們就不再有權利設想你們自己的生命的安全了」。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實際上侵害了不傷害他人生命的原則,這會導致每一個人的生命都受到威脅。分析至此,費希特對這個道德困境的解決方式比康德更好。但是道德困境與複雜的現實情況有關,如果我們根本無法反抗,反抗會導致自己死亡,撒謊則會保護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那麼我們可以撒謊嗎?費希特的回答是,此時我們依然不能撒謊,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但是死亡並不可怕,因為死亡不過意味著我們沒有義務捍衛他人的生命,同時也避免了說謊的危險,所以「死亡重於說謊,並且絕不要說謊」。可見,與康德相似,費希特依然保留了不能說謊的絕對性,同樣違背了我們日常的道德直觀。畢竟我們通常會認為,如果我們說謊可以保存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那麼說謊是不得已的做法。

對於這個典型的例子,科爾斯戈德區分理想的環境和非理想的環境,指出在非理想的環境中撒謊是實現善的目的的手段。這種解讀符合日常的道德直觀,但是它產生了把康德的義務概念有條件化的問題。除此之外,她在《規範性的來源》中提出實踐的同一性探討義務的規範性問題,與解決道德衝突的問題有關。實踐同一性是指行動者對自身是什麼的反思。行動者是什麼,在社會中承擔什麼角色,給予他按照什麼樣的法則來行動的理由。他具有什麼樣的身份和實踐同一性是偶然的,他具有某種實踐同一性和某種身份則是必然的。在諸多特殊的實踐同一性中,道德的同一性是必然的。行動者作為一個自由的存在者,賦予自身和他人以價值,這種道德的同一性給予其他特殊的同一性以規範性。諸多實踐同一性可能會存在著衝突,這種衝突有兩種形式:第一,特殊的實踐同一性與道德的同一性相衝突,比如一個殺手的同一性;第二,特殊的實踐同一性與道德的同一性沒有衝突,但是它們在具體的情況下會導致衝突。第一種衝突可以解決,因為與道德同一性相衝突的實踐同一性不具有規範性的力量,應當被放棄。第二種衝突確實存在著,尤其在個人關係中,這些個人關係包括作為某人的朋友、情侶等。一個人是目的王國的一員,同時也是很多更小的群體的一員。在通常情況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況下存在著衝突。她沒有舉出具體例子。不過在學界爭議比較多的例子,即我是否有義務舉報親人的違法行為,比較符合這種衝突。從我是一個目的王國的成員的角度來看,我要維護目的王國的法則,即自由的法則,從我與親人的關係的角度來看,我應該維護他的利益。此時特殊的實踐同一性的規範性要求與普遍的道德規範性出現了衝突,我到底應該怎麼辦?或許在她看來,後者具有更強的規範性,但是為什麼如此?她提出了問題,卻沒有給出直接的答案:「為什麼你同普遍人性的關係常常比你同某個特殊個人的關係更加重要呢,對此,並沒有很明顯的理由……我相信,這就是為什麼個人關係與道德之間的衝突會如此棘手的原因」。

黃裕生教授對道德衝突的問題也有獨特的思考。在「普遍倫理學的出發點:自由個體還是關係角色」一文中,他提出區分本相和角色的存在論區分是普遍倫理學得以可能的觀點。這種區分實質上是人的本體和現象這兩種存在的進一步區分。人首先是自由的存在者,以維護自己和他人的自由為行動的原則,其次他也是作為現象的存在者,表現為自身與他者包括自然與他人之間的關係受各種自然法則的支配。角色的存在關注的是自我與他人之間的關係,比如親人、朋友等的關係。一種普遍的倫理學區分人的這兩種存在,並把前一種存在作為後一種存在的規範性要求。人首先是自由的存在者,服從普遍的道德法則,接著才考慮自己處於何種關係中。當二者出現衝突時,人要以自由的存在者身份來規範和調節關係中的各種角色。當親人作惡時,我處於自由的存在者與親情這兩種存在形式的衝突中,前者要求我反對作惡的行動,後者要求我維護親人,即便他作惡。普遍倫理學的出發點是我作為自由存在者的身份高於作為親情的身份,我應該為了維護公義而阻止作惡。關係的存在實際上是基於各種自然的因素,比如血緣、地域等。這種自然關係是描述性的,獨自不能提供出具有規範性的普遍性原則。人的自由存在是規範性的,它運用到各種關係時會產生具體的規範性要求。我幫助朋友,因為我是自由的存在者,我把自己也把他人當作目的自身。自由的存在者之間不會產生衝突,但是由這些存在者在現象中的關系所產生的具體義務可能會存在衝突。依照康德的說法,這些衝突不是義務的衝突,而是義務的根據的衝突。親人盜竊,我是否應當舉報?於我而言,這是物品法權和親情之間的衝突,此時,物品法權具有優勢地位,我應當制止,甚至舉報這種違法行動。

可見,康德對自由和現象的區分為當代學者的實踐同一性和本相與角色的區分提供了理論基礎。二者可以看作是康德道德哲學的當代發展。就解決道德衝突而言,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中按照詞典式的順序給出詳細的責任根據,這一方面給解決現實的道德衝突提供了一個普遍標準,另一個方面區分了道德衝突與非道德衝突。我是否舉報犯罪的親人,屬於道德衝突,因為它是物品法權和親情(放入他人的目的範圍內)之間的衝突。在有限的財力下,我是幫助熟悉的人還是陌生人,這種衝突不屬於道德衝突,因為他人的目的讓我產生促進他人幸福的義務,但是幫助誰在於我的選擇,不涉及道德因素。同樣在日常生活中,我如何規劃我的未來,選擇何種職業,諸種選擇之間可能會存在著衝突,這些衝突也不是道德衝突。因為我人格中的人性目的要求我促進自身的完善,促進何種完善以及如何促進等具體的問題與責任的根據沒有直接關係,與道德無關。

部分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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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編輯/陝西師範大學學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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