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福軍和韓樹鋼在兩年前,還是天津市西青區邊村的兩位村官。翟當年被村民一致推選為村委會主任,韓則做了村委會委員。一年前,讓邊村的百姓們震驚的是,這兩名他們給予高度信任的村官,竟然涉嫌犯罪被捕了。
起初,村民議論紛紛,很多人以為這兩個人是貪汙了村集體的財產。
後來,大家逐漸明白,兩人犯了這些村民聞所未聞的罪名:偽造印章罪(涉嫌罪名之一)。
2008年7月11日上午,一位老漢站在西青區法院第五審判庭的門口說:「要是咱們不推選他們做村領導,也許就沒有這檔子事。」這句話透過粘熱的空氣,引來部分自願旁聽的村民的共鳴。法庭內,翟福軍和韓樹鋼正在接受審判。
財務章是公章嗎?事情還要追溯到翟福軍和韓樹鋼當選村主任和村委會委員之初。他們在收取諸如村屬房屋租金等費用時,發現村裡給承租人出具的收據,是用村裡一家公司的公章,有的租金交納單位提出了質疑。經過與其他村委會對比,翟和韓發現,其他很多村委會在對外收取費用時,使用的是村委會財務章。
隨後產生了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翟和韓曾找到村黨支部書記張延年索要村裡的財務章,張延年說丟了。另外一種說法是來自於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張延年否認翟和韓曾向他索要過財務章,也否認曾經說丟了。
如此看來,財務章沒有在村委會主任翟福軍和委員韓樹剛的控制之下。在翟和韓等人的決定下,村委會會計拿著村委會的介紹信來到《每日新報》報社。2007年5月19日,天津《每日新報》第38版左側,刊登出一則「遺失聲明」:西青區李七莊街邊村村委會不慎將財務專用章一枚丟失,特此聲明。
根據庭審證據顯示,隨後,村委會主任翟福軍等人按照有關規定,將刻制財務章的行為在西青區公安分局法制科備案,並經過批准,在公安局定點的刻制社,刻制財務章一枚。
公訴機關沒有指控翟和韓在刻制該財務章後,有其他相關聯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律師認為,縱觀偽造印章罪的諸多案例,這種犯罪往往和詐騙、挪用、貪汙等犯罪具有關聯關係,很少單獨成罪。一般情況下,偽造單位公章才可能構成犯罪。律師調查後發現,此前國內尚未出現過偽造財務章而獲罪的案例。
根據2001年民政部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刻制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鄉級人民政府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併到指定的廠家刻制。對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員會印章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但問題恰恰出現在,村委會的印章有了明確的辦理程序,而村委會的財務章卻沒有規定。於是,翟福軍、韓樹鋼等人派人持村委會介紹信,到公安機關備案,同時經公安機關批准到定點刻制單位刻章的行為,是偽造印章還是合法行為的辯論,在法庭上異常激烈。
記者翻遍所有資料,看到2007年12月20日,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控申舉報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的一份諮詢回覆中,有這樣的內容:
諮詢人:某人偽造村財務專用章,公安說,這章不屬於機關的,也不屬於人民團體,不好立案……村財務專用章不屬於公章嗎?
回覆:村委會是依據村委會組織法而成立的村民自治組織,村財務章不屬於刑法第280條規定的犯罪對象,即280條的規定不包含財務章。在沒有其他犯罪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是正確的。
自治組織是不是人民團體?根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偽造印章罪包含: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不屬於國家機關,也不是公司和事業單位。因此,村委會是否屬於人民團體,就成為翟和韓是否犯罪的根本問題。
但尋遍法律法規,難見「人民團體」的法律定位。如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民間的群眾性組織,如紅十字會、中華醫學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等等。
目前,帶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解釋,只有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的15號文件中規定,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西青區法院有關領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村委會是否屬於人民團體,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