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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單位犯罪的主體
其中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也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就因為我國不以具有法人資格為單位犯罪的前提,因此我國用單位犯罪這一個名稱。而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著不少疑難問題,如子公司與分公司、私營企業、國家機關等是否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公司變更後如何向什麼人、什麼組織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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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否屬於「人民團體」亟待司法解釋
事情還要追溯到翟福軍和韓樹鋼當選村主任和村委會委員之初。他們在收取諸如村屬房屋租金等費用時,發現村裡給承租人出具的收據,是用村裡一家公司的公章,有的租金交納單位提出了質疑。經過與其他村委會對比,翟和韓發現,其他很多村委會在對外收取費用時,使用的是村委會財務章。 隨後產生了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翟和韓曾找到村黨支部書記張延年索要村裡的財務章,張延年說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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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單位犯罪的司法認定思路
但是該規定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範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清晰內涵,這也導致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司法實踐中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存在混亂。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否屬於單位犯罪主體,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有的法院認為屬於,有的法院認為不屬於;一些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內設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但違背集團公司意志獨立實施犯罪,該情況應如何確定刑事責任主體,在實踐中也比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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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
但按《現代漢語 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於一個機關、團 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 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於《刑法》總則第30條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為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筆者擬就此談談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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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單位犯罪中單位行為的認定
一、主體條件 單位只有具有刑法上的主體資格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兩個層面對刑法意義上單位主體資格作出限定。 第一個認定標準是單位形式合法性。在私營企業四種類型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法人進行登記,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按照自然人個體經營進行註冊,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在實踐中,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情況較為突出,它是經濟成分多元化發展過程中的產物,認定這類企業犯罪案件的性質,確定企業的性質是案件定性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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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主體確立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此規定的簡略與理論研究的不甚成熟,對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在理論中和司法實踐中至今仍未達成一致認識,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確定首先在於必須明確單位犯罪主體的確立標準,其次才可依據該標準進行具體化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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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資金、村委會集體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嗎?
圖/unsplash(4)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能否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犯罪主體的批覆》(公經[2004]643號)「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5號令)等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於刑法第271條和第272條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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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判實務角度談單位犯罪的概念、範圍及罪過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對於村委會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很大的爭議。那麼村委會到底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呢?筆者以為,本案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及特徵,依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當追究該村民委員會的刑事責任。 1、將村民委員會排除在單位犯罪範圍之外是立法上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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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與他罪責任主體競合的審理思路
,也要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時還包括其他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成為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等特殊犯罪主體時,就會出現單位犯罪與他罪在責任主體這一疆域出現競合的情況。單位犯罪與他罪犯罪責任主體競合,導致了單位犯罪與他罪非一併提起公訴時的審理尷尬:是否應合併審理。 一、單位犯罪與他罪責任主體競合的審理困境 1、是否合併審理不明確 如依據《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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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如何認定自首,什麼情況屬於投案自首?
雖然很多時候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但實踐中也是存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而在單位犯罪的時候也是存在自首、 立功 這些情形的。那麼,單位犯罪如何認定自首,什麼情況屬於投案自首?網友諮詢:單位犯罪有自首這一說法嗎,怎樣算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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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妨害作證罪主體
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於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無論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只要實施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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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人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倆被告人的行為應定何罪,該案是否是單位犯罪,有下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付大枝和黃錦生不構成濫伐林木罪,犯該罪的是該村村委會,倆被告人的行為是構成單位犯罪行為。理由為依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是追究該村民委員會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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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徵收方主體應如何確定?村委會、開發管委會可以嗎?
在徵地拆遷中,相信廣大被徵收人經歷過村委會徵地、行政機關徵地、開發區管委徵地、開發商徵地等等。但是我要告訴被徵收人們,不是所有的徵地主體都合法,萬一碰上了違法徵收,不僅供自己賴以生存的地沒了,徵地補償款還有可能得不到。今天,我就徵地主體確定為題,為大家講解徵地拆遷應如何確定徵收主體,哪些機關不能作為徵收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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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犯罪構成要件之犯罪主體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其中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公職類考試中出現頻率較多的是自然人涉及犯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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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概念與一般犯罪概念是特殊和一般的關係,或者說是種與屬的關係。犯罪概念是一般概念,是屬概念,單位犯罪是特殊概念,是種概念。可以說,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的行為都是犯罪的一般概念,是以犯罪行為為中心的,不涉及犯罪主體的問題。單位和自然人一樣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也於法有據,這一條的規定,應當是單位犯罪概念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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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分歧】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村民小組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能否成為本案適格被告產生如下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村民小組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應當以村委會為被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由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村民小組無權對外籤訂處理公共事務的合同,因此適格的被告應當是村委會。第二種觀點認為:村民小組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成為本案的適格被告。村民小組系依法設立,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有財產能力承擔民事責任,滿足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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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備考:淺析事業單位考試中的法的淵源
2021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備考:淺析事業單位考試中的法的淵源 2020-12-24 15:53:35|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2021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即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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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合同詐騙,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單位中的個人犯罪?
因此,如何判斷單位成員所實施的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就成為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的關鍵。 二、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人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而個人犯罪完全是在其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體現的是其個人意志。單位意志一般由單位決策機構或者有權決策人員通過一定的決策程序來加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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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主體身份及職務職責證據收集標準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證據1、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性質的相應法律文件,機關、團體法人代碼。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註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稅務登記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有關證明,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法定代表人等。3、從事特殊行業的應有相應的批文或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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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單位中,屬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主體的是( )。
下列單位中,屬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主體的是( )。 2019-03-07 13:44 來源: 字體:大小 列印 【單選題】 下列單位中,屬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主體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