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村委會是否屬於單位犯罪主體

2020-12-17 大河網

  □張毅

  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單位犯罪的構成,不但必須在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單位犯罪,而且犯罪主體必須在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列,不在單位犯罪法定主體之列的,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作為單位犯罪法定主體之一的公司,是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定主體之二的企業,是指公司以外依法登記設立、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的一種營利性的經濟組織。作為法定主體之三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作為法定主體之四的機關,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款,執行國家領導、管理職能和保衛國家安全職能的機構,包括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作為單位犯罪法定主體之五的團體,是指除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主要是指各種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各種學會、協會等。

  而村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據此可見,村委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村民進行自我管理的群眾自治性組織。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見,村委會既不屬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又不屬於機關、團體,即不在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之內。既然如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法對單位犯罪主體的規定中未包括村委會,村委會當然也就不屬於單位犯罪的主體。2007年3月,公安部公布的《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即如果存在以村委會的名義實施的刑法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村委會的刑事責任;只能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犯罪,而不能認定村委會犯罪。

  (作者單位:鄭州市惠濟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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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還要追溯到翟福軍和韓樹鋼當選村主任和村委會委員之初。他們在收取諸如村屬房屋租金等費用時,發現村裡給承租人出具的收據,是用村裡一家公司的公章,有的租金交納單位提出了質疑。經過與其他村委會對比,翟和韓發現,其他很多村委會在對外收取費用時,使用的是村委會財務章。  隨後產生了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翟和韓曾找到村黨支部書記張延年索要村裡的財務章,張延年說丟了。
  • 淺析單位犯罪的司法認定思路
    但是該規定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範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清晰內涵,這也導致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司法實踐中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存在混亂。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否屬於單位犯罪主體,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有的法院認為屬於,有的法院認為不屬於;一些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內設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但違背集團公司意志獨立實施犯罪,該情況應如何確定刑事責任主體,在實踐中也比較混亂。
  • 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
    但按《現代漢語 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於一個機關、團 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 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於《刑法》總則第30條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為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筆者擬就此談談淺見。
  • 淺析單位犯罪中單位行為的認定
    一、主體條件  單位只有具有刑法上的主體資格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兩個層面對刑法意義上單位主體資格作出限定。  第一個認定標準是單位形式合法性。在私營企業四種類型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法人進行登記,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按照自然人個體經營進行註冊,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在實踐中,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情況較為突出,它是經濟成分多元化發展過程中的產物,認定這類企業犯罪案件的性質,確定企業的性質是案件定性的關鍵環節。
  • 單位犯罪的主體確立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此規定的簡略與理論研究的不甚成熟,對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在理論中和司法實踐中至今仍未達成一致認識,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確定首先在於必須明確單位犯罪主體的確立標準,其次才可依據該標準進行具體化的分析研究。
  • 挪用公司資金、村委會集體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嗎?
    圖/unsplash(4)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能否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犯罪主體的批覆》(公經[2004]643號)「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5號令)等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於刑法第271條和第272條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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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對於村委會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很大的爭議。那麼村委會到底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呢?筆者以為,本案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及特徵,依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當追究該村民委員會的刑事責任。   1、將村民委員會排除在單位犯罪範圍之外是立法上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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