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調查人自然身份的證據
身份證、戶籍證明、人事檔案等可以證實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住所、之前受處分情況等信息。
二、被調查人的職務身份及職責證據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2、所在單位系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等相關證據。3、被調查人的任職履歷表。4、任命文件。5、會議紀要等。6、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具體職責的文件。7、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其任職和職責情況。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1、國有公司、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2、證實被調查人擔任職務情況的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組織人事部門出具任職證明等。3、公司章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具體職責的證明文件。4、證實被調查人任職及分工情況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等。
(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1、委派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等。2、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等。3、證實被調查人擔任職務情況的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人事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等。4、證實發生委派關係的任命文件、會議紀要等。
5、證實被調查人具體職責的公司章程、會議紀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等。6、證實被調查人任職及職責分工情況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
(四)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1、證明委託單位情況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年檢登記表等。2、證實委託標的系國有財產的國有資產登記表等書證。3、證實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情況的企業營業執照等書證。4、關於被調查人具體職責的公司章程、會議紀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5、證實被調查人系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任命文件、會議紀要、推薦函、合同等書證。6、證實被調查人確實是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
(五)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證實被調查人系依法從事公務的相關法律規定。2、證實被調查人任職依據的人大常委會關於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等任免決定、任命文件、任職履歷表等。3、證實被調查人任職情況的人事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會議紀要等。4、證實被調查人所承擔的職責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責的相關書證。5、證實被調查人任職及職責分工情況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
(六)與上述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人員
自然身份證據同上。被調查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互相勾結的特殊身份證據包括:被調查人的供述和辯解;相關知情證人的證言;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及電子郵件、手機通信、通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證據
1、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性質的相應法律文件,機關、團體法人代碼。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註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稅務登記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有關證明,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法定代表人等。3、從事特殊行業的應有相應的批文或者「許可證」。4、單位內部組織的有關合同、章程及協議書等,證明單位的組織形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5、銀行帳號證明、註冊資料、年檢情況、審計或清理證明等,證明單位管理情況及資產收益、流向、處分等情況的證據。6、單位已經被撤銷的,應有其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7、其他證明單位的相關材料。
附:
兩高關於職務犯罪主體問題的二十個答(批)復(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6]高檢研發8號
【發布日期】2006.9.12
【實施日期】2006.9.12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的請示》(陝檢研發[2005]1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設機構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5〕10號
【發布日期】2005.7.31
【實施日期】2005.8.01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準確認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現對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解釋如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4]高檢研發第17號
【發布日期】2004.11.3
【實施日期】2004.11.3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國有公司職務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請示》(渝檢(研)[2003]6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國家機關、固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研[2004]38號
【發布日期】2004.03.30
【實施日期】2004.03.30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關於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後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第9號
【發布日期】2003.04.02
【實施日期】2003.04.02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工人身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經過鄉鎮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機關任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在依法從事本區域衛生工作的管理與業務技術指導,承擔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工作等公務活動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第11號
【發布日期】2003.04.16
【實施日期】2003.04.16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請示》(贛檢發研字[200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第2號
【發布日期】2003.01.13
【實施日期】2003.01.13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室《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的請示》(檢研請[2002]9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佛教協會屬於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外,既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公司、企業人員。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非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佛教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能按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研發(2003〕第1號
【發布日期】2003年1月13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遼寧海事局的工作人員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認定請示》(遼檢發瀆檢字〔2002〕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9〕90號、中編辦函〔2000〕184號等文件的規定,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汙染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是國家執法監督機構。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釋字〔2002〕3號
【發布日期】2002.4.29
【實施日期】2002.5.16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陝檢發研[2001]159號《關於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05.23
【實施日期】2001.05.26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佔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九次會議通過)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釋字[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3.2
【實施日期】2001.3.2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依法辦理私放在押人員犯罪案件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犯罪案件,對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覆
【頒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研)明傳[2000]12號
【頒布時間】2000.06.29
【實施時間】2000.06.29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05號《關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在農村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活動應如何認定犯罪主體身份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自行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職工作與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無關,應認定為農村合作基金會一般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21號
【發布日期】2000.07.13
【實施日期】2000.07.21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研字[2000]23號
【發布日期】2000.10.31
【實施日期】2000.10.31
【效力狀況】現行生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贛檢研發〔2000〕3號《關於鄉(鎮)工商所所長(工人編制)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經人事部門任命,但為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時,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如果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適用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頒布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 高檢發研字(2000)20號
【頒布時間】 2000.10.09
【實施時間】 2000.10.09
【效力屬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發訴字〔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研字(2000)9號
【發布日期】2000.05.04
【實施日期】2000.05.04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滬檢發(2000)30號文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機關在編幹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法字[2000]7號
【發布日期】2000.04.30
【實施日期】2000.04.30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京檢字(2000)41號《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收悉,經我院發函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查詢核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作出正式復函,答覆如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你們按中編辦答覆意見辦。
此復。
附件: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復函》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復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編辦函〔2000〕84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函》(高檢發法字〔2000〕5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1998)131號文件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日期】2000.10.8
【實施日期】2000.10.8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京檢字法〔2000〕1號)收悉。經我院函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核定,中編辦答覆如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對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參照對國家機關的辦法進行管理。據此,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此復。
附件: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復函》
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復函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諮詢函》(高檢發法字〔2000〕13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9〕21號文件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對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參照對國家機關的辦法進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28號
【公布日期】2000.09.19
【實施日期】2000.09.19
【效力狀況】現行生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號《關於未被正式錄用的司法工作人員受委託執行職務的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5號
【發布日期】2000.02.16
【實施日期】2000.02.24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