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主體身份及職務職責證據收集標準

2021-02-08 法學微語

一、被調查人自然身份的證據

身份證、戶籍證明、人事檔案等可以證實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住所、之前受處分情況等信息。

二、被調查人的職務身份及職責證據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2、所在單位系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等相關證據。3、被調查人的任職履歷表。4、任命文件。5、會議紀要等。6、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具體職責的文件。7、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其任職和職責情況。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1、國有公司、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2、證實被調查人擔任職務情況的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組織人事部門出具任職證明等。3、公司章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具體職責的證明文件。4、證實被調查人任職及分工情況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等。

(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1、委派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等。2、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等。3、證實被調查人擔任職務情況的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人事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等。4、證實發生委派關係的任命文件、會議紀要等。

5、證實被調查人具體職責的公司章程、會議紀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等。6、證實被調查人任職及職責分工情況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

(四)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1、證明委託單位情況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年檢登記表等。2、證實委託標的系國有財產的國有資產登記表等書證。3、證實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情況的企業營業執照等書證。4、關於被調查人具體職責的公司章程、會議紀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5、證實被調查人系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任命文件、會議紀要、推薦函、合同等書證。6、證實被調查人確實是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

(五)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證實被調查人系依法從事公務的相關法律規定。2、證實被調查人任職依據的人大常委會關於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等任免決定、任命文件、任職履歷表等。3、證實被調查人任職情況的人事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會議紀要等。4、證實被調查人所承擔的職責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責的相關書證。5、證實被調查人任職及職責分工情況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

(六)與上述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人員

自然身份證據同上。被調查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互相勾結的特殊身份證據包括:被調查人的供述和辯解;相關知情證人的證言;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及電子郵件、手機通信、通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證據

1、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性質的相應法律文件,機關、團體法人代碼。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註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稅務登記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有關證明,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法定代表人等。3、從事特殊行業的應有相應的批文或者「許可證」。4、單位內部組織的有關合同、章程及協議書等,證明單位的組織形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5、銀行帳號證明、註冊資料、年檢情況、審計或清理證明等,證明單位管理情況及資產收益、流向、處分等情況的證據。6、單位已經被撤銷的,應有其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7、其他證明單位的相關材料。

附:

兩高關於職務犯罪主體問題的二十個答(批)復(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6]高檢研發8號 

【發布日期】2006.9.12

【實施日期】2006.9.12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的請示》(陝檢研發[2005]1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設機構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5〕10號  

【發布日期】2005.7.31

【實施日期】2005.8.01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準確認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現對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解釋如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4]高檢研發第17號  

【發布日期】2004.11.3

【實施日期】2004.11.3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國有公司職務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請示》(渝檢(研)[2003]6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國家機關、固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研[2004]38號    

【發布日期】2004.03.30  

【實施日期】2004.03.30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關於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後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第9號    

【發布日期】2003.04.02  

【實施日期】2003.04.02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工人身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經過鄉鎮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機關任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在依法從事本區域衛生工作的管理與業務技術指導,承擔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工作等公務活動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第11號    

【發布日期】2003.04.16  

【實施日期】2003.04.16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請示》(贛檢發研字[200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第2號  

【發布日期】2003.01.13

【實施日期】2003.01.13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室《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的請示》(檢研請[2002]9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佛教協會屬於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外,既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公司、企業人員。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非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佛教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能按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研發(2003〕第1號

【發布日期】2003年1月13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遼寧海事局的工作人員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認定請示》(遼檢發瀆檢字〔2002〕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9〕90號、中編辦函〔2000〕184號等文件的規定,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汙染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是國家執法監督機構。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釋字〔2002〕3號  

【發布日期】2002.4.29

【實施日期】2002.5.16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陝檢發研[2001]159號《關於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05.23  

【實施日期】2001.05.26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佔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九次會議通過)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釋字[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3.2

【實施日期】2001.3.2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依法辦理私放在押人員犯罪案件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犯罪案件,對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覆

  

【頒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研)明傳[2000]12號  

【頒布時間】2000.06.29  

【實施時間】2000.06.29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05號《關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在農村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活動應如何認定犯罪主體身份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自行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職工作與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無關,應認定為農村合作基金會一般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21號    

【發布日期】2000.07.13 

【實施日期】2000.07.21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研字[2000]23號  

【發布日期】2000.10.31  

【實施日期】2000.10.31

【效力狀況】現行生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贛檢研發〔2000〕3號《關於鄉(鎮)工商所所長(工人編制)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經人事部門任命,但為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時,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如果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適用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頒布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 高檢發研字(2000)20號  

【頒布時間】 2000.10.09  

【實施時間】 2000.10.09  

【效力屬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發訴字〔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研字(2000)9號 

【發布日期】2000.05.04 

【實施日期】2000.05.04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滬檢發(2000)30號文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機關在編幹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高檢發法字[2000]7號    

【發布日期】2000.04.30  

【實施日期】2000.04.30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京檢字(2000)41號《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收悉,經我院發函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查詢核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作出正式復函,答覆如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你們按中編辦答覆意見辦。

此復。

附件: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復函》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復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編辦函〔2000〕84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函》(高檢發法字〔2000〕5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1998)131號文件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日期】2000.10.8

【實施日期】2000.10.8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京檢字法〔2000〕1號)收悉。經我院函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核定,中編辦答覆如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對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參照對國家機關的辦法進行管理。據此,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此復。

附件: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復函》

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復函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諮詢函》(高檢發法字〔2000〕13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9〕21號文件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對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參照對國家機關的辦法進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28號

【公布日期】2000.09.19 

【實施日期】2000.09.19

【效力狀況】現行生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號《關於未被正式錄用的司法工作人員受委託執行職務的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5號    

【發布日期】2000.02.16  

【實施日期】2000.02.24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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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體例、內容安排上,由於犯罪主體的身份是職務犯罪的共性問題,也是基礎性問題,所以書中將「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概述」作為第一章予以專門闡述。  書中還把自然人主體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分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和「主體是其他自然人的犯罪」,隱含了「監察法中監察對象的範圍要大於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有些監察對象不屬於刑法上國家工作人員範疇」等判斷,體現了法法銜接、互為補充,有利於推動反腐敗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深入開展,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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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可見,監察法規定的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證據標準具有一致性、統一性。  從案件特點和司法實踐看,職務犯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其證據標準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異性。
  • 職務犯罪立案需注意哪六點
    立案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為了規範監察機關職務犯罪立案工作,保證其合法、準確、及時地立案,同時保障被調查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提高案件的辦理質量,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案件管轄要明確。
  • 職務犯罪偵查挑戰與機遇並存———談律師法的修改對職務犯罪偵查...
    同時對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因為律師的這些權利多與偵查工作相關,而且職務犯罪偵查也因律師介入衝淡了神秘色彩。因此,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必須樹立新的執法觀念,從內部著眼,提升能力,以適應新的執法環境,迎接新的挑戰。1.樹立職務犯罪偵查權需要監督的觀念。職務犯罪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領域履行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職責的重要權力。
  •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認定與證據指引》出版發行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同志主編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認定與證據指引》一書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發行。本書堅持以實務適用為導向,按照監察法和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圍繞公職人員職務犯罪100個罪名,總結歸納近年來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吸納刑法的最新修改和最新司法解釋,對每個罪名的認定、證據指引和相關規定均進行了闡釋和列舉,並詳細闡述了如何按照審判標準準確收集、審查、運用證據。
  • 舉報要講證據,法院頒布指南,職務犯罪案件舉證指引
    10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由深圳市監察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籤發的《深圳市職務犯罪案件舉證指引》。對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固定和檢查已經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很明顯,諸如訊問筆錄,證人證詞,實物證據,書面證據,鑑定意見,追問筆錄和其他具有明顯缺陷的證據等有明顯瑕疵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 【重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委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7個重點
    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一般應在十五日內審核案件材料,對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提出書面意見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各級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職務犯罪案件並陸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各地監察委員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其辦案活動也不斷增加,提前介入工作已經成為檢察機關一項新的工作實踐。
  •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需重點把握的七個...
    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一般應在十五日內審核案件材料,對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提出書面意見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各級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職務犯罪案件並陸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各地監察委員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其辦案活動也不斷增加,提前介入工作已經成為檢察機關一項新的工作實踐。
  • 對職務犯罪初查要增強剛性監督
    職務犯罪初查是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重要階段和環節。修改後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刑訴規則)實施後,對於如何加強和完善職務犯罪初查監督機制,確保檢察機關初查工作始終沿著法治的軌道順利運行,筆者有如下思考。
  • 查辦賄賂案件應注重收集三種證據
    賄賂案件作為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類型在新形勢下,賄賂案件調查工作應培養大數據意識,以電子數據為切入點,通過數據輔助和引導調查,構建信息、線索、證據與現場的綜合體。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相對於傳統證據,電子數據通常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還具有收集迅速、易於保存、佔用空間少,易於使用、審查、核實等特點。
  • 淺析職務侵佔罪的構成及司法認定
    在職務侵佔罪中,侵佔財產的數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在職務侵佔中,犯罪對象多種多樣,對於貨幣、資金這樣可以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本地區有關於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理。但對於那些不能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委託法定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而不能單一採信受害單位關於財物價值的陳述。  (三)、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 淺談職務犯罪偵查措施之完善
    二、賦予偵查中的秘密調查權  針對職務犯罪高智能化和隱蔽性的特點,在立法上允許檢察機關行使發現和收集職務犯罪情報的秘密調查措施和有關技術偵查手段。如:在受案和「初步偵查」階段,可採取派遣秘密偵查員、使用線人等秘密偵查措施,獲取有關職務犯罪情報、信息並實行初步核查;在「正式偵查」階段,可採取郵件檢查、強制抽樣檢驗、秘密跟蹤等措施,但以上措施運用必須經地級市以上檢察長或省級以上院反貪局長批准,並形成一套嚴密的程序規定;而運用電話和麥克風偵聽、秘密錄音錄像、拍照和截取、收集電子信息以及誘惑偵查、犯罪心理測試等秘密和技術偵查措施,應僅限於特別重大的職務犯罪案件
  • 兩高關於職務犯罪主體問題的二十個答(批)復(解釋)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工人身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 新律師法催生職務犯罪偵查新理念
    對此,作為以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己任的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應當意識到,職務犯罪偵查是一項刑事訴訟活動,公職人員一旦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成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便擁有了法律所賦予的訴訟權利。新律師法規定,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函)無需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且不被監聽。
  • 技術偵查措施在查辦職務犯罪中應用的必要性
    技術偵查,簡稱「 技偵」,是指偵查機關運用現代科技設備秘密地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總稱。技術偵查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錄音、秘密獲取某些物證、郵件檢查、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送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 主體身份不同如何認定共同瀆職犯罪
    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見解:肯定說認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無某種特殊身份,但均可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共同實行犯。因為儘管主體身份性質不同,但因是共同犯罪,因而不同身份的主體的行為仍是互相聯繫的,就被侵害的客體而言,不能說僅受到特殊主體行為侵害,而應當認定受到特殊主體和一般主體共同行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