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食品生產中,有些物品既可以作為
營養強化劑,又是
新食品原料,企業在生產運用中有很多困惑。事實上作為營養強化劑和新
食品原料,其質量規格和使用要求各有不同,為此,
食品夥伴網梳理了一些既屬於
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食品原料的物質以及他們在食品中的使用和標示方法,並討論了若有一種國內未批准的既符合食品營養強化劑又符合新食品原料的物質該如何申報。
既是食品營養強化劑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質
例如:DHA、ARA、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和酵母β-葡聚糖。
如何使用與標示
對於既是食品營養強化劑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質來說,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功能來使用並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問答中指出,「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資源食品的物質,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公告的規定。」
當作為營養強化劑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應當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其含量及營養素參考值NRV%(無NRV值的無需標識)(特殊膳食可選擇性標示NRV%)。其營養成分的標示(包括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等)應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GB28050-2011)中表1的要求執行。對於表1中沒有列出但本標準允許強化的營養物質,其標示順序應按照GB28050-2011的規定位於表1所列營養素之後。
當作為食品配料標示時,應當標出公告中的食用限量和不適宜人群。
當某一物質在國內還未被批准,本身既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食品原料,該如何申報?
新品種在選擇申報時,可以根據使用目的、適宜人群、使用範圍和用量來決定是申報新食品原料還是營養強化劑。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2013)及《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中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開發用於普通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批准。並且規定不屬於新食品原料申報範圍的有: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已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的;國家衛健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GB 14880中指出,營養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食品的營養成分(價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營養素和其他營養成分。在我國,營養強化劑屬於食品添加劑,申報時應申報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食品原料與營養強化劑的相同之處在於,他們都沒有功能、功效,也不在食品中起到工藝作用,只提供營養。一些多糖或寡糖就符合這樣的條件,例如第一部分圖表所示。
如果開發用於普通食品,適宜人群較多(譬如除孕期哺乳期婦女、嬰幼兒之外的人群均可以,或者不限制),使用範圍較廣(譬如適用於多類食品),可直接使用且(食)用量不低的,一般屬於新食品原料申報範圍。而營養強化劑允許的使用量和使用範圍則比較窄,並需要證明工藝必要性和使用效果等。
另外,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2013),一種物質已經成功申報為營養強化劑,就不可以再申報成為新食品原料了。但相反,如果先申請新食品原料用於普通食品中,之後也有可能被批准成為營養強化劑,例如表中所列的酵母β-葡聚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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