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一則名為「買18件衣服旅遊後要退貨」的新聞出現在了微博的榜首
事情發生在2019年的五一前夕,以為姓黃的女子在與朋友旅遊之前在某淘寶網店購買了18件衣服,約合人民幣4600元。
但當旅行結束後,該女子卻將這十八件衣服全部以「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理由全部退給了商家。
網店的老闆李先生以為衣服出了什麼問題,就主動加了黃女士的微信了解情況,可當看了她的朋友圈後,李先生卻懵了:黃女士的朋友圈裡全是穿著他店裡的衣服拍的旅行照片!
李先生很生氣,質問黃女士這是怎麼回事。黃女士回答:那只是試穿。同時她還表示,衣服沒壞沒洗,吊牌包裝也都齊全,淘寶官方都判定可以退貨,你憑什麼不給退?
憤怒的李先生將該事告訴了媒體,黃女士也被「罵」上了熱搜。
如果暫不評價黃女士的人品,但就說這樣做可不可以呢?
答案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這條法律在於調節商家與顧客之間利益:網絡等遠程購物節約了商家的成本,卻讓消費者不能再像在實體店那樣挑選與體驗。所以法律規定了這條法規來賦予消費者以「無條件七天退貨權」。
當然了,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合法並不等於會被大眾道德所接受。黃女士的行為當然欠考慮,法律的原意也絕非如此。生活中的我們也應該儘量不佔「小便宜」,而非用法律來破壞社會中一致認可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