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火造成損失 男子獲刑十四年六個月

2020-09-11 天津高法

  中國法院網訊(孫朝辰)被告人劉某為洩私憤,在工作單位的生產車間縱火,造成損失總計10068677元。9月2日,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依法對被告人劉某的作案工具打火機予以沒收;被告人劉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零六萬八千六百七十七元。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時許,劉某為洩私憤,趁在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夜班之際,用打火機將生產車間堆放的無紡布點燃,致該公司的兩層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產成品、原材料等大量物品被燒毀。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以上損失共計10068677元。另查明,案發後,劉某接受公安機關傳訊,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為洩私憤而實施縱火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並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劉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因其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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